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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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者:黄恩义 目录消费者权益部分1受教育权部分10财产所有权部分14财产继承权部分21智力成果权部分28附录33消费者权益部分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 2(1)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2、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 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够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

3、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 4案例分析1.案例回放:2003年11月18日,消费者于某等三人在呼和浩特市蜜乡魂新乌兰饭店就餐时,在茶树菌锅仔中发现了一只死老鼠。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举报电话后,随即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确认茶树菌锅仔中有一只死老鼠。当日,新乌兰饭店将于某三人送往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洗胃和服泻药的治疗。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处理结果

4、:消费者将呼和浩特市蜜乡魂新乌兰饭店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04年底,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消费者胜诉的一审判决。新乌兰饭店赔偿三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2000元,营养费各70元,交通费各50元,合计6360元。2.案例回放:2000年春季,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五原县农民到该县农行宏丰营业所申请助农贷款,却被告之必须购买营业所销售的化肥,否则不予贷款,无奈的农民只好将这些化肥投放在自家的地里。由于化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400余户农民种植的玉米绝收。 处理结果:农民向有关部门反映,新华社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起当地政府及农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重视。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人

5、给予行政处罚。为农民挽回损失12万元。 5 6当我们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 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 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规

6、定: 1、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7 8 2、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 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 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追偿

7、。 5、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受教育权部分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

8、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9 10案例分析1.案例回放:齐玉苓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

9、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1 12处理结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

10、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的方式或诉讼的方式予以维护.同时,我们作为中学生应该履行以下3点义务: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13 14财产所有权部分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11、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归属谁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

12、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15 16案例分析案例回放:出租车司机李某应旅客王某的要求将其送往火车站。王某下车时不小心将钱包丢在了出租车上。李某发现后,打开一看,内有5000元现金。此时,他正好从收音机里得知某大学的一位学生因患白血病向社会求助 。李某就产生了将这笔意外之财捐给患病的学生的想法,于是就将这拾到的5000元现金寄给了这位大学生用以治病。王某下车后发现钱包不见了经回忆,认为丢在了

13、出租车上,于是他根据票上的车号找到了李某,要求返还钱包中的5000元现金,李某说钱已经捐给了患白血病的大学生,自己并没有得到利益,并拿出汇款存根为凭证,因而拒绝返还钱款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现金 17 18处理结果: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调解后,李某自愿返还王某3000元,王某愿意放弃剩余的2000元 17 18当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我

14、国的民事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重要武器。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民事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往往采用责令侵权人将毁坏的财务恢复原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方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财产所有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行政违法现象。当其违法实施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消裁决,或予以行政赔偿,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19 20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没收财产侵犯公民

15、财产权的,返还财产(原物或金钱)。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财产继承权部分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21 22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

16、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其法律特征有: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

17、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案例分析 23 241.案例回放:张某婚前有瓦房8间,于1960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和女儿张丙。1968年,蒋某死亡。张某抚养三个孩子长大成人。1987年前后,张甲和张乙分别结婚搬出去单过。张某与女儿张丙共同生活。1990年,张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赵A。张某还与女儿一家一起生活。1991年,张某经人介绍与齐某结婚,婚后女儿张丙搬出去另住。齐某是再婚,与前夫生有两子,即王C和王D,王C已经成年独立工作,王D(10岁)正在读小学,与张某一起生活。1992年,张某之长子张甲工伤死亡,留有一女张E。1993年,张某自书遗嘱:瓦房8间

18、,齐某4间,女儿张丙4间。1992年存的2万元钱全部归齐某,自己珍藏的一幅山水画送给好友康某。1994年,张某病故,齐某伤心过度休克。张丙与康某在送齐某去医院途中,遇交通事故,三人全部死亡。在张某死后2个月,某出版社又寄来张某的稿酬3万元。在张某的财产继承上发生纠纷。处理结果:(1)张某的财产有瓦房8间,金钱5万元和一幅画。(2)张某的自书遗嘱有效,虽然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死亡,但他们是后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故遗嘱中指定继承的财产可以作为齐某和张丙的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3)遗嘱中指定的受遗赠人在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前死亡,遗赠不生效力,康某酌继承人不能请求分得山水画。(4)张某自书遗嘱没有

