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本科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若干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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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若干问题探析 高校本科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若干问题探析程丽玥,李 勇(西安石油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摘 要】本科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目前在许多高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应充分考虑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条件。同时,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选择也应结合法学教学和双语教学的特点进行设置;法学双语教学的具体实施步骤、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等也应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实施。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2391(2010)06 0108 04 Analyses on Bilingual

2、Education for Undergraduates in Law MajorCheng Liyue, Li Yong(Xian Shiyou University, Xian 710065, China)Abstract:The bilingual education for undergraduates in law major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many universities. It shouldfully take subjective conditions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into account. Meanwh

3、ile, its course designs and teaching materialchoices should be set according to characteristics of law teaching and bilingual education. Its concrete implementationsteps, teaching methods, evaluation methods should also take practice fully into account to be carried out correspondingly. Key words:hi

4、gher education; law major; bilingual education双语教学产生于 20 世纪初,目前学术界比较认同的是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对双语教学所作的界定,“The use of a second or foreign language in schoolfor the teaching of content subjects.”即在学校中使用第二语言或外国语进行学科内容的讲授。一般来说,双语教学涉及母语及在本国的其他主流语言或国际通用的语言,如在加拿大,主要涉及英语和法语;新加坡则主要涉及英语和汉语。在我国,目前各高校主要是运用英语和汉语进行双语教学,法学专业同样

5、如此。通过这种讲授,学生可养成用英语思考法律问题的习惯,从而满足法律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一、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主体条件法学双语教学的主体条件主要是指参加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过程的教师与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教师的主体条件 双语教学对作为教学过程主导性因素的教师的要求极高,特别是法学专业,由于法律英语晦涩难懂,因而对教师的素质要求更高。从事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法律英语水平,对专业英语要能够做到驾轻就熟。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首先是法学教育,其根本目的是要求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英语是掌握知识的手段和途径,因而扎实的法学

6、理论功底是担任法学双语教学教师的首要条件。笔者认为,应选取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这些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突出,应成为首选对象。 为了保证英语教学的质量,有学者提出选择外籍教师授课,笔者认为从我国普通高校的现状看,不易开展。首先,懂法律的外籍教师成本代价高,且不易请到;其次,外籍教师与学生的沟通可能会产生一 109 定的障碍,特别是普通高校的学生,英语基础相对薄弱,可能会出现外教授课听不懂的情况,从而既无法学到专业知识,英语水平也得不到提高,对课程学习也失去了兴趣。笔者认为,有过出国留学背景以及在国内接受过较高水平外语培训的法学教师从事双语教学效果较好。一方面,

7、他们有较好的中文法学素养,便于与学生进行良好的沟通,在英文讲授的同时,适当地辅以准确的中文讲解,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所授内容,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进行授课内容、形式、进度等方面的调整;另一方面,由于他们外语水平突出,也能够达到法学双语教学的目的。因此,选取这类教师承担法学双语教学的任务是现实可行、效果良好的。为了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双语教学课程,可在年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双语教学教师予以倾斜,给予优先考虑,并在课时量上进行双倍以上的计算。 (二)学生的主体条件 作为教学对象的学生在双语教学中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学生应具备良好的英语基础,包括良好的英语阅读

8、能力和听说能力。良好的英语阅读能力使英语基础相对薄弱的普通高校的学生能够提前预习所学内容,提高课堂授课的效果;良好的听说能力,使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互动性、交流性增强,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上课的专注度和对课程内容的理解程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学习兴趣。 其次,学生应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在进行双语教学前,学生若能够了解晦涩、抽象的法学名词的内涵,最大限度地掌握与本门课程有关的法律制度,再用英语加以理解,学习难度则大大减小。 因此,选取学生已经学习过的某门法律中的一方面内容从事双语教学,进行更加细致的讲解,是比较可行的方案。另外,良好的法律理念和对法律原则的深入理解也是学生专

9、业基础扎实的表现,有利于学生用法律的精神去掌握新的法律知识。 以上分析表明,在普通高校中,由于学生的素质良莠不齐,因而不适合在全体学生中开展双语教学,这会使一部分英语水平较低、专业素养不足的学生无法接受这种教学模式,不能实现双语教学的目的,对他们而言双语教学无异于揠苗助长。因此,应以学生的四六级英语成绩、法律英语成绩以及专业课成绩为依据,在一部分学生中开展双语教学。 二、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课程设置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课程的选择对于教学效果也会起到重要的影响。 (一)课程设置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法学专业选择双语教学课程,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不宜在专业基础课中开展双语教学。由于专业基

