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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届 单位代码:10452 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姓 名 周艳萍 性 别 女 学 号 200802620719 年 级 2008 专 业 法学 系(院) 法学院 指导教师 葛 旭 2012年 4 月 4日 目录 题目 (1)摘 要 (1)关键词 (1)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考察(2)二、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3)三、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4)四、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及其构建(5)参考文献 (6)谢 辞 (7)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摘 要: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只能在侵权之诉中获得救济。违约责任赔偿并

2、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种立法上的空缺致使许多当事人在现实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同时为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保护被无限扩大化,也需要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本文首先阐述了各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状况。之后介绍了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最后介绍了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关键词:各国立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立法缺陷;立法完善Abstract:The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ory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

3、n is only applicable to tort damages ,only in the tort liability relief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does not for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Chinas current civil law does not clear define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this legislation vacancy caused many parties in the

4、reality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protected. so the compensation for spirial damages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scope of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t the same time to limited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we also need to strictly limited the range of i

5、t. In this text at first the writer explained the development of every countrys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Then introduce s the development of it .definably introduces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Key words:national legitimate;the breach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6、legislative defect;legislative perfection 翻译结果重试抱歉,系统响应超时,请稍后再试 支持中英、中日在线互译 支持网页翻译,在输入框输入网页地址即可 提供一键清空、复制功能、支持双语对照查看,使您体验更加流畅确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和国际立法发展的趋势,并将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发生的领域也随之有了一定的变化,合同关系日趋复杂。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尽管在实践中司法为满

7、足需要做了一些相关解释,但是由于其大多解释都是以列举的方式来调整不断变化的现实,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我国急需制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结合国外以及国际相关做法以及我国相关国情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的空缺。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考察在英国,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烦恼,对此类案件法院在判决给予救济时倾向是比较谨慎的。对个人名誉造成的损害及对感情的伤害一般不能在合同法上得到赔偿,一般认为前者属于侵权法调整,不能在合同法上获得损害赔偿。但对商业信誉的损害赔偿,则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在英国合同法上也有一些例外情形,可以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

8、给予损害赔偿。这类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烦;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在这几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引起对方当事人的痛苦和失望的,可以给予精神补偿。美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侵权之诉中,但是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严格的限制。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l)因违反婚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害;(2)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这种损害一般是根据侵权行为而请求赔偿的,但普通法在作出赔偿时常常并没有对违约和侵权之诉作出严格的区别; (3)因违约而造成非违约方不方便并

9、使其遭受精神损害因某人极不负责或疏忽大意使他人蒙受羞辱和其他精神损害。”只有违反了上述几类合同,法院才可能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从而减小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法官准确判案。德国民法典规定:“损害为非财产上的损害,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始得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并以宪法保护人格之规定为依据,创设一般人格权;提出所谓非财产损害之商业化:凡于交易上得以金钱方式购得之利益(如享受愉快、舒适、方便),依交易习惯,此种利益即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对其侵害所造成之损害,应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得请求金钱赔偿以回复原状。1979年修正德国民法典时增设旅游契约规定:旅游无法进行或受重大之干扰,旅客就假期之无益度过

10、亦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但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严格限制。德国的上述部分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德国通过“非财产商业化”理论,有限度地承认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像英美法一样,法国法曾对是否给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持犹豫态度,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并不限于金钱损失,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这是法国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基础。”此外,在一些判例中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进一步承认了合同违约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现在,在法国不管是成文的合同法,还是司法中的判例,对违约责任既承认物质的损害又承认精神的损害。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可以使用完全赔

11、偿规则,但应考虑到受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此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同时,明确规定对非金钱性质的损害也可以赔偿。这可能是悲痛和痛苦,失去生活的某些愉决,丧失美感等也指对名誉或荣誉的攻击造成的损害。”在国际商业中,本规则可能会适用于受雇于一个公司或一个组织的艺术家、杰出的男女运动员、顾问等人员签订的合同。受害方当事人有权因对方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只要该不履行不能依第 8:108 条而免责。通过欧洲合同法原则比较,我们也可以看出对违约与精神损害问题,历史上不同法系之间的处理原则基本相同:总体上是禁止或限制对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

12、赔偿。这主要是考虑到违约行为造成权利人生命、身体或人格受损,同时构成了侵权行为,可转由侵权法调整。但目前以上国家和地区民法的发展趋势是逐渐重视对受害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精神利益受损的赔偿。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不断扩大人格权的法律内涵,英国和美国法官努力的解释以往的判例,以破除规则的限制,尽可能给当事人非财产上的损害予以赔偿。法国则完全允许对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这说明现代民法正在从长久以来的对财产的高度关注,逐渐转向对人的精神利益的关注。无论是通过法律解释补充人格权的内容,还是对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适当赔偿,都是这种转变的最终体现。我国也应从中得到启发完善我国现有立法。二、我国违约精神损

