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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家族性和嵌入视角的家族企业定义新探讨 摘要:目前家族定义存在定义本质属性缺失、定义对象片面性和多样化等问题,这使得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和可比较性值得商榷。从“家族性”和“嵌入”角度对家族企业的本质以及“家族”与“企业”联系的内存机理进行揭示,有助于从深层次解决家族企业治理层面的问题。 关键词:家族企业;家族性;嵌入;代际传承;家族愿景;业主制;合伙制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4-0045-04 什么是“家族企业”?乍看这个词汇似乎很容易理解,但当人们试图下个准确定义时,又发现这其实是个很复杂的概念。近年来,家族企业研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
2、视,然而这个最基本而且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至今仍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因而Poza(2004)认为,定义家族企业是此研究领域一个重要的挑战。对目前家族企业定义现状进行梳理后,可以看出定义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家族企业的“家”的重视,更多定义集中于对现代股份制家族企业的界定而忽视了较为古典的企业形式。家族企业定义的多样性直接导致了研究结果的可信度难以让人信服。针对这些情况,本文基于理论需求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新的探讨,即从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入手,揭示了家族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本质属性,并且借用“嵌入”概念说明了家族与企业的内在联系机理。这种定义视角对于突出家族企业的研究重点,以及解决由于
3、家族与企业的内在关系引起的问题有着现实的意义。尤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化特点,对于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和“嵌入”特点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从深层次解决家族企业治理层面的问题。 一、目前家族企业定义现状 对家族企业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后,可以对家族企业定义的演变以及代表性研究作以下概括:家族企业研究早期,集中于家族对企业所有权、管理权的掌握以及代际传承等方面(Handler,1989;Chua et al.,1999;叶银华,1999;朱卫平,2004),围绕这些方面的定义一直是该研究领域引用最多的,也有不少研究用家族“控制权”(潘必胜,2008)代替所有权与管理权以及两者间的微妙关系。这个
4、定义角度实际上是对于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的具体判定,更偏向于对大型企业的界定。近年来,一些研究对于家族企业定义加入了文化、家族愿景等因素(Astrchan et al. ,2002;Fletcher,2012),研究触角伸向家族内部;随着研究的更加深入,有学者开始关注家族企业的契约性质等基本属性(储小平,2005),而不仅仅将目光停留于家族企业的实际界定问题。目前引用最多的仍然是第一种定义,对于家族企业本质属性的揭示还有待进一步发掘。家族与企业各自的复杂性、两者交叠后的愈加复杂化以及学科间的阻隔,使得家族企业的定义和界定一直以来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Schulze和Gedajlovic,201
5、0)。由于研究热点过于集中、中西语言差异以及学科研究背景等限制,目前家族企业定义存在着片面性和忽视对于本质属性的揭示等问题,这就容易导致家族企业研究领域受限、研究结果可信度低等不足。具体来看,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目前定义缺乏对家族企业本质属性的揭示。如何从操作性方面界定一个企业是否为家族企业,这对于实证研究有重要意义,但缺乏对于家族企业本质属性揭示的理论性概括。人们心领神会地认为家族企业肯定是与“家庭、家族”分不开的,但目前的研究重点更多地放在“企业”层面。在谈论家族企业时,人们宁可用头脑里浮现的一个“共识”来取代准确下定义(Mandl,2008)。Astrachan et a
6、l.(2004)尖锐地指出,在定义家族企业时,“家”的方面经常被人们忽略,这使得家族企业的研究难以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研究。家族企业的定义与具体判定的混淆使得研究偏重于现代形式的家族企业,这就使得相对古典的中小家族企业的研究得不到足够重视,而绝大多数的家族企业都是相对古典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家族企业数量众多,应该引起足够关注。由于目前定义缺少对于家族企业本质属性的揭示,并且相关研究过多集中于数量化处理,对“家族”与“企业”的内在关系引起的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不够。 其次,目前家族企业定义存在片面性。从所有权、管理权或控制权角度来定义家族企业,实际上侧重于对现代形式的家族企业的界定,不能涵盖所有的家
