人民法院表彰奖励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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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表彰奖励浅析人民法院表彰奖励浅析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宣海表彰奖励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政工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本文以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为依据,就人民法院表彰奖励工作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有益于做好法院表彰奖励工作.一,人民法院表彰奖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法院表彰奖励,是人民法院在管理活动中,根据人民法院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加强人民法院表彰奖励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做好表彰奖励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法官

2、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奖励是对优良行为的一种积极肯定.从心理角度讲,人们无不喜欢受到奖励,受到奖励后会产生一种精神振奋,积极向上的心理效应.人们常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社会生活中的英雄模范人物,他们的事迹往往影响一个集体,一个单位,甚至整整一代人.为什么五,六十年代,往往一本书一部影片,会激起社会强烈的反响,因为它宣传讴歌了一个或几个社会时代的英雄人物.人民法院奖励的作用,在于调动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会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奖励表彰活动,可以形成激励努力绩效奖励激励这样的良性循环,促进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完成.(-)做好

3、表彰奖励工作,是加强人民法院政治思想工作的有效方法.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实质上就是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典型激励法.各行各业的典型人物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并且他们的先进思想和行为又生动地体现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群众之中,因此,对普遍群众来说,既有一定的可比性,也有一定的实践性.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采取典型激勋法,就会产生较大吸引力和感召力,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典型激励的作用下,相互学习,不甘落后,激发热情,启发觉悟,开发潜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审判领域在不断拓宽,人民法院所承担的任务的更加繁重.据统计,全国法院队伍已经扩充至313000余人,每年平均审结和执行近800

4、万件各类案件.在当前的形势下,要完成新时期的各项审判任务,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的心理需求,关怀人,爱护人,激励人,调动人的积极性,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三)做好表彰奖励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法院管理的重要手段.现代管理学都把激励作为管理科学的重要手段.表彰奖励工作是法院领导在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激励手段.充分运用奖励手段实施管理,这是法院领导者的份内之事.领导重视是做好奖励工作的关键.在我们的法院队伍中,主流总体是好的,害群之马只是极少数.在处理奖惩的关系上,必须坚持以奖励为主,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达到弘扬正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必须把奖励工作作为法官

5、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把奖励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树立先进典型,使奖励工怍起到以点带面,推动全盘的作用.我们要认真研究新时期法院奖励工作的特点,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表彰奖励工作lj勺新路子,不断完善奖励激励机制.二,现行人民法院表彰奖励制度的主要内容200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制定了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下称新规定),对人民法院奖励的种类,条件,权限,比例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奖励制度奠定的基础.(一)奖励的原则.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开展奖励工作所必须遵循和坚持的准则,是做好奖励工作的重要保证只有掌握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才能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正确地执行规定

6、,更好地发挥奖励制度的作用.第一,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勋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精神奖励是对受奖者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目的在于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增强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物质奖励是对受奖者物质的鼓励,如颁发奖品,奖金等,目的在于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干警树立崇高的精神境界,重视和珍惜政治荣誉,争取光荣,争做贡献,同时,要给予奖品或一次性奖金.实施奖励所需费用,由业务经费列支.第二,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的原则.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必须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衡量.如视奖励为儿戏,动辄奖励表彰,不仅降低了奖励的条件标准和质量,

7、而且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不但达不到调动广大干警积极性的目的,甚至会起反作用.对无功者滥奖,受奖者不知为什么受奖,因而不能激发正确的积极性,还有可能心存侥幸:而未受奖的同志则对受奖者不服气,心怀怨气.同样的道理,功小者受大奖,也收不到好的效果.因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好中选优,做到不凑数,不迁就,不滥奖.第三,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群众参与有利于对奖励工作实行监督.制定奖励方案要依据新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确定本次奖励的种类,条件,评选办法,实施步骤.奖励方案制定后要公布于众,让人人知晓.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群众基础,受到群众的公认,要使受奖者感到光荣,未受奖者感

8、到心顺气服,不能搞墙内开花墙外红.奖励对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不受感情亲疏,职位高低而标准不一致,以达到增强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二)奖励的种类和适用对象.奖励的种类是指根据集体和个人突出表现的程度和贡献大小等给予一些什么样的奖励.奖励种类的设置,一要有层次性,以便针对贡献和成绩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二要实事求是,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这些奖励种类正确实施,达到奖励的最佳效果.集体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掇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圆一咽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

9、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个人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三)奖励的条件和比例.奖励的条件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受到奖励,体现了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倡的行为和作风.根据新规定第十条规定,集体奖励的条件有5条.第5条为弹性条款;个人奖励的条件有10条,第10条为弹性条款,基本可以涵盖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奖励的种类与应受到的奖励的行为是对应的.工作成果越大.受到的奖励层次也就越高.在具体实施中,作如下区分:1.工作成绩优良的,给予嘉奖;2.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记三等功;3.工作成绩显着,在

