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毕业论文.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997757 上传时间:2023-03-0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学毕业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法律学毕业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法律学毕业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法律学毕业论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法律学毕业论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学毕业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学毕业论文.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姓 名:学 号: 专 业:法学本科目录一、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 (4页)二、告知义务的内容 (4页)三、告知义务的主体 (5页)(一)投保人(二)被保险人(三)保险人四、告知义务的履行 (5-6页)(一)投被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二)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五、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 (7-9页)(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 (二)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内容摘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逐步发展,公民对保险的保障和投资作用认识的深入,办理保险的人群逐渐壮大,但在日常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责任的划分以及保险的赔

2、付方面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就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障碍。因此,本文就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进行阐述。内容包含:一、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必须以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二、告知义务的内容;三、告知义务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四、告知义务的履行-投被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和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五、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主要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和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进行分析。关键词: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 义务履行浅谈保险法中如实告义务告知义务,即

3、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本无影响,不论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只要保险合同具备成立的条件,即告成立。告知义务的违反,由于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后果也不相同。现就告知义务做以下阐述。一、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必须以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保险合同是以风险为对象的,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投保人转移风险(投保)和保险人接受风险(承保)的过程。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一方对风险的判断和评估需要对方的帮助。投保人投保时所选的险种是否适合自己的需要,投保后能否获得完全充分的保障

4、,需要保险人对其事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分析说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以及保险费的高低,也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如实告知而决定。任何一方存在欺骗隐瞒,都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身受其害,同时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存在投机可能。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对未来危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遵循诚信原则,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以满足双方当事人正确判断和评估风险的需要,防止欺诈和隐瞒,杜绝保险活动中的投机行为。二、告知义务的内容告

5、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尽量将已知及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告知义务是法律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人不能拒绝履行,更不能防碍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其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可以诱使合同的订立,同时当事人告知的内容还可以成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三、告知义务的主体(一) 投保

6、人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由此可知,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投保人是缔约合同的主体。 (二) 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 此处的投保人应作扩张解释,即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也应负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状况更为了解,比投保人负担告知义务的理由更加充分。因为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投保人难以知晓,这样若不使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就会有所妨碍。所以

7、,被保险人也应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三) 保险人保险法要求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已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付诸行动,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人应承担告知义务。保险人与投保人一样承担告知义务是毫无疑问的。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的开创性规定,不仅扩大了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使用范围,而且体现了公平原则,完全符合保险业发展的总趋势。四、告知义务的履行(一) 投被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投保人一方的告知义务人,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仅仅是投保人一个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无此项义务。实践中,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时,一般认为被保险人也应承担告知义务,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更为如此。理由在于,被

8、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客体,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最为了解,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隐私事项,除被保险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因此,让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对承保危险的精确评估十分有利。告知的期间。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间是从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后来成立时结束。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而危险的增加或减少是以合同成立时确定的危险状态为衡量标准的。如果危险增加,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中大都约定有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

9、务。对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主要有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回答主义。保险法关于陆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则采取询问回答。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至于询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询问,也可以是书面询问。实践中通常由保险人提供一定格式的询问表,将投保人应当告知的事项都列在表中,让投保人逐一填写,投保人除表上所问如实告知外,不负其他声明义务。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根据以上规定,同一投保人因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同,应当告知的范围也就不同。(二) 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人的具体业务

10、活动都是由其业务员或代理人来完成的。因此保险人承担的告知义务当然也是由具体承办人员来履行的。当具体承办人员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告诉投保人时,就意味着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承办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不得以业务员或代理人的说明有误或回答超出其授权为由,而拒绝约束。告知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即投保人所投险种的所有有关的条款内容,具体包括:投保条件、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除外责任、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以及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办法等等。二是与保险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如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

11、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此外,是否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否需要上报批准、投保需要办理的特别手续以及退保等具体规定,也需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五、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告知义务的违反,即当事人没有依法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错告、隐瞒、遗漏等。由于告知义务承担主体的双向性,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与后果和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各不相同。下面分别予以评析。(一)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12、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做不实说明。主观要件:义务人的告知或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根据义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违反告知义务造成的实际

13、后果或者说违反义务的程度不同而作了不同的处理。如患有癌症而谎称身体健康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者,说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此时保险合同的性质属民法上因欺诈所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自始无效,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应视为是对投保人缔约过失的一种经济惩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是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有关知识了解不够,或者不能正确理解“重要事项”的内容,或者是因为马虎未能知悉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因此,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不能看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二)

14、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其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款就不产生效力的后果来判断,法律对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违反在主观要件认定上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保险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未尽说明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尽了说明义务,均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由于保险人没有进行说明合同条款或其他事项在合同中的地位,或对合同的影响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也不相同。1、保险人未对其责任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15、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为防止保险人通过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而任意扩大责任免除范围,从而产生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公平的条款,各国对此都加以特别的限制。我国也采取了这一通行的做法,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作为该款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说明的,免责条款就不生效,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仍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2、保险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

16、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132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3、保险人未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明确说明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险种不同,保险人承保的条件也不相同。如果保险人对某一险种的承保条件有特别规定的,如人身保险中关于被保险人是否进行体检的要求,因保险金额

17、的大小而不同,只要保险人未将这些特别规定告诉投保人,对投保人就没有约束力。即使按照保险人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应当体检而没有体检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要求赔偿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下面就具体案例对告知义务做进一步的分析探讨: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次年5月,女儿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李先生在诉讼中陈述:自己在保险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就决

18、定按业务员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定点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于是办理了相关保险。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保险公司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应,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法院判决,投保人陈述有理有据,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依据多为臆测之词,该保险合同为有效保险合同。造成此次保险纠纷的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被告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如数向原告赔付

19、8万元。 分析:像李先生这种的确不知道女儿患病的情况,在保险投保中非常普遍。因为保险合同不能穷尽所有的疾病,对于很多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也存在很多类似的疑问。一种是不知道某些疾病的影响程度,保险代理人也未能当场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急于签单的情况下,草率了事。虽然规定如实告知的义务,是在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但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不仅投保人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同样也存在找各种理由拒赔的道德风险。 总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对被保险人的情况向保险人做如实说明,否则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和保险金拒付权。因此对于投保人而言,如实告知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自作聪明,往往吃亏的还是自己;对保险人而言,必须加强代理人综合素质的提升及核保、理赔等专业环节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1、崔建远著合同法原理,2002年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陈云中著保险学,1985年,台湾三民书局出版;3、樊启荣主编保险法论,2001年,中国 法制出版社;4、贾有士主编保险法概论,200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5、梁慧星主编民法解释学,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施文森主编保险法总论,1985年,台湾三民书局出版;7、施文森主编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上册),1995年版,云南图书出版公司;8、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2000年, 社会科学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