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亲属相盗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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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相盗问题探析 亲属相盗问题探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亲属相盗问题探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亲属相盗问题探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实际生活中,亲属相盗问题,由于其屡见不鲜,已成为我们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对待这一现象,我们是在立法上予以专门规制还是统一根据普通盗窃罪来处理,不仅涉及到法律的完善,而且还关系到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在刑法中体现刑法谦抑性。 一、亲

2、属相盗的定义及特点 那么何为亲属相盗?所谓亲属相盗,是指配偶、家属、亲戚之间的盗窃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配偶关系、家属关系、亲缘关系的盗窃案件。 为更好的理解亲属相盗行为的性质与特点,笔者拟以发生在浙江省慈溪市的一则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2008年7月31日凌晨,被害人的外孙陈某(20岁)伙同孙某、徐某等三人,窜至慈溪市新浦镇某村杨某(陈某的外祖父)的个体厂,扳窗栅入室,盗得存放在仓库内的韩国LG产聚丙烯PP料14包,总重量350公斤,总价值4025元。案发后,陈某的外祖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声称他的外孙陈某以前曾数次偷过他的包料以及两本存折,由于其外孙屡教不改,手段越来越恶劣

3、,请求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来,陈某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由上文实例考察,亲属相盗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共处于亲属圈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家庭或血缘等关系,是亲属相盗行为的显著特征。从某种角度讲,家庭或亲属圈被视为一个法人或变相法人,具有一定的自治权。特别是考察中外关于亲属相盗等财产犯罪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大多数国家都不约而同地有给家庭或亲属圈自治权的用意(哪怕是潜意识的),都有划定国家和家庭之间界限的用意 ,体现了尊重家庭或亲属圈自治权之意。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亲属相盗作区别对待是有现实依据的。 二是亲属之间的财产界限往往不太明确。客观上讲,亲属间(即使不同居)

4、财产界限的确远不如非亲属间清楚,在我们这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之邦,尤其明显。而对于欧美等国,我们通常认为西洋人即使亲属之间也精于财利算计、斤斤计较、财产权利分明,但事实上,欧美法关于亲属相盗的规定表明,我们从前在此一方面夸大了事实。事实上即使不同居的亲属间相盗,大多是告诉乃论,或不予刑罚,只有民事返还或赔偿之责。这说明欧美法也不把近亲属间的财物非法转移看成大不了的事情,而是看得很轻 。 可见,亲属相盗问题,无论是在定罪还是在量刑上,都是一个十分微妙、复杂的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亲属相盗问题必须权衡利弊,妥善处理。 二、我国关于亲属相盗的规定及不足 (一)亲属相盗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 关

5、于亲属相盗问题,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未专门规定。然而,对于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亲属相盗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却无法回避,于是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的方式确认了亲属相盗的存在。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3月对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

6、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

7、司法解释关于亲属相盗规定的不足 首先要说明的是,两高的解释和批复对亲属相盗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采用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等用语,而是使用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这一非常严谨考究的用语,笔者认为,正是由于考虑到亲属相盗的特殊性,两高才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当然,两高就亲属相盗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也有以下不足: 第一,对 亲属 的范围规定不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将 亲属 限定于近亲属及共同生活的非近亲属,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亲属相盗之 亲属 限定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 两者范围显然不一致,这容易导致控审机关在司法操作上的矛盾。 第二,对亲属 的范围限制偏窄。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亲属仅包括

8、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叔、伯、姑与侄子、侄女之间,姨舅与外甥子女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等发生的盗窃,就不在亲属相盗之列,只能按普通盗窃罪论而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这对于文化传统悠久且注重亲情伦理、礼仪交往的中国而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恐怕是难以接受的,故两高司法解释对亲属范围限制偏窄,不能全面反映我国亲属相盗现象的实际情况。 第三,缺乏可操作性。两高的司法解释均有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之规定,这一规定虽然有值得肯定之处,但却是极富弹性和概括性的。不同的人、不同的控审机关会有不同的理解,很难保证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法官都能客观公正地确

