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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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一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为所欲为义务的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他们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也有差异。因此,他们的诉讼地位就不同。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如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会产生决定性影响,显然他们在诉讼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2、这些人被称为诉讼主体;而另一些诉讼参与人由于同行政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参加诉讼仅仅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他们虽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但他们的诉讼行为不会对行政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直接影响,这些人被称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主体的构成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有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诉讼权利,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实施的行为或要求

3、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和法律保障。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和法律强制性。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同,其所指向的对象也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的对象是查明案件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当事人

4、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下列效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是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限制和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位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不同。行政强制是行

5、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只要相对方放弃或停止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接受法律制裁,履行法定义务,符合停止适用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行政处罚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 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罚,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科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 适用的频率不同。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其停止对社会的危害或迫使其履行完义务为止。行政处罚则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是羁束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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