7、族企业形式。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形式,家族企业不仅有现代企业的股份制形态,而且其中相当比例仍然保持着相对古典的业主制和合伙制形态,而控制权等概念是在现代企业和公司治理研究发展起来之后才广泛应用的概念。这种定义角度造成研究眼光多集中于大型现代家族企业上,具有相对古典形式的中小家族企业得不到足够重视。家族企业的规模应该是无论大小的(Mandl,2008)。这种定义的广泛应用与家族企业研究的背景和语言差异有着密切联系。不容置疑,中文“家族企业”与英文“family business”指的是同一研究对象,然而稍加推敲就会发现这个翻译值得商榷。英文family至少包含了家庭和家族两层含义,因此核心家庭经营
8、的企业也是“family business”之一;而中文里的“家族”与“家庭”却是很容易区分的概念;“business”翻译成“企业”,而“企业”是近代才从日本引进的词汇(钟吉娅,2003),这也从定义上排除了中国历史上的家族经济组织。 再次,家族企业定义的多样化直接导致了研究结果可信度不高的问题。家族企业定义的标准有宽有严,若适用不同标准,许多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将大打折扣。根据European Commission(2009)的研究报告,仅在欧洲国家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至少就有九十种,即使在一个国家内也同时适用多种不同的定义。以对所有权、管理权和传承这三个要素在家族企业中所占比重的争论为例,可以
9、看出不同的定义对于研究结果有着极大的影响。Shanker和Astrachan(1996)很早就意识到没有明确定义的家族企业研究都是值得商榷的,同一个数据库使用不同的定义会得出差距显著的结果。通过文献研究,Shanker和Astrachan以不同定义标准的家族企业对于美国GDP的贡献为例进行了论证。他们将已有家族企业的定义大致分为三类:(1)宽松定义:家族对企业只要有少量参与;(2)中间定义:家族对企业有一些参与;(3)狭窄定义:家族对企业有很多参与。对美国企业按这三个标准进行归类后发现,不同定义的家族企业对于美国经济贡献程度存在巨大的差距(见图1)。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我国,赵昌文等(2008)
10、用此标准对中国A股上市企业进行界定,认为2006年有392家家族企业;而福布斯中国在2010年的调查中认为2010年的A股上市家族企业为305家,这与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的趋势是不符的。2012年福布斯的调查又将定义调整为“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归一个家族所有,以及至少有两名或以上的家族成员在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所得家族企业数量也激增至684家。同一个机构的研究对于家族企业定义不断修改,也说明了目前的定义仍有很大的自由度。 二、嵌入视角的家族企业定义 “属加种差”是一种常用的定义范式,即给一个事物下定义的要点是既能表现出此事物的基本属性(属),又要找出其区别于其他同类事物的特征(种差)。家族企业的
11、属性首先是企业,无论是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还是对市场契约的替代(Coase,1937),家族企业都满足企业的基本属性。然而家族企业如何能够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区别开来呢?针对“家”经常被忽略的情形,近年来西方学者经常提到的“家族性(Familiness)”可以很好地概括家族企业所内涵的“软”性特征,这些特点具体包括:家族企业的文化、价值观、家族传统、情感依赖(Lindsay和McStay,2004;Fletcher et al.,2012)、家族使命感(family commitment)(Astrachan,et al.,2002)、家族认同感(family identity)(Nordqvis
12、t和Zellweger,2010)等。对于“家”与“企业”结合的内在机理,借鉴社会学的“嵌入(embed)”概念则能更为清晰地进行说明。自Polanyi(1957)提出这一概念进而由Granovetter(1985)引入社会学研究之后,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都对其进行了引用和发展。从契约角度看,家族企业是一种特质性关系契约(Williamson,1979;储小平,2004)。与其他企业相比,家族企业所嵌入的社会网络最初是以家族网络为基础的,各种家族关系涉入到企业的各个角落,家族与企业的联系用相互 “嵌入”来形容是再恰当不过的了。这种嵌入关系包括家族物质资本、家族人力资本、家族社会资本三个方面,这使
13、得家族企业与其他私营企业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具有社会性的家族与具有经济性的企业之间的相互交织,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的不同治理结构,体现出了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的“硬”标准。尤其是那些个人独资或者一个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若创业者个人只是追求自身价值实现,没有家族使命感和认同感,很难说这是一个家族企业。因此,笔者对家族企业给出了一个大胆的定义:家族企业即指家族与企业组织相互嵌入、以家族性为基本特征的企业形式。 给出家族企业理论定义的意义在于,一是揭示家族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相区别的本质性特点,找出目前家族企业由“家族”层面引起的各种问题。不同社会文化下的“家族性”有着很大差异,中国“家文化