10、础课涉及的法律名词、术语及相关法律制度较多,且非常重要,用外语授课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理解深度。而该类课程往往关系到学生对一个法律部门的认识,因而可能造成学生的法律体系存在欠缺,进而影响学生法律理念的形成。 第二,课程设置注意课程内容的衔接性。在进行双语教学前,学生应进行过上一阶段相关法律课程的学习,即已掌握该课程中重要概念和相关名词、术语的内涵。这样在英语授课中,学生才不会手足无措,难以理解。 第三,在课时量较小的选修课或非专业核心课中开展双语教学。这类课程由于课时量少,不易造成学生的厌倦感、产生抵触情绪,同时由于是选修课或非专业核心课,即便个别学生的学习效果不理想,也不会破坏他们所

11、学到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为了鼓励学生有动力选修双语教学课程,可将这类课程设置较高的学分。 第四,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设置课程。在课程选择上,除了需要考虑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学生的接受能力等,还应考虑本校学生的择业情况和今后的发展目标,开设一些实用性较强的双语教学课程。如石油单位是某校学生重要的就业去向之一,则可考虑开设能源法方面的双语教学课程。 (二)具体课程选择 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可考虑在以下具体课程中开展双语教学:第一,非专业基础课的国际法类课程。具体选择上可以是国际法的分支性学科,如国际商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还可以设置案例分析类课程,如WTO案例分析等。 第二,比较法课程。如可在学生学

12、习过刑法或宪法后开设比较刑法学、比较宪法学等,既体现了法律学习的连续性,又可以趁热打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三,纯应用类课程。如涉外法律文书写作,这类课程极富实用性,对于学生择业等会产生极大的帮助作用。 第四,外国法律制度介绍。我国法律体系借鉴了大陆法系,而国际社会中英美法的适用范围却非常广,如国际贸易惯例、许多国际私法的规则等均是借鉴英美法的产物。因而可设置介绍英美法的课程,开设双语教学,如英美合同法、英美知识产权法等。 三、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教材选择尽管近年来许多出版社引进了一些法学方面的英文原版教材,但适合普通高校学生的双语教学教材却很难找到。目前,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的教材来源主要有

13、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英文讲义加中文教材。这种模式适合开展双语教学的初期阶段,由教师选择通俗易懂的中文教材,学生通过阅读中文教材理解晦涩的法律名词的内涵等,再辅之以教师自编的与中文教材内容相符的英文讲义,通过PPT、复印讲义等方式使学生掌握中文内容的英文表达。这种形式的好处是能够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教学内容,但另一方面也容易让学生产生对中文教材的依赖心理,不是去理解英文内容,而是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因而一旦双语教学步入正轨后就不宜再采用。 第二,由主讲教师利用收集到的各种资料以及自身在双语教学中积累的经验和知识自主编写适合本校学生的双语教学教材。这类教材针对性强,内容详略得当,学生易于接受,但

14、对主讲教师而言工作量较大,同时欠缺一定的高校推广性,主要适用于学校拟长期开设该门课程作为双语教学且该课程开课人数较多的学校。 第三,国内出版社编写出版的双语或简单的英语教材。这类教材在国内目前数目非常少,教师选择了该类教材后,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即以教材结构为主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前沿知识、删除过时内容,并参考国外同类教材,以弥补教材之不足。”1第四,国内引进的外文原版教材。这类教材的优点是原汁原味,可以给学生创造一个“不是学英语而是用英语学”的良好环境。 2 同时其弊端也非常明显,一方面,原版教材费用较高,会给学生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使学生还未学习即对该课程产生一定的抵

15、触心理;另一方面,原版教材不能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甚至法律体系都存在明显差异,使学生不宜理解;第三,原版教材对外语水平的要求较高,对普通高校学生而言掌握难度较大。因此,不宜在普通高校推广使用法学英文原版教材。 笔者认为,法学专业的双语教学教材应分阶段选取,初期采用英文讲义加中文教材的形式。步入正轨后可由若干课程开设情况、学生就业方向相似的学校联合编写适应这类学校的双语教学教材。另一方面,教育部也应组织较早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经验较丰富的高校针对开课学校较多的课程编制适应性较广的双语教学教材,解决教材匮乏的现状。这样,普通高校可自主选择是采用针对性强的联合编写的教材还是适应面广的统编双语教材,使法

16、学专业双语教学真正走向成熟。 四、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教学方式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教学方式主要涉及教学方法、教学步骤以及考核方法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教学步骤 开设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必须符合双语教学的规律,遵循一定的步骤,渐进式地进行。 首先,在法学一、二年级的专业课中采用渗透式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并鼓励学生学好通用英语。渗透式教学是指在专业课课堂教学中,教师“适时逐渐增加英语的使用频率,提高学生的英语感受力和接受率,为下一步加大英语信息量的教学做好心理上和能力上的准备”。 3 这一阶段专业英语的渗透应以对重要法律名词、概念的介绍为主,英语信息量应控制在课堂教学的 15%左右。同时,通用英语的学习

