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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要点新旧对照 新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纳税人做了解释。 第三条规定,企业所
2、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
3、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旧法律法规 内资企业方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4、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涉外企业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5、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法差异比较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鉴于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现行税法
6、有诸多不同,本文特从以下几点对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加以对比,以备读者比较。一、纳税人(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
7、、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二、税率(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
8、计算,税率为3%。(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9、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
10、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1、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有: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四、扣除项目(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1.准予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
12、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不得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1.准予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
13、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2.不得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4、。五、税收优惠(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
15、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1.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将在未来几年实行过渡税率。例如宁波远大沥青有限公司从02
16、年开始获利,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率,07年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加1.5%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从08年开始有5年的过渡税率,依次分别是:18%、20%、22%、24%、25%,不再交纳地方所得税。2.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3.免税、减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17、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六、特别纳税调整(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调整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有: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可以
18、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除了上述六个方面外,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征收管理上的差异: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资企业分季预缴,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统一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