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指南》及“纠集三人以上”与“公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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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指南及“纠集三人以上”与“公然”Legal咖AndSocietyII占缸会己口1口年3月(中)浅析刑事案件中适用指南>)及集三人以与然,林巍符跃红摘要本文就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指南及”纠集三人以上”与公然”的概念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关键词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追诉标准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57.022008年6月2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由3000元提高至5000元,也就是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

2、0元.该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

3、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2008年7月版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以下简称适用指南)对”纠集三人以上”作了明确解释,所谓”纠集三人以上”,指包括纠集者本人在内达到三人的情形:所谓”公然”,是指在人数众多的公开场合,包括公共场所以及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如正在集会的场所.对适用指南及”纠集三人以上”与”公然”,在具体刑事案件应用中存在异议.正确地理解与运用适用指南及”纠集三人以上”与”公然”,对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从一个具体案件看应该怎样正确理解与运用适用指南及”纠集三人以上”

4、与”公然”.2008年12月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建设路196号的联合指定专营店购买一只新手机,因认为该手机功能不全而于次日上午要求更换,遭店主拒绝.后犯罪嫌疑人易某某提供交通工具和作案工具,指使贾某某,”阿平”二人至该店,将该手机店门窗玻璃砸碎.经鉴定,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l66元.本案系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在处理上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的行为已符合构罪标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产生截然不同意见的原因是对适用指南及”纠集三人以上”与”公然”有不同的理解.一,适用指南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适用效力

5、作者简介:林巍,符跃红,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前者认为,适用指南一书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法制局为了便于理解刑法有关规定和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具体内容联合组织编写的,其编写者均为立案追诉标准(一)起草工作的组织者,参加者.故认为从该书制作主体,适用范围以及指导意义来看,应当具有法律适用效力,并且该解释体现了立法者的原意.后者认为,适用指南一书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仅供参考,不能直接引用.故在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不宜作扩大解释.二,认可适用指南效力,对”纠集三人”与”公然”理解不一前者认为,根据适用指

6、南的相关规定,本案完全符合立案标准.第一本案的人数包括纠集者本人在内,已达到三人.第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公然性.一是本案的作案时间系下午;作案场所即手机店位于金清镇建设路与文昌西路的交叉路口,属于公开场所,”公然”主要强调的是场所的公开性,实际作案参与人数的多少并不影响其公然性的特征:作案手段是用铁榔头打砸门窗玻璃,持续时间达到一二分钟;造成的结果是现场自西向东共有三块门窗玻璃被砸碎,并引发了多名群众的围观.以上足以证实行为人公然作案的嚣张气焰,在公然的时间地点,实施公然的行为,并造成公然的结果,完全体现了公然性的特征.二是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7、在主观上,纠集者和具体实施者之间已经有明确的共同故意:纠集者不仅有纠集行为,并为具体实施者提供了交通工具和作案工具,在共同行为上仅是分工上的不同,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具体实施者在纠集者指定的明确时间,明确地点实施了公然毁坏财物行为,作为纠集者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因为其个人行为上具有隐蔽性和幕后性,而割裂共同行为的整体性,单纯地认为实施者的行为是公然的,而未到现场的纠集者就是非公然的.第三,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等权利.”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规定强调人数和公然性,在没有改变本罪客体的前提下,虽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考虑,但其更强调的是追究纠集者的刑

8、事责任.如果将此规定看成是以到场实施行为人数的多少来作为判断社会秩序破坏程度大小,群众震慑心理强弱的依据,是不客观的.不能说人数多,社会秩序破坏程度就大,(下转第291页)257LegalSystemAndSocietyIlj占缸会2010年3月(中)夫,这样就会使知行合为一体了.“知行合一”的理论基础是”心外无理”,”心外无学”.其”知行合一”的基本精神,就是强调”知行工夫本不可离”,把两者视为同一过程,即所谓”知行并进”.王阳明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会得时,只说一个知,已自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己自有知在.”即知是行的主导,只有知,“方才行得是”,避免”

