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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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精髓所在。本文论述了宪法与人权的关系,对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保障;违宪审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的尊严和自由作为一种权利逐渐成为制度建设和社会关注的核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成为宪法制定和实施的终极目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最基本的保障。宪政与法治的标志在于公共权力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约束,公民的权利是否得到了普遍的实现。公民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公共权力所侵犯,即便遭受侵犯,也应该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

2、复和整合。一、公民基本权利与宪政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而由宪法确认和保护的部分是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它有两大显著特征:第一,基本权利首先和主要地体现的是对国家的要求,国家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落实基本权利;第二,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有直接约束力,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应遵照执行,否则就构成违宪,应负违宪责任。宪政的核心价值基础即是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绝对保障,这也是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的终极目的。基于此,在权利交易的一级市场中,人民通过宪法将自己的主权权利委

3、托给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所支付的对价理应是合理配置权利并且规范权利有效行使,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为避免基本权利遭受国家机关的侵害,现代宪法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以具体的个人人格不可侵犯为原则,认为每个具体的个人之尊严应受到尊重,自由与生存应受到保障。总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精神终结所在,也是现代宪政的逻辑起点。二、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规定不彻底 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一是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难以实现,三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4、利方面,我国宪法未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宪法缺乏对贫困者的特殊保护规定。在环境权方面,环境权尚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宪法在提及“公共财产”、“国家的财产”和“集体的财产”时,均未使用“合法性”这一限制用语,而在提及“公民的财产时”,却单单连续使用“合法”这一限制用语。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对不同主体财产权利评价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反映。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也没有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公民的私有财产”。规范的差异说明宪法对公私财产的评价和保护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说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

5、产的保护强度低于公共财产。现行宪法中财产权保护制度的三大特点同时构成了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致命缺陷。(二)缺少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身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通过宪法监督保障,也即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我国缺乏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宪法诉讼机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人类为保障基本权利目的而制定,缺乏制度保障的宪法当然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难免会发生,违宪审查是现代宪政国家保障人权不可或

6、缺的基本制度,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十分必要。三、相关完善建议(一)充实公民权利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充实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一是迁徙自由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传统户籍制度己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有义务消除歧视,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制度,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自由权。我国现实中己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不少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罢工不失为劳动者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一项有效手段。三是私有财产权。我国

7、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人民的头等大事,仍然是生存。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公民首要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理应把生存权上升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并据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审判权。司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功能,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根本价值。(二)完善公民权利体系首先,增加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概括性规定,即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宪法未作列举性规定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公民无权享有,更不能认为政府可以任意

8、剥夺。其次,改不分类立宪模式为分类立宪模式,借鉴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方式,以明确的标题来标明基本权利义务的类别和性质。我国宪法中虽然绝大多数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各自成条,但却将表明某一权利或义务属性的款项与对这一权利或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的款项并列在一起甚或规定在同一款中,层次不分明。再次,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规范的结构。就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而言,至少应当包含权利的确认、保障和限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才具有完整性。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受教育的权利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在要素不完整的问题。(三)

9、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1803的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在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齐玉玲案是个源头,孙志刚案是个典型,青岛3名考生状告教育部案是个契机,它让司法机关开始关注宪法这个武器,使拥有最高效力、代表最高权威的宪法走进了平民百姓的视野,并促使法学专家们的目光聚焦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之上。使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意识到保护公民宪法斌予的权利,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十分必要。违宪审查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在美国,违宪审查存在于整个司法体系,它与一般司法管辖并无显著分别,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显然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参考文献:1李晓明:宪政视角下的公民基本权利J。学术交流,2006年第2期,40页。2罗玉中。万其刚。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3文哲主编。宪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4杨海坤。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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