19、处分的3万元稿酬以及无效遗赠的山水画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分配。即把该财产分为5份,由张甲、张乙、张丙、齐某和王D分配。 (5)张甲应当继承的份额由于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当曲张甲的女儿张E代位继承。 (6)张丙在张某死后也死亡,由张丙的继承人进行转继承,即由其丈夫赵某和儿子赵A继承张丙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7)齐某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齐某按照遗嘱和法定继承所得到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王C和王D继承。2.案例回放:张某和李某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夫妻俩有一套房产。兄妹三人都都已成家,各有一个孩子。三人都有自己的住宅,独立生活,共同供养

20、老人。2000年张某因病去世,因母亲健在,全家谁也没提出“遗产分割”问题。2003年,长女因车祸去世,此后女婿王某没有再婚,自己抚养孩子,而且经常带着孩子看望李某,并支付抚养费用。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 25 262006年,李某因病去世。张某和李某的两个儿子认为姐姐已经去世,遗产应有兄弟二人继承。女婿王某认为自己对李某进了抚养义务,也应参与遗产分配。而且张某去世时,长女尚在,至少应分得张某1/3的财产。处理结果:我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

21、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说在遗产分割时,由于大女儿有直系晚辈血亲(即她的子女)她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李某的财产,而王某虽然对岳母尽了抚养义务,但是不是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可以不参加遗产继承,但是他的子女是有权继承财产的,原则上说其应该继承的财产应该和李某的儿子的份额是相等的,但是也可以协商具体的份额。智力成果权部分智力成果权也称知识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

22、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案例回放:苏东岭、陈忠政、何红旭和蔡云良为本案被告人,其中陈忠政、何红旭和蔡云良系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研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科仪公司)的员工,何、蔡二人后辞职。2005年初,苏东岭与陈忠政、何红旭、蔡云良三人共同协商,准备成立一家与沈科仪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产品相类似的公司,意图利用陈忠政、何红旭、蔡云良三人掌握的沈科发生财产继承纠纷时怎么办1.互相谅解,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7 282.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继承权仪公司的经济信息以及复制的该公司的技术图纸进行营利活动。2005年7月11日,本案被告人

23、苏东岭、陈忠政、何红旭、蔡云良分别按25、45、15、15的比例出资成立了沈阳博远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博远公司成立之后,本案四被告人以博远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北京科技大学、宁波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沈阳金属研究所、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签订了设计生产非标准仪器设备的合同,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345.8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之后,四被告人利用从沈科仪公司复制出的图纸进行生产。经评估鉴定,被害人沈科仪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3.9万元。2006年8月31日,苏东岭、陈忠政、何红旭、蔡云良四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逮捕,2007年7月27日取保候审。沈阳高

24、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东岭、陈忠政、何红旭、蔡云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四被告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受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扣押作案工具并依法没收不持异议,仅就一审有关赔偿和扣押物品、设备等方面的事实认定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过审查认为属实,应予支持,并据此作出了终审判决。 29 30处理结果:沈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人苏东岭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

25、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被告人陈忠政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被告人何红旭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蔡云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被告人苏东岭赔偿沈科仪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3.9万元的25,即人民币25.975万元,已经赔偿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忠政赔偿沈科仪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3.9万元的45,即人民币46.755万元,已经赔偿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何红旭赔偿沈科仪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3.9万元的1

26、5,即人民币15.585万元,已经赔偿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蔡云良赔偿沈科仪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3.9万元的15,即人民币15.585万元,已经赔偿人民币3万元;3扣押物品、设备返还沈科仪公司;冻结合同款按比例返还付款单位;扣押的电脑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和第三项中的没收作案工具部分;2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扣押、冻结财产返还部分。当我们的智力成果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作为一个公民,当自己的智力成果权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事情。 31 32附录中国知识产权网: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12315 68359318-1010 68359315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漳州市消费者协会: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工商大楼漳州市消费者投诉电话0596-2925009 33 34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网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电话:0596-25581360596-295602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地址:元光北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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