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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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 年 2 月修订),2013 年 2 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2、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且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四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

3、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八条,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

4、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第十条,公司的募投项目

6、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1、公司募投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

7、划书;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三)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四条,募投

8、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9、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

10、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第十九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五)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六)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七)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八

11、)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九)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十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用于

12、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第二十一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3、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4、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

1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6、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第二十八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17、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

18、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三十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

19、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一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20、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第三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21、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三十三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或监督募集资金的

22、正常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 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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