13、害赔偿现状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因违约造成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明确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但是仍限定在侵权之诉中。我国合同法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该规定看,受害人在违约诉讼中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该法条要求两种责任不能并用。受害人要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在违约之诉中得到救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类争议的解决,表现出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判决结果也表现出较大差别。不同的法官

14、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使用的法律也不同。判决结果也会有较大不同。进而影响司法权威。为此,法律应该倍加关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积极构建和完善这一制度,期待更为积极、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责任,因此其适用必须有条件。三、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一)责任竞合理论并不能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精神利益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之间是相互冲突的。民事关系复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常发生竞合。如果一个违约行为仅仅侵害了对方的预期利益,则只产生违约责任;如果一个违约责任还产生对方固有利益的损失,例如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损害,此时

15、就发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即一个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重叠现象。责任竞合最大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也避免了受害者就一个民事违法行为得到双倍赔偿。但是,当事人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在违约之诉中得到救济,这显然是法律的漏洞。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同,选择不同的责任种类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违约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违约方没有按照事先的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管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方面,合同的违

16、约方要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侵权行为的加害者无需承担举证举证责任,一般由受害者的过错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因而选择违约之诉对受害者更有利。(二)非责任竞合下权利救济存在空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仅因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形,适用责任竞合解决纠纷必然会使精神权益的救济处于真空状态。例如,婚礼摄像公司和一对新婚夫妇签订合同约定:结婚当天由婚礼公司提供摄像机将婚礼现场拍摄下来,然后制成光碟。新婚夫妇交付400元费用。但在结婚当天,由于摄像机故障导致当天的场面没有拍摄下来,新婚夫妇没有留下美好纪念。随后夫妇以精神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婚礼公司只构成违约,并不存在侵权,因此,本案的

17、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当然不仅在此案中存在精神权益保护缺乏的状态,在其他提供精神享受服务的合同中存在相同问题。这些合同是以精神享受为目的,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的精神损害显然不能忽略。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受害者的精神权益,我们应突破法律僵化,在违约之诉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三)立法缺失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由于民事立法的真空地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法官普遍感到审理涉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缺乏法律依据,某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因为法官认识上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四、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及其构建(一)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通过比较,

18、对于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各国都逐步打开了突破口。这些都并非偶然难现象。我国也应从中得到启发完善我国相关立法。1违约精神损害是客观观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更多财富去追求内心世界的安宁和精神世界的享受,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具有了在现代合同领域进行规范的必要性。美容合同和旅游合同的期望值往往大于物质利益,提供服务方一旦违约往往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受害人当然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违约案例证实了精神损害的存在,例如上文的婚庆服务合同和骨灰盒包管合同等等。2现有立法是不完善的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违公平正义。(二)我

19、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建1划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用范围 英美法将通常可以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合同纠纷类型化。这种方式对建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具有启示意义。通过类型化分析,我们可一个更好的掌握这些合同的特征,进一步研究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有力的工具和参考标准,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形成某种内心确信,通过与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增加判决的确定性。另外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类型化做法对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分扩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类型化。借鉴英美法,归纳我国司法实践,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合同类型有:(1)目的是获得精神上享受或消除某种痛苦与烦恼的合同;(2)

20、违约致使负载重大感情价值的特定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合同;(3) 违约致使身体、生活不适或不便的合同。 2确定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原则为了使法官判案有一定的原则与标准,进一步防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任意性,更好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必要对其进一步进行限制。(1)典型的商事合同纠纷不予赔偿;(2)过失相抵原则;(3) 减轻损失原则,即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4)赔偿数额控制原则。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应支持。因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经济赔偿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抚慰受害人。人们对赔偿金额的期待也应社会的

21、一般价值取向,符合民法公平正义基本理念,过高的赔偿数额势必刺激个体对自身精神感受过分关注和保护,徒然增加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数量。当然过低的数额也不应支持。法院应综合各种情况控制赔偿款的数额。参考文献:1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2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3 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一一精神损害赔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65页。4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5 杨立新:侵权法论(下册),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3

22、页。6 唐海山、唐孝东: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限制的研究,载政法学刊,2007(4)。7 李晓兰:试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载新疆社会科学论坛2006(4)。谢辞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我的职业生涯设计中于完成了。通过这次的职业生涯设计写作,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学术研究的重要和辛苦,真可谓受益匪浅! 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葛旭老师。在职业生涯设计写作过程中,从选题到文章结构的安排,从修改初稿到论文定稿,葛旭老师不断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意见,使我的职业生涯设计不断完善,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和鼓励。在此我要向葛旭老师表示诚挚的谢意! 感谢我的同学葛瑞萍、李君冉,在职业生涯设计的写作过程中,我曾多次与他们探讨过有关的问题,并得到了他们的热心帮助,在此也一并表示感谢!很快就要大学毕业了,我谨以这篇职业生涯设计来感谢学院领导和各位任课老师在四年来对我的培养和教育。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愿在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以更加丰富的成果来回报母校、回报社会,感谢曾经关心、帮助和支持过我的所有领导、老师和同学们。 学生:周艳萍 2012 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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