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场所设置暂行规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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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场所设置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场所设置暂行规定,更好地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制定本办法。二、执法办案场所是指专用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履行社会治安管理、服务人民群众、办理各类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等职责的办公场所。三、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工作由市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组(设在直属分局)组织协调、指导,治安支队、刑侦支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督察支队负责督促、检查。四、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场所设置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公安局下属具有执法职能的支队、分局、处、中心和各分、县(市)局及其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大队、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工作性质

2、特殊的单位,可以按照特殊情况处理。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场所设置暂行规定中所称“独立建设且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市局内设机构”,是指在市局机关主体工程以外另行修建的具有执法和办案职能的市局内设分局、处、支队、中心等单位。五、各单位执法办案场所的设置要严格执行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场所暂行规定,将执法办案场所按照接待区、办案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实行功能分区和管理。条件具备的执法办案单位要尽快动工修建,力争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所、对总数的30%的分区任务。办案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的楼层,条件不具备的单位要将具体情况和改建意见,书面报市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组,经市局审批后,可以缓建,但不得

3、停止接待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设置划分工作。对确实无法修建、改建的,各单位要统一筹划,合理布局,采取就近、便利的原则,建立集中的讯(询)问中心,规范管理。六、执法办案场所的标志、标识、工作牌的式样,由治安支队作具体规定。七、各功能区、室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应当统一制定。1、涉及“110”接处警、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由市局指挥中心制定。2、涉及案件办理、调解、听证、复议、涉案物品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由市局直属分局制定。3、涉及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由市局档案馆制定。4、涉及信息采集、警犬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由市局刑侦支队制定。5、涉及警务公开、证、照、牌的办理、

4、武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由市局治安支队制定。6、涉及警械和警用装备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由市局后勤装备部制定。7、涉及监控设备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由督察支队、网监支队和信通处共同制定。8、涉及生活区的各项制度由治安支队制定。.因执法办案场所的实际情况,具体执法办案部门需要对相关制度和流程作改动的,须报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公布、实施和上墙。九、办案区、接待区、调解室不得与其他功能区、室混杂使用。十、各执法办案单位“一把手”必须亲自主抓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工作,对工作出色的,应及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表扬;对于采取敷衍、应付方式,致使工作进展缓慢或者停滞不前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十一、各单位要力争在2011年内完成执法办案场所的建设或者改建工作,由市局“三项建设”办公室会同治安支队、刑侦支队、直属分局、督察支队进行验收。十二、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工作将纳入2011年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之中,并作为重点考核项目。十三、本办法由市局直属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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