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申请有时间限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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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的申请有时间限制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此六十天时间即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2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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