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两级人民法院16月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统计分析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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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松原市两级人民法院2011年1-6月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统计分析报告一、2011年1-6月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1、一审案件陪审率情况分析2011年1-6月,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案件10297件,其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结2315件,有人民陪审员参审955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结案陪审率41.25%,一审案件结案陪审率9.27%。2、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情况1-6月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074件,审结955件,其中民事案件638件,刑事177件,非诉执行115件,行政25件。从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类型上看,民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6.80%,刑事案件占18.53%,非诉执行案件占12.04%,行

2、政案件占2.61%。非诉执行案件本月有115件案件由陪审员参审,参审案件类型较上月相比基本持平。从各院的情况看,宁江和长岭院刑事和民事案件参审情况相对比较均衡,但是扶余、前郭、乾安院刑事和民事参审情况差异较大。对于参审刑事案件的性质应当尽快作出调整,要保证在今年一审普通程序刑事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陪审率要达到一定比例。中院从2010年9月开始至今,民事和刑事一审案件开始由陪审员介入参审,1-6月中院参审60件,审结56件。2008年6月1日中院下发了关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包括:(1)全部一审行政案件;(2)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民事、知识产权

3、等类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5)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由两名审判人员和三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五人合议庭;(6)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由原主管院长做审判长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五人合议庭;(7)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其他案件。从去年全年的参审情况看,民事案件陪审员参审数量占较大比重,实务中掌握得比较好。但各院对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陪审员参审情况落实不到位,今年各院要对刑事和行政案件上加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力度案件类型要均衡并达到年初预定目标。人民陪审制度是体现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司法制度,各基层法院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深入研究人民陪审的制度内涵和

4、要旨,增加刑事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数量,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全部由陪审员参审,真正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和中院的指导意见落到实处,将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出来。3、人民陪审员参审率情况分析我市现有人民陪审员279人,截止2011年6月30日,共有221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一审案件的审理,参审率79.21%。从279名陪审员的身份上看,人大代表90人,占32.26%;一般群众86人,占30.82%;政协委员76人,占27.24%;党代表27人,占9.67%,我市的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6月参审人民陪审员

5、221人。其中一般群众75人,人大代表68人,政协委员58人,党代表20人。6月各基层院陪审率为长岭法院100%,前郭法院95%,扶余法院80%,乾安法院61.54%,宁江法院53.33%。本月长岭法院全部陪审员均参审。希望宁江及乾安法院加大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均衡性。4、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结案方式情况1-6月陪审员参审案件1074件,结案955件,结案率88.92%。其中判决487件,占50.99%;调解和撤诉290件,占30.37%;其他134件,占14.03%;驳回起诉30件,占3.14%。从统计数据看,本月的结案率比上月有所提升,而且这个结案率准确性较高,中院和五个基层院中,除乾安上报数据

6、有前后矛盾之处,其他四个院能够按照要求将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受案数和结案数及时上报,办案效率接近真实情况。从结案方式上看,调解撤诉率30.37%,较上月有不小幅度提升。相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要求,6月较上月有明显提升,但调撤案件数量和调撤率较判决相比还有不小差距,这还需要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努力,发挥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提高办案效果。对于如何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因陪审员大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参审案件需要提前联系开庭和合议的时间,同一案件中几个陪审员又有不同的情况,工作联系不如由本院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方便快捷,因此会影响办案的效率。这就需要主审法官办案过程中要及时与陪审员和本院的相关部门沟通,打出

7、提前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尽量缩减审理周期,把因陪审员参审案件可能造成的效率损失降到合理范围内。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在松原市已经进行多年,此间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遇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两级法院的全体法官共同努力,长抓不懈,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新思路,研究新方法,以确保人民陪审制度切实收到实效。5、分管院长承办案件陪审员参审情况2011年1-6月,全市两级法院分管院长受理案件121件(前郭49件、宁江52件、长岭11件、扶余9件)。审结72件(宁江34件、前郭24件,扶余8件,长岭11件),结案率59.5%。72件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审53件,一审案件结案参

8、审率89.83%。陪审员参审的59件已结案件中,判决45件,调解2件,撤诉3件、驳回起诉8件、终结1件。(附:人民陪审员参审分管院长承办案件明细表)6、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司法辖区情况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质效情况1、上诉发改、息诉服判情况2011年6月,在陪审员参审审结的955件案件,上诉和发改率均较低。分析说明,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对参审的案件的分析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基本看法,也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参审案件一审终审率高,社会效果较好。2、调解、撤诉情况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调解、撤诉情况看,6月较上月有不小幅度提高,但总体上看仍嫌偏低,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调撤率

9、为30.37%。说明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参审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基于历史原因陪而不审,在审判过程中走形式,庭前不了解案情,庭审中依赖主审法官搞实质的独任审判;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与案件处理的职业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客观上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有一部分是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调解、撤诉难度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调撤率。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经费、专业知识培训和权利保障上做出相应的努力;在绩效考评指标的设置上,应当把发回重审案件调撤的难度系数考虑进去,使绩效评价体系更加公平合理。三、陪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吸