9、定有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容易导致司法腐败,与刑法价值取向相背。另外,关于亲属相盗的性质、成立要件、起诉方式及亲属相盗的身份犯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例如本文所举的案例,便反映了如何处罚亲属相盗中的身份犯及共同犯罪问题。 三、完善亲属相盗的立法建议 鉴于亲属相盗具有与普通盗窃不同的特殊性,并充分考虑到刑法的公正性、道义性、谦抑性三者之间的协调、统一, 以求最大限度地体现刑法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对亲属相盗的法律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适当扩大亲属范围。笔者认为, 对亲属相盗的亲属 的范围, 应限定为家庭成员、近亲属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其中家庭成员,不以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为限,除

10、了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外,还包括在一起生活的非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它以不共同生活为限,因为近亲属与家庭成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交叉重叠关系,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当然属于家庭成员,因而此处的近亲属仅指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指在我国传统生活中,还有一些亲属如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血缘比较近,关系比较密切。如果把他们排除出去,会破坏业已形成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当然,对其范围适当地予以限制是必要的,其标准就是他们是否共同生活。 (二)将亲属相盗规定为亲告罪。笔者认为,将亲属相盗规定为亲告罪

11、,原则上采取亲告罪即刑事自诉的立法模式(不排除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允许司法机 亲属相盗问题探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亲属相盗问题探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亲属相盗问题探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关采取刑事公诉的例外),是较为理想的处置模式。 首先,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看,亲属相盗行为尽管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考虑到该行为一方面发生在亲属之间,另一方面

12、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损害较轻微,对其予以从宽处理是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应当从宽处理的案件作了一些规定:如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可见,对于亲属相盗这类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为刑事自诉案件,既有利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有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其次,从被害人角度来看,被害人在得知盗窃者是自己的亲属,出于亲情考虑,大多数情况下不愿意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宁可采用其他非正式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对在亲属间所犯的这些财产犯罪,与国家积极地进行干涉相比,委于亲属间进行

13、处理更适合于维持亲属间的秩序。 正是出于尊重被害人意愿的考虑,将有无必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交给被害人,由其自己去决断是合乎法理人情的。正如法谚所云: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体现着社会道德、公众情感,其有效实施也决不能与公众情感、社会道德背道而驰。 再次,从被盗窃财物性质看,亲属或家庭成员之间对财产的所有、占有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在一起,大家对财产的所有占有关系具有模糊性;第二种情形是亲属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生活关系,对财产的占有具有明确性。 针对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偷拿家庭财物很难确定是拿自己的还是拿他人的,盗窃这种家庭共有财产时,行为人所得的赃物至少有一

14、半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从而出现‘自己偷自己’的局面,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其它盗窃犯罪。 把它规定为亲告罪,由被害人自行举证,比司法机关查证要容易得多。针对第二种情形,由于被盗财产的归属明确,除了考虑行为人的盗窃次数、情节、数额以外,主要考虑的应该是被害人的感情、意愿,但是,即使被害人经过充分权衡,决定起诉自己的亲属,也应该以刑事自诉形式,追究自己亲属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处罚形式上要讲究灵活,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人道性。 (三)关于亲属相盗的身份犯。这也是本文所举案例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所谓亲属相盗的身份犯,是指他人利用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而唆使行为人盗窃亲属财物的

15、犯罪。亲属相盗中亲属的身份即为排除行为犯罪性或可罚性的消极身份,具有亲属身份的人有盗窃亲属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减免处罚。 对亲属相盗之身份犯的定罪处罚,各国刑法主要有以间接正犯论和以共同犯罪论两种立法例。前者主要包括那些规定亲属相盗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后者是对于规定亲属相盗构成犯罪的国家来说的。 由于亲属相盗为亲告罪,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亲属相盗的身份犯,只要被害人告诉了, 则对教唆者、利用亲属相盗者和作为亲属的行为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在对教唆者、利用者亲属相盗者和行为人处罚上,应区别对待,对作为亲属的行为人规定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而对非亲属的共犯则按普通盗窃罪处罚。例如,上文所举案例

16、中,对于杨某的外孙陈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其外祖父家的财物,在其外祖父已报案的情况下,对陈某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理,同时,因其具有亲属身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从实现刑法谦抑性角度看,中国目前实现刑法谦抑的途径不在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而在于大幅度降低刑罚量,逐渐实现轻刑化 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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