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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及延期开庭申请书申请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石人北路84号3楼2号,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四季花城1单元1单元13楼13A,法定代表人:李亚清。申请人因王成映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自2012年起一直在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四季花城1单元1单元13楼13A办公,申请人的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石人北路84号3楼2号自2009起就未在此办公,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应由经常居住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人认为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对开庭时间顺延并将该案应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此 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201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