10、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独立。自2008年以来,松原市两级法院深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保障措施,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空前高涨,在审判实践中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实现了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但从目前统计的数据上看,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1、陪审案件集中在发回重审民事案件和一些简单民事案件上,行政案件陪审少,参审案件类别单一。目前我市法院陪审案件主要集中于案件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民事案件上和被上级院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上,而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

11、和刑事、行政案件则大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陪审案件进入审委会讨论的比例较低。这与陪审制度设置的初衷背道而驰,陪审员应当主要参审那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复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各类一审案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为审判业务献计献策,最终实现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而在实际操作中,陪审案件性质与制度要求不符。2、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和参审时间分配上不均衡,有的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多,但集中在某个时间段内完成,时间分布不平衡,有的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少。从去年全年情况看,参审未达到6件的有46人,有的陪审员参审只有1件。今年要增大陪审员参审均衡度,每位陪审员平均每月参审案件不少于2件

12、,全年参审不少于12件。3、无当事人申请陪审案。1-6月审结的677件陪审员参审案件,均是人民法院指定陪审员参审,无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这种情况在五个基层法院不约而同地存在,说明当事人的民主法律意识还比较淡泊,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意义认识不够,同时也说明我们法院在落实陪审员制度的工作中还存在宣传和告知上的缺陷不足。4、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开庭前不参与合议庭庭前准备工作,不提前了解案情;庭审中停留在“陪”上, 只有审判长一人进行询问;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陪审员只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导致实质上的审判长独任审判,甚至有的陪审员根本不参加评议,事后在合议笔录

13、上签名了事。上述现象造成人民陪审员没有起到陪审的作用。 5、对陪审制度的宣传滞后,陪审员制度的社会效果尚未显现。陪审员未享有应有的社会地位,起不到应有的宣传法律、宣传法院的职能作用,也难以真正将当事人的诉求在诉讼中反映出来。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审工作得不到所在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依法参审是陪审员的法定权力和义务,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所在单位领导往往因为工作需要不予支持和配合,这也是人民陪审员陪审功能不能很好发挥的重要原因。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法院的审判工作活动中,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14、在目前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期待和呼声越来越高的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越发凸显出其独特的制度优势。但我市在贯彻落实陪审制度过程中现存的问题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陪审工作的良性发展,正因如此,全市两级法院更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沟通协调、统筹兼顾,通过不断改进具体工作方法,来确保陪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1、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法律知识不断更新,仅靠一次两次的岗前集中培训明显不够,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培训中主要注重技能、实用性内容的传授,培训方式以观摩庭审、点评案件为主,组织陪审员开座谈会,请有经验的优秀陪审员为其他陪审员进行庭审经验的交流,为陪审员订购人民法院报、法制

15、日报、办案手册等,提高审判能力和业务水平。此外,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高陪审员在庭审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答辩状送陪审员,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人民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积极性、主动性,更好的发挥陪审作用。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转变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观念,不断强化民主、公开、公正、廉洁的司法理念。2、将陪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首先教育好法官,端正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和态度;而人民陪审员能够被选任参加审判工作,本身就已经产生了荣誉感,法官能够尊重陪审员,不以“法律精英”自

16、居,主动与人民陪审员密切合作,就更能够充分调动起人民陪审员的主动积极性和责任感。其次,建议各院对陪审员参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统一安排、调度,均衡运用,如案件特殊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决定出庭陪审人员,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同时,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通过与人民陪审员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3、为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权提供必要条件。受法律专业素质限制,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的重要条件是,法官通过提示和引导将其带上一个其能够行使职权的法律平台之上。为防止法官在指示过程中不自觉地主导着人民陪审员的裁判意见,有

17、必要加以明确:对于陪审员综合认定事实的权力,法官应就经质证所认定的全部证据进行指示;对陪审员解释、推理法律的权力,法官应就可供适用的一条或某几条法律进行指示;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应指示出可进行裁量的内容与幅度。为防止陪审员因趋同心理和敬畏心理而受法官意见的影响,进行案件评议时,应先由陪审员发表意见后法官再发表意见。优化陪审制合议庭责任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不让审判人员为陪审员承担责任。其典型情形是,法官不同意合议庭中的陪审员一致形成的多数意见,如果该案被发回、改判,不应追究审判员的错案责任,甚至于不计入该法官的业绩考核;在其他情形中,法官同意陪审员的一致意见或同意某个陪审员的意见,由于法

18、官意见与裁判结果间有必然联系,则均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外情形是,如果法官对陪审员指示错误或故意作不当指示,则需对全案担责,这样设置审判员责任,审判员没有必要强求陪审员意见与自己的意见一致,从而为陪审员充分行使职权预留出空间。4、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一是人民法院同人大、政府协商制定监督管理陪审工作专项制度。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二是考核部门对每个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完成的陪审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将考核结果备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三是建立陪审员联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的联系与沟通,通过电话询问、上门征求意见、座谈等形式了解陪审员的生活、

19、工作安排,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为人民陪审制落到实处而努力。 五、人民陪审员增选情况据统计,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后,我市五个基层法院于2005年选任了102名人民陪审员(长岭法院30人,前郭法院21人,扶余法院21人,宁江法院19人,乾安法院11人),占同期法官总数的33.77%,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所要求的 “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数额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陪审员的数额明显不能满足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2009年6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