17、也将给双语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词汇的积累、听说能力的训练、写作能力的提高等都将有利于双语教学效果的提升。 其次,在学完通用英语、打下较扎实的通用英语基础后的第五学期开设法律英语课程。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英语不是双语教学,双语教学的目的是以英语为手段,获得专业知识,属于专业教育;而法律英语是为了提高英语水平,属于语言教育。简而言之,双语教学是 subject-oriented, 法律英语是 language-oriented。 4 但法律英语的学习对于双语教学的顺利开展是有重要意义的。法律英语非常晦涩难懂,它有着特殊的法律逻辑句式和词汇语群,大量冗长、古板的句子和生僻的英语古语,即便是从事法律英语

18、工作的人也常常由于对英美法等的不精通产生理解偏差,如“joint venture”在英美法中指短期合伙经营,但我国却习惯将其翻译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英语课程可以使学生掌握晦涩的法律语言的含义,为双语专业课内容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通过了上述两个阶段的基础上,双语教学才能够顺利开展,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宜在高年级学生学习完专业英语后进行。 (二)教学方法 双语教学由于涉及到非母语,因此首先应尽量采用多媒体授课。在进行双语授课时,可将 PPT 制作成英文,明确、具体地解释一些法律专业名词、术语的内涵,使一部分听力水平不足的学生能够通过 111 英文 PPT 理解授

19、课内容。同时在 PPT 中可穿插一些生动有趣的图片、视频,减少学生因为一大半时间的英文授课而产生的对所讲授内容的枯燥、疲倦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二,课堂讲授中多运用案例教学。教师讲解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通过模拟法庭、模拟合同谈判等鼓励学生多说法律英语,从而深入掌握所学内容,熟练运用法律英语,达到双语教学的目的。 第三,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要努力实现宏观互动和微观互动。宏观方面,教师在授课前,应向学生说明开设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并提出课堂教学应达到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使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修该课程,形成较高的学习热情,并为达到教学目的不断努力。 4 微观方面,首先

20、,课堂教学中要与学生形成良性互动,通过课堂讨论、发言等方法鼓励学生与教师积极沟通,并将学生的发言计入平时成绩,使学生产生多参与课堂教学互动的动力。其次,还应通过网络形成教学互动平台,如建立 QQ 群、设立专门的邮箱、主页等。一方面,教师可将英文讲义、英文案例、参考资料等放入该平台,使学生有条件做到提前预习,课后复习,提高双语教学的效果;另一方面,学生可随时在互动平台提问,由教师定期予以回答,避免了一部分学生由于羞怯、畏惧老师等心理而不敢与教师面对面接触,从而隐瞒问题,影响教学效果,同时也使教师能够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作出教学方法、进度、内容等方面的调整。 第四,在学生中形成良好的英语环境。

21、在本专业学生中建立专门的法律英语“英语角”,初期可由教师组织,每周确定一个讨论的法律话题,话题可与当下发生的社会热点新闻相联系,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形成规律后交由学生自己组织。另外,还应鼓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多听美国之音、CCTV-9等英文电台、电视台的法律类新闻,给学生创造英语的语言环境,在学生中形成学习法律英语的热潮。 (三)考核方法 双语教学课程试题应主要采用英文题目,因此其考核应不同于传统的中文法律课程。首先,在成绩构成上,应注重平时成绩,考察学生的课堂参与程度、作业、课堂提问状况、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等,提高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平时与期末可各占50%左右。若为选修课,还可直接按平时成

22、绩计分。 第二,在题型上,由于主要是英文题目、英语作答,因此知识点不宜过小,应以主观题为主,包括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尽量减少选择题。 第三,考试形式应多样化,不要拘泥于法学专业传统的闭卷考核,可灵活运用开卷、半开卷、闭卷、口试等多种形式。特别是由于涉及到语言的学习,因此必须加大口语在考试成绩中的比例,否则即便学生熟记英文法律名词,也无法在对外交往中灵活运用,不能达到开设双语课程的目的。 由于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属于较新的教学形式,因此在普通高校初设法学双语课程阶段,应给教师和学生一个适应过程,可适当降低对学生的考核要求,如可先出 50%的英文题目,英文题目英文作答,中文题目中文作答,

23、其后可将比例增加到70%,学生英语水平较高的学校最后可实现 100%英文题目,100%英文作答的目标。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是全球化背景下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高校作为高等人才的摇篮,理应锐意改革、创新,顺应国情的发展,培养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向玉兰.法学双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2). 2韩敏,俞金香.法学实施双语教学的障碍及化解之道J.辽宁警专学校,2008(3). 3刘亚丛,石景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模式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3). 4谭绍木,黄慧.论法学双语教育的价值取向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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