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3007941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考试重点总结.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5、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节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6

2、、涉外婚姻在广义上是指,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复婚。在狭义上,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婚姻家庭法学中的涉外婚姻,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涉外婚姻。7、重婚: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即无论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8、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

3、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9、.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10、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的无过错方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具有目的性

4、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3)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

5、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形式要件就是必需进行婚姻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项: (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不满十四周岁

6、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这一规定基于以下理由:首先,这是对收养人年龄限制的普遍性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最低年龄的起点要求。如德国和法国关于收养人年龄的要求为:30岁的成年人即可收养。有的国家虽然没有一定的年龄差,但一般为20岁左右。其次,收养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人父母,则年龄不宜过轻。收养人年满30周岁,是对有配偶者双方和无配偶者的共同要求。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因不愿生育或

7、不能生育而没有子女,或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合理的地方及改进方法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举证责任问题: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若进入司法程序,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从实践中看,离婚损害赔偿

8、的举证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除了重婚为登记婚的情形相对容易举证外,其余几种情形都是难于举证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问题: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四种发生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立法方式也有一个突出的弊端,就是很难穷尽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也不能适应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利于适用范围以外弱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出于现实生活和婚姻家庭的复杂性,造成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不应仅限于这四种。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问:从解释(一)第29条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是有过错配偶一方

9、,而不包括第三者。建议:1、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权利,对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应扩大到第三者,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一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我国有必要对第46条规定加以完善。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将原来列举规定的四种情形加上长期通奸、赌博、一方卖淫、嫖娼这几种情形作为第一款,然后再加上第二款“其他违反夫妻权利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这样规定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就能避免列举式存在遗漏的缺点,比较全面地涵盖客观实际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更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必要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其中。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

10、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中,采用的则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才能免责。此时的权利主张者不需要针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的责任。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用于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是大有裨益的。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1婚姻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没有登记结婚的,如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离婚程序解除。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3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法定的离婚条件:1.对方或自己犯有重婚罪2.一方非法同居3.家庭暴力4.遗弃家庭成员5.一方被判刑6.一方宣告失踪7.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8.一方赌博吸毒9.接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6个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