20、发了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要求各基层法院在原有陪审员数额基础上,通过增选使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或超过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按照省院的要求,松原市两级法院迅速组织实施,在注重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下,于2008年6月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增选工作,共增选了165名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总数达到了287人,超过了同期基层法官总数(236人)。期间有部分陪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截止2010年6月共有陪审员278人,超出同期基层法官总数(266人)的4.5个百分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至2010年3、6月份, 20

21、05届的陪审员92人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增选。对此,中院党组非常重视,吕洪民院长亲自带队深入松原辖区的五个基层法院,就人民陪审员的换届增选工作进行了部署和指导。目前各基层法院的陪审员换届增选工作已全部完成,具体情况是: 1、前郭法院原有人民陪审员60人,任期内辞退5人,辞职1人,经报请同级人大党委会审批,免去了该6人的陪审员职务,重新任命6人。至2010年2月任期届满21人,截止6月中旬增选工作已全部完成。21人中有19人留任,重新选任2人。目前又有2人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陪审员职务,已经审核同意,该2人的增选工作已于2010年6月完成,陪审员总数仍维持60人。2、长岭法院原有人民陪审员6

22、0人,任期内辞职3人,其中2人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地,1人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履行陪审员工作,经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在任期内重新补充了3人。至2010年1月任期届满27人, 7月经长岭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已正式上岗工作,人民陪审员总数仍维持60人。 3、扶余法院原有人民陪审员60人,2010年6月28日任期届满14人,留任13人,增补1人。增选14人已于6月份经扶余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完毕,陪审员总数仍维持60人。4、宁江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59人,任期内有11人因工作联系不上,未履行陪审员职责,经宁江法院建议人大常委会予以辞退,有1人因病去世,该12人的增选工作与2010年3月任期届满的19人(留任11

23、人,增选8人)一并换届增选,共计增选31人。增选31人已于今年7月份完成任命程序,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60人。5、乾安法院原有人民陪审员40人,2010年6月任期届满11人,增选的11人均是留任人员,该11人中有10人经人大常委会讨论于6月28日任命完毕,有1人因被选任人大常委会成员而未能被任命。目前该院人民陪审员人数为39人。六、各辖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情况说明截止至2011年6月30日,我辖区共有279名人民陪审员,1-6月累计有221名陪审员参审,尚有58名陪审员未参审。除长岭外,其余四个基层院应对未参审的陪审员未参审原因进行分析,及时安排其参审。各辖区具体情况如下:1、长岭法院长岭法院6

24、0名陪审员全部参审,其中参审10件以上的陪审员有6人,参审6件以上的有21人,参审3件以上的有28人,参审2件的有4人,参审1件的有1人。平均每月参审一件以上的陪审员达27人,占该辖区陪审员比例的45%。2、前郭法院前郭法院有57名陪审员参审,3名陪审员没有参审,分别是李万林、孟祥泰、金希哲。有57名陪审员参审,其中参审10件以上的陪审员有10人,参审6件以上的有23人,参审3件以上的有16人,参审2件的有4人,参审1件的有4人。平均每月参审一件以上的陪审员达33人,占该辖区陪审员比例的55%。3、扶余法院扶余法院有48名陪审员参审,12名陪审员没有参审,分别是周敏河、尹惠、王淑杰、王余、刘玉

25、兰、李玉杰、寇云辉、姜丽坤、韩立明、高云峰、杜兴国、程淑华。有48名陪审员参审,其中参审10件以上的陪审员有5人,参审6件以上的有4人,参审3件以上的有15人,参审2件的有15人,参审1件的有9人。平均每月参审一件以上的陪审员达9人,占该辖区陪审员比例的15%。4、乾安法院(但乾安本月数据有不详尽之处,故本数据仅作参考)乾安法院有24名陪审员参审,15名陪审员没有参审,分别是蓝冰、刘大勇、王晓宏、张驰、郝丹丹、孙大铎、张清、李玉芹、刘广成、张绍贵、祖艳平、段玉珍、杜慧、李文岱、吴桂萍。有24名陪审员参审,其中参审10件以上的陪审员有14人,参审6件以上的有4人,参审3件以上的有4人,参审2件的有1人,参审1件的有1人。平均每月参审一件以上的陪审员达18人,占该辖区陪审员比例的46.15%。5、宁江法院宁江法院有32名陪审员参审,28名陪审员没有参审,分别是朱旭光、朱慧欣、赵光波、张艳玲、于晓慧、徐淑范、吴玉全、吴国升、王兆伟、王瑞臣、陶英轩、陶冠男、谭晓莉、宋柏成、刘国范、刘翠莲、林凤怀、李爽、李术城、李海平。有32名陪审员参审,其中参审10件以上的陪审员有8人,参审6件以上的有7人,参审3件以上的有6人,参审2件的有6人,参审1件的有5人。平均每月参审一件以上的陪审员达15人,占该辖区陪审员比例的25%。(附: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信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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