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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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县人力社保系统“转变作风、强化学习”活动辅导提纲之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工资福利科科长 彭玉平2013年5月3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主要文件依据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 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

2、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

3、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5.关于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休假规定。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4、。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在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6.关于参加单位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带薪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不包含渝人发2005108号文件规定,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的突出贡献人员健康休养),计算为本人当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应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7.关于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的休假计算。脱产学习(培训)人员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当年应休年休假

5、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未享受寒暑假或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8.关于年休假与事假的关系。事假累计天数未到达职工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事假累计天数超过职工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职工仍可享受年休假,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也不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渝人发2005106号)第一条第二款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的规定废止。事假的工资待遇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9.机关

6、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年休假。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七)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每应休未休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均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再受5%的限制。(八)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当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是:本人当年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除以在职期间的计薪

7、天数。(九)执行年休假政策注意事项1.要尽量安排休假。2.要严格执行政策。二、病假相关规定(一)主要文件依据文件依据:渝人发200757号、渝纪200729号。(二)相关政策规定1.基本工资的发放。(1)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2)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2

8、.津补贴及绩效工资的发放。(1)机关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其工作性津贴从第7个月起按60%发给。(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三、事假相关规定(一)文件依据渝人发2005106号、渝纪200729号。(二)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1.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进行。2.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3.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三)相关政策及待遇规定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

9、照发。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3.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月事假累计7至10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超过10天的,当月工作性津贴扣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婚假相关规定(一)文件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渝人发199917号,渝人发200757号文件。(二)相关政策规定1.工作人员结婚,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2.晚婚的职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10、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3.按规定享受婚假的工作人员,其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五、产假相关规定(一)文件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渝人发200757号,渝纪200729号文件,渝人社发2012204号。(二)相关政策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2.晚育的妇女(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增加的产假视为工作

11、时间。3.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视为出勤。4.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5.机关女工作人员妊娠和产假期间,凡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期满,经单位批准延长产假期间的工作性津贴按60%发给。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受到处分或行政处理期间(无期限规定的按12个月计算),停发其工作性津贴。6.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六、探亲假相关规定(一)文件依据文件依据:渝人发2002180号,渝人发2

12、00757号。(二)相关政策规定1.探亲范围和条件。(1)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依照渝人发2002180号享受相关的探亲假及待遇。2.探亲假期。(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

13、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3.探亲假期的工资待遇和路费。(1)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包括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其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按相关规定执行。(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各单位工作人员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七、丧假相关规定(一)文件依据文件依据:渝人发199916号,渝人发200757号文件。(二)相关政策规定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2.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3.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4.按规定享受丧假的工作人员,其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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