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1946《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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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浅析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了由张君劢起草,王宠惠、吴经熊、雷震修改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分总纲、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4章,175条。它对五五宪草进行了较大修改,主要是从法律上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对人民自由权利的规定废除了法律保障主义做法;缩小了国民大会权力,在客观上有利于限制国民党利用大二无用的国民大会垄断国

2、家政权;一定程度限制了总统权力。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国家性质中华民国宪法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并且在序言中解释制定该部宪法的目的在于“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二)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中华民国宪法对人民权利义务之规定采取了宪法保障主义原则,其第2章列举了人民所应享有的平等、人身、居住、迁徙、言论、讲学、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以及生产、生存、工作、诉讼、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和考服公职等权利,人民也须承担服兵役、依法纳税、接受国民教育等义务。但该宪法同时对上述自由

3、权利作出了限制规定,“各项自由权利之行使不得妨碍他人自由,同时应当服从于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三)关于政府体制在中央政制设计上,中华民国宪法确立了形式上是责任内阁制,而实际上是一种既非总统制又非责任内阁制的政制设计。在该体制中,总统的“核可权”得到加强,但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行政院却并不对他负责。总统虽有高级官吏的提名权,但这些提名的生效却受到立法院和监察院的限制。透过这些细节可以看出,中华民国宪法确立的中央政体实质上是一种修正的总统制,融合了责任内阁制和总统制的特征。同时该部宪法在第4章至第9章还规定中央政府采用

4、五院设计,即中央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并对各自职权作出划分。(四)关于国家权力机关在孙中山的建国思想中,国民大会是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通过国民大会选举或罢免中央政府、对中央政制进行创制和复决。中华民国宪法对国民大会的职权做出规定,“国民大会有选举和罢免正副总统、正副立法院长和监察院长、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的权力,同时还享有创制和复决法律权,修改宪法权”。同时中华民国宪法还对国民大会的组成和工作方式作出了相应规定。(五)关于中央与地方权限之划分根据1945年政协会议通过的“省与中央权限之划分依照均权主义”宪草修改原则,中华民国宪法第10章对“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作了专门列举。其中规定由中央立法并执行的13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由省县执行的20项由省立法并执行之,或交由县执行的12项,由县立法并执行之,除以上列举的这些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事物有全国一致性者属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属诸各省,如遇争议由立法院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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