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代结婚实质要件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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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当代结婚实质要件之评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具体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尤其关于直系姻亲能否结婚,立法并无明文规定。本文将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若干立法空白,提出相关完善建议。论文关键词 结婚 实质要件 姻亲一、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具体规定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采用的是“正面要求与反面禁止”相结合的结婚要件立法表达方式,一方面规定结婚的必备要件,从正面要求当事人必须或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包括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另一方面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从反面列举了种种不得结婚的情形。我国

2、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从古至今,我国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和法律几乎为通例。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代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我国社会主义时

3、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婚姻法结婚实质要件规定之不足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有关结婚内容的修订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它忽略了婚姻生活中现存的以及新出现的问题与情况,在立法理念上略显保守。表现在:(一)禁止结婚的主体范围不够明确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于禁止结婚的主体范围的规定并没有做任何的修改,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

4、的各种问题,这显然是十分被动的。体现在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只限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范围比较窄,对拟制血亲和其他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例如拟制血亲间是否可以结婚?姻亲之间特别是直系姻亲之间是否可以结婚?解除了拟制血亲和姻亲关系的男女是否可以结婚?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可以婚?旁系拟制血亲和旁系姻亲间的通婚是否应予以限制等等,这些均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1.关于禁止拟制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的问题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的成立或者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达一定期限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所拟制的血亲关系解除而终止。姻亲是

5、指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新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同时第10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但是对于拟制直系血亲间能否结婚,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以及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直系姻亲关系解除后能否结婚,并无明确规定。因此,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养父与养女、继父与继女、女婿与岳母双方要求结婚的事例。由于他们的行为举止是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相悖的,所以必然引起人们的非议,凡是婚姻法所禁止的,必定是社会道德所谴责的,凡是为社会道德所不容的,也应该是婚姻法所禁止的。婚姻法第

6、26条和第27条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以及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既然如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自然也等同于亲父母与亲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禁婚,那么“拟制直系血亲”当然也不允许结婚。这是合乎法理的逻辑推断,也是我国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2.直系姻亲结婚会产生更多的法律后遗症问题根据法无明文禁止不违法的原理推导,由于无相关立法规则的禁止,从法理上来说,难就其错;从立法角度我们确实找不出直系姻亲结婚不合法的明确规定,然事实并非表面,我们应透过现

7、象看本质,直系姻亲结婚会留下更多的法律后遗症问题。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儿媳与公公结婚且婚后又生有一子,这样的姻亲结合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在亲属身份方面:大儿子称公公为爷爷,二儿子称公公为爸爸,且同一母所生的两子女之间又如何称谓呢?大儿子与公公应属直系血亲关系还是形成抚养权利义务关系的继父与继子呢?这种身份关系的紊乱使得法律难以确认其家庭成员间的亲属身份关系。(2)在赡养长辈方面:若两子女长大成人,且在公公与儿媳都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母亲的赡养自无异议。但是,两子女对公公的赡养就有争议了,法院能否判决大儿子履行赡养的义务呢(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是有条件的)?若

8、未判决大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又将显失公平。(3)在继承方面:两子女对其母亲财产的继承无争议,然而对其父亲(爷爷或继父)财产的继承也会出现类似赡养方面的问题。在于大儿子对其爷爷(继父)财产的继承是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拟或是代位继承?从直系姻亲结婚所引起的这一列混乱的法律后果来看,法律关系是相当复杂的,甚至可能是立法无法解决的。由此可见,我们有必要将具有直系姻亲关系的人列入禁止结婚的条件之中。(二)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婚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失去道德约束的婚姻当事人是不会幸福的,直系姻亲之间通婚不存在生物遗传学上的障碍,不会妨碍子女的优优育。但是,我们主张将直系姻亲结婚列入禁止结婚之列是立足于伦理、道德

9、规范的要求,认为其通婚是违反伦理道德、习俗禁忌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他(她)们与直系血亲有着相同的身份,其结婚本身就是一种乱伦行为。对于他们本人来说虽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但却遭受着道德的惩罚。比如:周围人的敌视、社会舆论的谴责等不友好的待遇。(三)忽视了婚姻的社会性从法律的观点看,对于我们来说婚姻是一种状态,它的设立和终结严格由法律调整,它不仅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大量的权利与义务,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与有关当事人与其他人有一定的关系。结婚虽为私事,国家作为公权力机关确实不应过多干预,但是,关键在于人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更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法律对于个人私事的约束与否,不仅考虑个人的感情、喜好以及他的个人利益,还要考虑个人所处的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社会大众的价值观。一旦法律不顾及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肆意的破坏这种共同的价值观,就会导致人们行为的混乱,更深一步就是整个社会体制的崩溃。从这一点上讲,直系姻亲结婚已远远超出两个人“私”的领域,国家有必要加以干涉。因而,当个人自由与维护社会价值观相冲突时,我们必须谨慎的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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