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职院校校园暴力概念的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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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高职院校校园暴力概念的界定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事件屡屡见之报端。不单单是我国,从世界范围来看,校园暴力事件也有着日益增多的趋势。各国政府、专家、媒体均对这一现象予以广泛的关注,我国针对校园暴力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论文关键词 高职院校 校园暴力 法律责任我国针对校园暴力的研究不可谓不多:从小学到初中,从高职院校到本科院校各个年龄段的学生均有涉及。但笔者查阅相关文献,发现研究者虽众,但是针对校园暴力的基本概念,甚少有人做出澄清与界定。或者虽有定义,但存在种种问题,或是有失偏颇,或是以偏概全。基本概念探讨的缺失,致使深层次的思考与讨论无从谈起,即便进行了思考

2、与讨论,这些思考与讨论的内容也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法对校园暴力的本质进行揭示。因此,笔者决定写作这篇文章,对校园暴力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与澄清,同时对国内外有关校园暴力的研究现状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希望能对今后的研究者提供些许帮助。一、校园暴力的形式要件在学界有不少学者尝试对校园暴力进行定义。这些定义各有侧重,各不相同。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校园暴力概念。综观对校园暴力的定义,其共性部分为以下几个要件:形式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空间要件等。校园暴力的形式要件,简而言之即什么样的行为能够被定义为暴力。对于暴力,在不同的角度有如下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对暴力的定义为不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力量,

3、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精神的强暴行为。第49届世界卫生大会(1996)首次将暴力作为严重危害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提出,定义为:“暴力是指蓄意滥用权力或躯体力量,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导致身心损伤、死亡、发育障碍或权利剥夺的一类行为。”在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22条曾经对“校园暴力”的概念有所涉及,该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但在当年12月正式通过的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校园暴

4、力”这一术语却被删除。由此可见,因为校园暴力的概念难以界定,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对这一概念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的认定,交由法官去自由裁量。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对校园暴力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是我国其他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概念的定义能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照。家庭暴力就是一个与校园暴力相类似的概念。关于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此做出了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而法律责任的基础是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意味着一种比较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法律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标准显得过宽,我们也可以看到该法条所明确所列举的暴力行为都是比较严重的物理暴力行为。同时我们可以注意到,该条把对受暴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列为伤害后果的一个表现,这一点对于我们对于校园暴力的定义无疑具有借鉴的意义。虽然上述三个定义对于“暴力行为”的界定,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定义也有共性之处。笔者认为,对于暴力的界定,应当综合手段行为和行为后果两方面来考虑。手段行为即某种形式的作为和不作为,包括物理击打、言语暴力、精神强制、刻意孤立冷落等冷暴力行为;行为

6、后果应当包括身体受到伤害以及精神受到创伤等,只有对校园暴力的内涵从手段行为和行为后果作出全面的认定,才能够为今后进一步的讨论提供坚实的基础。二、校园暴力的主体要件主体要件,即实施校园暴力行为的主体。主流观点倾向于认定校园暴力的施暴主体为在校学生。但在如何认定在校学生的标准上存在着区别,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学生应当限定为未成年学生,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界定是为了更加明确的进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学生应当包括所有的在校学生,甚至包括在校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这样对校园暴力的主体进行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学生这一特殊的主体与社会人员在思想认知和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着区别,并未把研究方向局

7、限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范围之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校园暴力的施暴主体进行从宽认定,因为在我国大陆地区,近年来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发生在校园的暴力事件,其施暴主体往往具有“外源性”(如近年来频发的针对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暴力事件)和“师源性”(如发生在学校的教师虐待学生的行为)的特点,因此从维护校园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校园暴力的施暴主体扩张到教职员工和校外侵入人员。“师生说”则强调校园暴力的被害人不仅仅指学生,还包括教师。笔者的观点是,应当将校园暴力的施暴主体限定在学生的范围之内。因为学生这一群体具有特殊性,对学生这一施暴主

8、体的心理研究、产生原因、控制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而对主体进行泛泛的扩张,反而会使研究的方向显得分散,不利于形成有针对性的结论。将施暴主体限定在学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人员的范围比较广泛,对施暴动机与施暴行为的控制不易进行区分。且对施暴行为的研究属于犯罪论等其他理论研究范畴,对施暴主体不加区分的予以扩张不但会增加研究的难度,同时会降低研究的意义。三、校园暴力的其他要件(一)客体要件,即施暴主体的暴力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一种观点认为校园暴力的客体为在校学生,另一种观点为校园暴力的客体为所有在校人员,包括学生、教师、所有教职员工等。其代表性观点如林秉智指出:校园暴力&ldq

9、uo;主要是指侵犯师生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暴力行为。”(二)空间要件,即校园暴力所发生的地点一种观点认为,校园暴力发生的地点应当特指学校,如管晓静指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行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施暴主体和受暴客体等因素满足了特定的要求,并不一定将校园暴力的空间限定在校园内。如简平指出:“校园暴力,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校园及其附近的以学校教师或学生为施暴对象的恃强凌弱的暴力行为。”而姚建龙教授认为,校园暴力的空间要件应当采“合理辐射说”,应当以校园为中心,以一合理距离为界,比如说方圆200米以内,进行合理的辐射,所有发生在此范围内符合校园暴力其他要件的暴力行为均应当被认定为校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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