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讲稿(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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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制度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 上午好,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就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同在座的各位共同探讨, 有不妥不当之处,请多指正。一、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及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又名法律救助,是一项世界各国通行的为保障贫弱公民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而设立的法律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亨利七世法),早期的法律援助完全是律师的一种个人行为,是律师自愿为困难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也是律师的一种慈善行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形成的,是一项法律制度,一种国家行为。 简单的说, 法律援

2、助不再是律师的慈善行为,而是每个困难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现今,世界上已有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体系是94年之后才逐步形成的:1、1994年1月3日,时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的肖扬同志在一份律师工作的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之

3、后,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成为律师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率先在律师业发展迅速的大城市展开。2、1995年2月28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这是在我国立法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4、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规定了律师要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

4、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框架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此时的法律援助还主要依靠律师的无私奉献,而没有任何经费的保障。5、1996年12月18日,按照中编制办的文件批复,司法部开始设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6、1997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律师法正式实施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7、2003年9月1日,作为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专门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8、

5、2008年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保留原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司,从而实现了法律援助办案机构与管理机构的分离,把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二、我县法律援助的发展及现状1、我县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2002年4月 ,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为县司法局内设非独立机构。2003年、2012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先后颁布实施, 县司法局把法律援助纳入到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中,由此,法律援助制度实现了从律师的慈善行为到政府责任质的飞跃,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从此步入了法制化、规范

6、化轨道。2、我县法律援助的现状。(1)法律援助网络已基本形成。为更好的体现政府为民服务的理念,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方便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先后在全县10个乡镇依托司法所设立了法援工作站,和妇联、残联、团县委、工会等组织机构联合成立了法援工作站,依托司法行政工作室在全县大部分村、居委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基本形成了县、乡、村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2)、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年年有突破。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十年间,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援职能的要求,法援中心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从单纯的办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到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十六类案件,办案数量从无到有,逐年上

7、升。从成立之初的每年几件到近几年的过百件。特别是2011以来,随着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我县的实施,法律援助经费有了较好保障,每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都有新的突破,仅今年上半年就已经受理各类法援案件近90件。现在,随着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知道法律援助,知道法援中心是政府设立的,法援律师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律师,因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也越来越多。(3)、法援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援中心成立时,办理案件的范围也仅仅是刑事案件,如:未成年犯罪案件、死刑案件、盲聋哑人犯罪案件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仅限于律师办理;而现在,办理案件的范围囊括了几乎所有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辩

8、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人民调解等非诉讼代理以及公证、司法鉴定等等(经济合同类案件不在援助之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及司法鉴定人员以及部分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法律援助对象及受案范围 1、法律援助的对象:我县辖区内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人员,具体为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人员、经济困难群众、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妇女这些人群均属于援助对象,2、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根据国务院、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

9、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八)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九)因公受伤害请求补偿、赔偿医疗费的。(十)刑事案件;(十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十二)军人及家属、残疾人、未成年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十三)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十四)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

10、资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十五)农村土地侵权案件;(十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十七)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八)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九)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二十)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11、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二十一)其他确实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从2014年起法律援助案件类型主要为: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2、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3、抚养、赡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4.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

12、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5、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12、社会保险纠纷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13、消费者权益纠纷14、涉农纠纷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

13、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四、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洵、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辨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5、仲裁代理; 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7、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具公证书、出具司法鉴定书。)五、法律援助程序(一)申请1、申请人需要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向市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就近向设立在各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工会、共青团、妇恋、残联等社团组织成员也可直接向设在本社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经

14、济情况等;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即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救济金、残疾人补助的有效证件或者由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2012年10月1日,我省法律援助条例降低了门槛,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出具由原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改成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就是要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民政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其他

15、任何部门的证明都是无效的。就我县来说,城乡低保对象,经济困难群众、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妇女这些人群均属于援助对象,其中除经济困难群众需要经济困难证明,其他只需要提供低保证、残疾证及身份证即可。 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审查和受理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签发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 2、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齐

16、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和说明,视为申请人撤回了法律援助申请。3、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局申请复核,旗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旗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经复核认为申请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异议人。 现阶段,为方便群众申请,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群众通过非正常渠道维权,法援中心授权承办人员对部分案件可以先受理、先办理,后审批。如:农民工

17、讨薪、维权案件;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一些容易引发恶性后果而需要热处理的案件。(三)办理与监督 1、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定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后三日内向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发出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指派通知书后二十四小时内指派律师与指定法院及被告人取得联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辩护职责。 2、 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指派承办本案的法律服务机构发出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援助职责。 3、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保证办案质量。申请人认为法律援助案年承办人员消极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承办人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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