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垄断权利与社会责任关系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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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垄断权利与社会责任关系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企业垄断权利与社会责任关系分析       【摘要】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范围比较广,只有该滥用行为产生了限制竞争、排除竞争的效果时,才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垄断行为。(2)垄断是因知识产权滥用权利滥用形成的。日本 2005 年修订的禁止垄断法第21条规定,本法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被认为是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的权力行使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 1 款也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不适用本法。可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专有权,只要其行使是合法的,即使

2、该行为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各国法律一般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允许这种垄断存在,但如果其滥用独占权,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非法限制竞争,则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知识产权滥用如何认定?关于知识产权滥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何为知识产权滥用也没有达到共识。不仅如此,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一个法律词汇,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也较少。而英国早期专利法中曾经使用过的“滥用垄断”概念和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采用的“滥用原则”抗辩,则是把“滥用”作为正式法律术语来使用的为数不多的证据。然而,知识产权滥用属于权利滥用一种。    

3、  关键字:企业垄断;权利;社会责任      对于权利滥用民法理论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越界说。此说认为权利之行使,必有一定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何谓权利的界限?“所谓的界限主要通过对于权利范围的限制来体现,而在对权利作限制时,其核心部分不应受到憾动。”其二违反目的说。此说认为,权利的行使违背权利设置的目的即权利之滥用,认为禁止权利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规则,是诚信原则对权利行使的约束。权利滥用的一个经典例子,就是为遮挡邻居的阳光而在自己的屋顶树一个无用的烟囱。在自己的屋顶上树个烟囱是自己的

4、权利,但树烟囱的目的不是为了排烟而是为了遮挡邻居的阳光,这种行为违背了权利设置的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知识产权滥用应该就权利滥用两种观点综合看待。其可以分为权利范围内的滥用和权利范围外的滥用:权利范围内的滥用为违反权利设置目的形式上的行使行为。比如,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等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最终目的则是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不实施亦不许可、拒绝交易等违反了权利设置目的,碍于技术有效传播,形式上虽符合权利行使,实则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权利范围外的滥用为行为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实施了无权行使的行为,比如,搭售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同时实

5、施了强迫买受人购买意愿的非法行为。一言而概之,知识产权滥用属于形式上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或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无权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垄断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各国均承认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让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因而一般是有利于竞争的。不仅如此,即使是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法律认定其违法的条件之一也是“没有合法理由”。因此,相比较而言,合理原则广泛的应用于知识产权滥用垄断,特别是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各种垄断行为,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如,美国 2007 年公布的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阐明:在对知识产权

6、权利人的排除限制行为进行反托拉斯分析时,需要针对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以及其对创新的影响进行合理分析。基于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对鼓励创新的特别关注,其在继续关注竞争的同时,体现出执法机构对知识经济某种程度的倾斜,表现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些排除限制行为更加宽容,一些以往可能会受到审查的排除限制行为现在被明确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日本 2007 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表明,并非所有与知识产权目标相偏离的权利行使行为均需适用反垄断法,这类行为还需考察其目的和方式以及该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适用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制。合理原则就是利益权衡原则,如果知识产权滥用垄断带来的整体效益大于限制竞争所产生的损害,则滥用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制裁,反之,是非法的。在 1998 年的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中,上诉法院针对一审法院认定微软的搭售行为违法这一结论,列举了微软搭售浏览器不可低估的三大益处,并据此认为不能直接断定该搭售为“本身违法”,因此裁定将该项指控发回地区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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