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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我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和科技日新月异的进步,银行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实力雄厚的银行的强势地位与维权力量薄弱的银行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之间形成极其不对等的状况,亟须通过多种手段对银行消费者的权益予以保障。 一、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 生活中,银行消费者的人身权受损的情况虽然较少,但发生的往往是恶性事件,直接侵犯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社会影响极坏。对此银行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银行服务场所的交易安全。在财产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作为交易双方的银行和银行消费者之间,在进行
2、对交易安全性要求极高的电子支付时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有些银行往往通过格式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条款将本应由双方承担的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2.银行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 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以盈利为目的,将消费者提交给银行的诸如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贷款用途以及存款数额等个人信息转让给他人以谋取利益。生活中持卡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通过立法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引导银行业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3.银行消费者对银行服务内容和产品信息的全面知情权受到损害 银行是服务内容和产品信息的提供者,其服务质量的高低和产品信息的公开程度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知情权;随着金融创新和新
3、型金融产品的不断问世,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缺乏金融专业知识、不掌握相关信息的消费者对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经常误读,从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最常见的情形就是一些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隐瞒风险、夸大收益,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4.银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损 银行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格式合同的内容,包括违反公平原则损害自身利益的内容。银行格式合同中屡屡出现“霸王条款”,致使消费者在交易中常常处于劣势,“公平”状态难以保障。有些银行惯于用格式合同的风险转移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来规避责任,将本该由双方共担甚至应由银行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完全转由消费者承担;有的银行在格式合同中保留单
4、方修改、终止的权利,致使消费者的义务增加并使其利益受损;等等,使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严重侵犯。 5.银行消费者在金融知识方面的受教育权受到漠视 随着银行业务模式的不断优化,银行金融产品日益丰富,而消费者的金融知识还停留在原来的极度缺乏的层面上。缺少金融常识的消费者通过听信银行职员的口头介绍而获得信息并据此作出的判断往往是片面的。银行、银监会、银行业协会在通过宣传教育方式方便金融消费者获得各类银行业务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专业知识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6.银行消费者的索赔权难以实现 当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现有各级银行、银行业协会及银监会中,尚没有设立受理银行消费者投诉的相应机构;消费者
5、权益保护法没有针对银行消费者的特殊规定,对银行消费者的保护无所适从;银行消费者只能选择诉讼途径,但由于取证、举证困难而难以胜诉。 二、完善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1.制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单行条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鉴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仅适用于生活消费者,没有针对银行消费者的特殊规定,制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势在必行。条例应规定银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银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双方间纠纷解决机制。银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应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权、信息安全保障权、银行服务内容和产品信息的全面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在金融知识方面的受教育权、索赔权、银行交易消费
6、的获得尊重权、银行交易活动的监督权、结社权等内容。银行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是对银行产品信息披露具体详尽的义务、风险提示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不得通过格式合同向消费者转嫁风险的义务等。双方间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规定专门的纠纷受理机构、纠纷处理程序等内容,银行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2.完善组织保障,构筑全方位的银行消费者保护体系 第一,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纠纷处理机构,银行与银行消费者之间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但这不是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必经程序。 第二,在银行业协会中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处理程序大体可分为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分、复核、执行等步骤。行业协会可根
7、据行业规范对违反行规的银行作出行业处分,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建议银行行政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投诉受理机构应由德高望重的资深银行家、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再吸收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等人员参加。 第三,银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监管目标,明确自身在这方面的监管职责。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应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并将此项内容和防范银行系统性风险一并作为银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和职责。同时在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淡化“客户”“存款人”称谓,代之以“银行消费者”概念,以应对消费者维权的现实需要。银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设立奖惩机构,依法对违法违规银行作出行政处罚。
8、大力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消费者的金融知识能适应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要求。 第四,法院应设立消费者法庭,处理包括银行消费纠纷在内的任何消费纠纷。银行消费者不服行业协会的处理结果,可以向法院起诉获得司法救济。设立消费者法庭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银行消费纠纷审理的公平和效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贯彻反垄断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的程序法,在银行业竞争不充分、难以形成市场化价格机制前提下的银行乱收费、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垄断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银行的法律责任。 总之,要解决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主要问题,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创造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 (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