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制度汇编第一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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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一、司法所工作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二、司法所所长职责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司法所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主持召开所务

2、会议和调委会主任月例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二)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全所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以“四个服务”和社会效益为立所之本,确保本所事业健康发展。(三)负责管理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检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四)按照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和县局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五)依据本所各项制度,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奖优罚劣,调动工作积极性。(六)及时向上级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完成上级司法局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3、七)了解本所干部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关心干部生活。三、司法所所长例会制度(一)县司法局坚持于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五召开一次司法所所长例会,研究交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二)严格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应属保密范围内的会议内容,需要传达贯彻的,应指定专人传达贯彻,其他人不得擅自传播。(三)县司法局基层股在召开例会之前,应充分准备,并将学习内容、工作安排等情况向领导汇报,同时告知司法所所长。(四)例会由县司法局局长主持,讨论决定重大工作问题及上级交办的各项业务工作。(五)司法所所长在例会上主要汇报本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近期工作计划以及须提交司法局解决的具体业务事

4、项。四、司法所人员工作纪律(一)不得私立章法或私做主张。(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不得对当事人提出规定以外的要求和事项。(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六)不得蛮横粗暴对待当事人。五、司法所所务会议制度(一)会议时间每周星期一召开所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顺延或提前召开。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另外积极参加乡镇、县局的有关会议。(二)会议主要内容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2、安排布署本周工作,总结上周工作;3、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讨论、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会议要求1、充分做好会议前准备工作;

5、2、按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做好会议记录;3、积极发言,主动汇报,总结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六、工作请示汇报、集体讨论制度(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辖区民意、民情,深入了解矛盾纠纷规律,并及时向司法所所长汇报。(二)司法所所长对辖区主要矛盾纠纷必须亲自调查,掌握情况。对可能引起上访、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调处,并及时向乡镇、县局汇报。(三)对辖区突出的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制,必须派专人协助解决,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及时制定调处方案,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调解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相关单位汇报,确保不发生恶性事

6、件。七、司法所首问首接责任制(一)第一位接到服务对象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即是首问首接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提供优质服务。(二)属责任人业务范围的应负责接待解答,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能办的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采取积极主动的便民服务措施予以受理、解答。(三)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告之相关单位或经办人员的位置、电话号码,协助办理有关事宜,不得出现冷漠、傲慢态度和行为。八、考勤制度1、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缺勤。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度。2、严格考评制度,每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出勤情况纳入年度考评。3、三次迟到或早退视作一次缺勤,全年累计缺勤1

7、5天,取消评先评奖资格。4、请假必须履行手续,凭书面请假手续到办公室登记。5、准假权限:正常的请假由所在乡镇领导批准,请假外出的在所在乡镇请假后由局长批准,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九、考核制度1、每年年初,县司法局按照全年工作部署制定业务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具体明确。2、采取年度目标考核与平时专项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年度考核根据安排统一进行,平时专项考核随时进行。3、考核采取打分方式,以得分多少确定考核结果。4、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考核取得较好成绩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存在问题的限期改正。十、奖惩制度1、司法所按照县局目标考评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分工,全年各项业务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工作目标,把县局

8、及乡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考评任务分解落实到人,把每项工作从过程考评到结果。2、司法所受上级表彰奖劢后,司法所给予每人相应的配套奖励,干部个人受上级表彰奖劢的,司法所给予相应配套奖劢。3、对于连续两年全系统的考评居后三名的干部,建议调离司法所。4、对于违规、违纪的干部,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5、对于退休、调出的干部,司法所给予客观公正鉴定。6、对于工作拖拉,经常不能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的干部,在建议组织谈话无效的情况下,建议调离司法所。十一、司法所办事公开公示制度(一)公开公示司法所工作职能、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能等制度,全力履行司法所工作职责。(二)要设立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监

9、督牌、胸牌,勇于接受群众监督。(三)公开明示司法所及人员职责(包括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所务及重大事项,增强司法所工作透明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四)严格遵守公示制度,文明守信、礼貌待人,严禁办事拖沓,敷衍塞责。十二、司法所错案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错案和过错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过错责任。(二)两错责任追究范围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案件违法越权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明知具有回避情形,故意不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篡改、伪造或者损毁调查记录的,故意隐瞒

10、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4、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办案人员主观错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5、违反国家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故意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三)两错责任由发生过错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查处追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查究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两错案件。(四)两错责任一经发现,要认真查清主客观原因,分清责任,正确区分徇私枉法与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的界限。(五)发生两错案件,根据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法律规定中承担的职责、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11、。1、办案人、审核人对执法过错案件均有故意和过失的,分别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2、承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行使职权,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或者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纠正,承办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3、审批人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或者对案件中应发现、纠正的错误未发现纠正的,审批人应当承担责任;4、审批人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定的,审批人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两错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依据其错误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作出:1、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换工作岗位、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调离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2、业务素质低、工作经验不足造成过错的,视

12、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或会议检查,后果严重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限期提高业务水平,限期内仍不能提高的,应调换工作岗位;3、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严重失职造成过错,应视过错性质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因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造成过错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调离司法行政机关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造成两错的责任人员,当年不得参加晋职晋级和评优创先工作。(七)两错责任追究审定权由县司法局局务会行使并执行。追究两错责任要记入执法档案,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定级、晋升的

13、主要依据。十三、司法所民社情报告制度(一)民社情报告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结合人民调解网络化建设,建立健全民间社情、民情信息网络组织。(二)根据地域情况,从有利捕捉民情、社情的角度,灵活设立纠纷信息员。(三)纠纷信息员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集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并根据信息的性质告知相关部门。(四)一般性纠纷苗头,信息员应及时上报人民调解小组,由调解小组成员疏导调解,对有可能激化或可能引起群体上访械斗的纠纷,应立即报告乡镇司法所和乡镇主管领导。(五)司法所民社情搜集情况要定期(每月一次,于本月25日之前报县司法局)或不定期向县司法局报告,重大疑难、易上访等纠纷,要随时请示报告。(六)民社情报告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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