9、冥行妄作”.而行是知的着实用功之处,只有着实躬行,方才得知.有知便开始行,通过行才能说是有了真知.总而言之,知中含行,行中含知,两者不可分离.我们必须明白,王阳明提倡”知行合一”的目的,说到底就是要教人们防患”私欲”,灭”私欲”,要格心,正心,要人们从意向,动机到行为上都符合封建的道德原则,从而达到圣人的只存”天理”境界.王阳明提出”知行合一”,其真正的宗旨就是针对道德实践中的先知而后行,知而不行的病端而提出的,王阳明的真实用意在于强调道德实践性.为此,在王阳明看来,道德知识如果不付诸于行,也就是不付诸于实践,就不能称为”知”.致知,就是促使人们着实实践,实现知行工夫的合一.知行合一,就其本质

10、而言,就是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实践的合一.(三)向内用功,省察克治王阳明也讲格物,”知”不仅是使得心之”良知”明了,而且还要致”良知”于事事物物,使得事物都合乎”天理”秩序,这就是”格物”.不过,他认为”心外无学”,致知格物只是向内用功,并不是外得.王阳明认为:”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正其不正者,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即”格物”就是“格心”,就是”正心”,就是在心中做去恶存善的工夫,也就是充分发挥”是非之心”,即”良知”.王阳明说:”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蓝如此一来,”格物”在阳明处就称了直觉主义的内心修养工夫,”致良的客观唯心主义的”格物”说

11、,就变成了由心到物的主观唯心主义.格物致知的一个基本途径是”省察克治”.王阳明认为:”必欲此心纯乎天理,而无一毫人欲之私,非防于未萌之先,而克于方萌之际不能也.”王阳明认为坚持这种”克治”工夫,”静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动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不管宁静不宁静”.苒坚持下去,减一分人欲便存一分天理,才能最中达到”其此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的圣人境界.由此可见,王阳明的超凡入圣之道,实际上就是致良知,是道德修养工夫,是以”致”为其中介,省察克治,格物诚意而求诸于心,知行合一,内心省察与外在磨练相互为成,求诸于心和道德实践相结合.坚持在道德实践中致知,方可最终走向澄明之境.注释:传习录中.传习录下

12、.传习录上.姚江学案.明儒学案(卷十).第l79页大学问.(上接第257页)群众的心理震慑程度就强,这还要涉及到很多因素,如三个体弱之人较之二个体壮之人,三个赤手之人较之二个持具之人,前者对社会秩序破坏程度,对群众的震慑力未必大于后者.三人共同实施毁坏行为,较之二人实施具体行为,而一人在未被群众发觉,却进行纠集以及暗中提供工具等帮助行为,在行为性质和实质影响上很难判定孰轻孰重.并且,对群众的震慑力并不仅仅体现在犯罪过程中,还应体现在结果上.对于事后围观的群众而言,其在案发现场所目睹之结果对其心灵造成的震憾,绝不在于实施者系二人还是三人,而在于时问,地点,手段的公然性.故在追究纠集者刑事责任的立

13、法本意下,立案标准亦未规定三人必须是实行犯的情况下,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形,已构成犯罪,应当立案.后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一,纠集三人,必须是三人都在现场.适用指南虽规定三人包括纠集者本人在内,但”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必须是三人都在现场实施了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到现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人数未达到三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第(一)项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明确规定了数额;第(二)项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明确规定了次数:第(三)项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明确规定了人数.故从立法者的

14、本义来看,应当严格按照人数上的标准,不宜作扩大解释.第二,”公然”必须是到场实施人数达到三人或以上.从立法渊源上讲,故意毁坏财物罪系由原先的流氓罪分化而来,其重在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到场实施人数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以及对群众心理的震慑程度.若到场实施人数少于三人,其危害后果就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故在公然的理解上,应当认定为到场实施人数达到三人或以上.第三,共同行为必须要体现三人的公然性.立法标准明文规定仅追究纠集者的刑事责任,那么本案显然不属于共同犯罪,其行为应当属共同行为,则三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公然性特征.行为人是否到现场与不到场有本质区别,情节恶劣程度不一.而本案中的纠集者并未到现场,在现场的实施者仅有二人,故不符合立案标准.正确理解与运用适用指南及”纠集三人以上”与”公然”,不仅对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作为我们一线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多年的对法律的学习理解和实际办案经验.我们认为:适用指南一书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仅供参考,不能直接引用,在承办”故意毁坏财物案”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不宜作扩大解释.”纠集三人”,必须是三人都在现场,共同实施犯罪:现场不到三人,够不上公然特性,不符立案标准.因而,我们认为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易某某不构成犯罪,达不到立案标准.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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