14、”源远流长与“家思想”深入人心使得中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具有更鲜明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东亚文化的影响上,相关研究也不在少数,这里仅进行一下简要概括:华人家族企业中的家族性主要体现在孝敬、集体主义、对外人有限的信任(Redding,1993)以及家长权威、家族认同感强等方面。了解中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性”对于中国家族企业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二是有利于发掘由于家族与企业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相互交织所引起的深层次问题。从三种家族资本的嵌入角度来看,家族资本在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参与度。家族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创业初期都会有比较多的投入,随着企业的成长、成熟和衰退
15、,这些家族资本总体比例上会减少。家族物质资本主要涉及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等方面,创业初期的资本大多由家族成员合伙付出,这就容易引起中小企业产权界定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企业发展壮大后,家族资本的突出问题演变为股权结构的治理问题,家族人力资本则涉及管理权以及进一步的委托代理问题,家族成员之间的微妙关系引起的治理矛盾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面;家族社会资本对于企业的资金来源、市场拓展、企业社会网络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家族企业研究值得深入发掘的领域。 下面笔者以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为例来说明深入研究家族与企业嵌入关系的意义。家族企业作为一种关系契约治理形式,根据刘世定(1998)对于关系契约的描
16、述作以下假设:在一个以家族成员为主要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家族企业中,两个主体A(a)与B(b)间存在着企业层面的契约关系A与B,和家族层面的地位关系a与b,AB表示经济层面的契约关系上A比B占有更多资源(b则表示家族地位影响力不对称,比如长辈与晚辈。企业与家族相互嵌入的结构有以下几种情况:当企业契约关系与家族地位关系同方向时,是一种同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关系对于企业契约关系起到润滑作用;其他情况则是异构,家族关系的嵌入则可能会有一定摩擦,引起新的交易成本。这就意味着当家族与企业相互嵌入时,在同构的情况下会有着其他类型企业没有的优势,但在异构的情况下则可能产生新的交易成本和新的治理问题(如表1
17、所示)。 三、结语 由于家族与企业的双重复杂性,重新定义家族企业是个富有挑战性的尝试。目前国内家族企业的研究并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义,一方面多数定义缺乏对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本质属性的揭示,忽略了“家”的特点以及家与企业的结合机理;另一方面,应用最多的家族企业定义实际上是对大型股份制家族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这导致了定义的片面性,容易产生忽视相对古典的中小家族企业研究的导向;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目前定义的多样化,这使得一些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针对这些问题,从家族企业的本质属性出发,对家族企业进行理论定义,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点再去具体界定,是一种新的研究尝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
18、理论层面给出了家族企业的定义,借用“嵌入”和“家族性”等概念以揭示家族企业的本质属性,从而从本质上揭示家族企业区别于非家族企业的突出特点和家族与企业相结合的内在机理;进一步基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家族企业的嵌入特点和家族特性,更容易从根本上发现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找到解决方案。给一个事物或现象下定义,甚至比实证地去研究这个现象要困难得多,尤其是对家族企业这样众说纷纭的话题。正因如此,Miller和Breton-Miller(2007)认为缺乏准确的定义正预示着家族企业仍然是个值得研究的领域。 参考文献: 1D. Fletcher,L. Melin & A. Gime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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