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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关于企业职工因干部身份问题造成的法律风险案例: 烟草职工库某、女、1962年7月2日出生,1984年7月毕业于黄冈地区财贸学校会统物专业,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进入烟草,2007年12月库某年满45周岁,按照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文件规定,应办理职工内退手续,但其本人不同意内退,理由一,她毕业于黄冈地区财贸学校,其为干部身份,应于50周岁内退,55周岁退休;理由二,当初公司在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时,确定其领取时间为55周岁。库某为此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对其身份进行认定,诉求一:明确其干部身份,按55周岁退休;诉求二:如果干部身份不能明确,则要求对其少领取5年的
2、保险金进行补偿。处理结果:通过协商调解,烟草公司不认定其干部身份,只补偿库某人民币壹万元。该案涉及的法律风险:一、职工本人对干部身份概念较模糊。库某1984年7月毕业于黄冈地区财贸学校会统物专业,其档案认定为干部身份(当时国家规定中专毕业既定为干部身份),1988年4月进入烟草后,作为企业对没有发文聘任职务的员工不认定为干部,那么库某则作为普通职工按照市局规定,45周岁办理内退手续,50周岁退休。二、在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理中相关人员失职。新烟司199817号文件中规定:“以职工正式办理退休年龄为准,自退休之月起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具体退休年龄为:男性干部职工一律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
3、岁,女性职工50周岁。”可以看到,作为普通职工的库某,按照文件规定属女职工系列档,且并非在管理岗工作十年以上的女性职工,因此其补充养老保险金应该在50周岁即可领取,而公司执行部门在执行时却将其补充养老保险金领取的时间确定为55周岁,因执行者的失误造成了库某推迟5年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该案给我们的启示:一、企业应加强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对干部的任免应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并进行公示;加强对干部的档案管理,每年收集认定干部填写职务任免表,与年度考核结果一并存入其档案,为将来对其身份的认定作重要依据。二、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执行者的监督管理。由此案我们可以看到,库某认为自己为干部身份,但公司没有发文聘任干部职务,而市公司规定的女性干部(含在管理岗工作十年以上的女性职工)可以55周岁退休,并没有干部身份这一说。因此,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三重一大”执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切实规避由此引起的涉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