10、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4.工作成绩特别显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5.工作成绩卓着.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或本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在实务工作中,对法官奖励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办案数量,要注意比较全庭人均办案数,个人办案数.二是办案质量,有的同志办案不是最多,但是他办案的质量好,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事迹突出的就应给予奖励.三是要有一定的梯阶,一般按贡献大小依次递进奖励等级.申报中级法院奖励的应当是基层法院中的先进,申报高级法院奖励的应当是中级法院中的先进;对曾经获得记功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再申报上一等级奖项或连年申报同一等级奖项

11、的,应当是在前一次奖励后又有了新的贡献.四是奖励专项工作先进时,要看其专项工作是否突出.五是无违法违纪问题.新规定第三章增加了奖励的比例的内容:集体嘉奖为同类单位总数的1015%,三等功为5%,二等功为2%,一等功为1.5%以内.个人嘉奖为同一单位人数的15%,三等功为2%,二等功为0.5%,三等功为0.03%以内.厅局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对二级高级法官以上人员的奖励,从严掌握.二级法官一般是副厅级以上人员,这里不称副厅级以上人员在于淡化行政色彩,突出法院和法官特点.(四)奖励的权限和程序.奖励必须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既不能超越奖励权限实施奖励,也不能违反程序进行奖励.其意

12、义在于防止滥用奖励制度,保证奖励制度的严肃性,保证奖励制度的公正化和规范化.1.奖励的权限.一方面,不同层次的奖励由不同级别的机关进行审批,奖励层次越高,审批机关的级别也就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受奖的对象所在部门和级别不同.奖励审批的权限也不同,要受管理权限的制约.根据新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1.中级人民法院院级领导的记功或嘉奖.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等功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的集体二,三等功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一,二,三等功;3.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一,二等功;4.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一,二等功;5.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除院级领导个人的奖励;

13、6.其他奖励.根据新规定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除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审批以下奖励事项:1.基层人民法院院级领导的三等功,嘉奖;2.基层人民法院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三等功;3.基层人民法院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三等功;4.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嘉奖和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的三等功.根据新规定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1.本院内设机构的嘉奖;2.除院长外的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嘉奖.第二十条规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2.奖励的程序.根据奖励层次和审批机关不同,奖励的程序也有所不同.对于本院审批的奖励,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政工部门制定表

14、彰奖励工作方案;2.所在部门进行公开测评或评选,根据多数群众意见或考核情况,提出奖励名单,填写奖励审批表报政工部门;3.政工部门进行考核或考察,提出意见;4.院党组研究决定;5.公布奖励决定:如召开表彰大会,印制光荣册,通过媒体宣传等形式进行表彰,颁发证书,还可以同时授予奖金或奖品.6.政工部门将奖励决定和奖励审批表存入本院档案和本人档案.对于上级法院审批的奖励,程序要求更加严格.以最高法院审批的奖励为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高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通知要求制定表彰奖励工作方案下发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2.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政工部门提出奖励名单,整理事迹材料,填写奖励审批表,提请院党组研究,提出

15、呈报意见;3.中级法院政治进行考核或考察,对事迹材料进行审查,补充,修改,征求监察部门意见,按分配的名额提请中级法院党组研究,做出审核意见报高级法院政治部;4.高级法院政治部继续对事迹材料进行审查;对中级法院直接推荐的,高级法院政治部要进行考察;必要时中院和高院联合考察或委托考察,征求监察部门意见,提请高院党组研究,做出审核意见,按分配的名额报最高院政治部;授予荣誉称号的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5.最高法院政治部进行审核,请最高法院党组研究决定;6.公布奖励决定;7.将奖励材料归档.(五)奖励的考察和监督.1.奖励的考察.做好考察工作,目的在于确保奖励工作质量.根据新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政工部门

16、负责考察下级人民法院呈报的奖励对象.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法院政工部门代为考察,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政工部门交叉考察.考察采取领导与群众,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方法,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拟获一等功上的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下列范围的内容考察并写出报告:考察集体,要了解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审判工作,法院管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听取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中层干部,下级法院主要领导以及有关人员意见,并征求当地政法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考察个人,要全面了解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听取上级法院有关领导和所在法院领导,中层干部以及所在庭室全

17、体人员意见,并征求当地政法委,纪委,人大,政协和检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考察拟其他奖励的对象,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考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察方案,不得随意缩小考察范围或减少考察内容:准确记录谈话内容,如实汇报考察情况;廉洁自律,不得有可能影响公正考察的行为洎觉遵守保密规定.2.奖励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检查奖励的实施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奖励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凡发生较大错案,重大过失,违法,违纪的集体和个人.二年内不能获得嘉奖和三等功.三年内不能获得二等功.五年内不得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自查纠正错案和违法违纪并消除不良影响的,不予奖励年限可适当放宽.如获奖集体和个人出现隐瞒重大错误或伪造事迹.骗取荣誉,或严重违反奖励规定程序,或发生重大事故或错案.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等情况的.应当撤销奖励.(待续)圆一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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