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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瑞 安 市 人 民 法 院瑞法20107号 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推荐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人大(街道工委)、市直属各单位、相关人民团体: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的代表与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各类刑事、民事、经济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首批人民陪审员在市委
2、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参与了市人民法院大量案件的审判活动,有效促进了市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判案件,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约束法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并通过自身的工作来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影响,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充分发挥了“调解员、监督员、宣传员”的三大作用,在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与沟通的桥梁。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首批人民陪审员将于今年4月任期届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决定,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法院将于近期向市人大常委员会提请任命新一届人民陪审员65名
3、。市十四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法院关于提请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议案,并确定我市人民陪审员名额共为72名。为了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推荐工作,请你们按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向市人民法院推荐热心于陪审工作并有时间和精力参与陪审工作、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时间至2010年4月2日截止,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有人民陪审员推荐工作要求的单位以及其他参与推荐的单位务必在上述日期前将推荐表一式三份及被推荐人的有关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送交市人民法院政治处。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人民陪审员名额分配表3、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4、人民陪审
4、员人选申请表主题词:人民陪审员 推荐 通知附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
5、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
6、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
7、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
8、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
9、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 人民陪审员名额分配表乡镇(部门)名额备注乡镇(部
10、门)名额备注玉海街道4以村(居)基层干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或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者为主陶山镇4安阳街道3湖岭镇2锦湖街道2碧山镇1上望街道2桐浦乡1东山街道2潘岱街道1莘塍镇1统战部3以民主党派人士、专业人才为主塘下镇8工商局2汀田镇3文广局1马屿镇4规划建设局1龙湖镇2卫生局1高楼乡1科技局1平阳坑镇1审计局1曹村镇1劳动保障局1梅屿乡1总工会1以政工、人教、维权专职干部为主顺泰乡1妇联1荆谷乡1团市委1飞云镇3关工委1仙降镇1合计65注:2009年任命的7名陪审员任期未满,予以保留。其中上望街道1人、莘塍镇2人、塘下镇1人、桐浦乡1人、陶山镇2人。附件3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被
11、推荐人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 岁)照 片民 族籍 贯出 生 地政 治面 貌婚 姻状 况健康状况专业技术职 务熟悉专业有何特长学 历学 位全日制教 育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在 职教 育毕业院校系及专业现工作单位及职务通讯地址、邮编及其他联系方式推荐单位名称推荐单位地址、邮编及其他联系方式简历简历奖 惩情 况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称 谓姓 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被推荐人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备注附件4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申 请 人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 岁)照 片民 族籍 贯出生地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专业有何特长学 历学 位全日制教育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在职教育毕业院校系及专业现工作单位及职务通讯地址、邮编及其他联系方式简历时 间就 业 单 位 及 职 务奖惩情况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称谓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