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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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意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地查找隐患,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应当做到以下三点:1、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2、 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3、 坚持各项行之有效

2、的措施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五是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六是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 法律的概念、基本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它通过规范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3、的工具。(二)法律的特征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有以下特征: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职能按一定程序创制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其将已经存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指导下,以新民主主义法律为基础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是社会主义经济

4、基础的客观反映。它的基本特征是:阶级性、科学性相统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强制实施和自觉遵守相结合。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法律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有:1.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2. 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3.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4.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经营管理办法等。5. 地方性法规由各

5、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能同宪法、法津相抵触,只限于本地区使用。三、法律实施(一)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囯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将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事、具体人的活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都对法律适用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适用要正确、及时、合法。为此,适用法律规范时应遵循下列原则: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第三,法津适用机关依据法律独

6、立行使职权。(二)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1. 法律的时间效力包括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停止生效以及法律的溯及力。通常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多数法律都规定了生效时间,有时在发布法律的命令中宣布生效时期。2. 法律的空间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全部领域范围内生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3. 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原则上也适用我国法律。(三)

7、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阐述法律的内容和适用条件,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叫有权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即全国性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适用法律时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行使职权时,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以及如何适用它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所作的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地方行政机关对地方规章具体适用的解释。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有的只对个体案件和事项有约束力。非正式解释即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律的

8、根据,如法学著作、教科书及律师在辩护、代理中对法律的解释。四、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紧密联系。法律制裁是由国家机关强制违反法定义务的人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加以制裁,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不同的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及责任是不同的。通常按照法律部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主要有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它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两大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 停止侵害;2. 排除妨碍;3. 消除

9、危险;4. 返还财产;5. 恢复原状;6. 修理、重作、更换;7. 赔偿损失;8. 支付违约金;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 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违反经济法规所规定义务的经济组织和公民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经济责任的种类有:1. 赔偿经济损失,即有过错者用钱财来弥补受害者的物质利益损失,并以此来消除造成损害的后果。2. 偿付违约金,即由合同当事人中的违约方向对方偿付一定数量的货帀。3. 罚款,即国家经济管理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组织或公民依法强制其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帀。4. 强制收购,即对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和购销物资法规以及其它有关经济法规,情节较轻的,有关财物可由

10、国家强制收购。5. 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因不正当行使权利或者违反法定义务时应该承担的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制裁。对各种经济组织可采取通报批评、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撒销或吊销注册商标、吊销许可证书、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经济组织的职工可采取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撒职、开除畄用察看、开除等处罚手段;对公民和个体经营者可采取批评、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书、行政拘留等处罚手段。(四)刑事

11、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分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表现为定罪判刑和强制服刑。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和罚金、剝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相关法律名词释义1、违法及其特征 违法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违法的构成:1必须是一种行为。2必须侵犯了客体。3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4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以上四个方面同时存在方构成违法。2.法律制裁及内容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根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制裁措施。按照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12、及触犯法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1 刑事制裁;2 民事制裁;3 行政制裁其中行政制裁又有: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3. 犯罪及其特征犯罪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根据犯罪的主观心态,可分为两种:1 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2 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犯罪有三个特征:a、具有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 c、应受惩罚性。五.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一)体系构成1、 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

13、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2、 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3、 地方性法规有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等。 4、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参见P7 2. 立法目的是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

14、主要内容 矿山建设及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参见P8 3. 立法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主要内容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煤炭经营;煤矿矿区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参见P9 4.立法目的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 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需要。主要内容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客、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5.制定目的及意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15、为主”的方针,坚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生产实践为基础,向世界先进水平靠近,不迁就保护落后,结合我国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实际,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探索,具有权威、科学、实用、全面和可操作性的特奌,是煤矿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矿井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第三编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剝、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四编职业危害,规

16、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6.立法目的及适用等范围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管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9种、参见P10) 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等。7.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17、条例适用于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主要内容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明确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以及国家、省级建设和国防抖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发证权和管理权;提出了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和使用做出了规定,对行政处罚眀确了权力机关。是一个有利于从源头遏制安全事故的法规。 六.违反煤矿安全法律规定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有关煤矿安全法律规定的责任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可分为处罚性责任、强制执行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3种。(

18、一) 行政处罚1. 目的,行政处罚是主管行政机关依法惩戒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处罚法定原则和处罚相当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要求只在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并且法律明确规定对该行为应予处罚时,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措施必须与被处罚对象的过错相一致,真正迖到处罚目的。2. 分类,对违反煤矿安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理论上可分为4类:1) 申诫罚或声誉罚。如警告、通报等。2) 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财产或没收非法所得。3) 行为罚或能力罚。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取消煤炭经营资格。4) 人体罚或人身自由

19、罚。如拘留等。煤矿监察机关对违反煤矿安全行为的处罚,除人体罚以外其他罚则都可能采用。人体罚只限由公安机关行使。3. 注意的问题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只能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于因为使用童工造成安全事故时,要尤其加以注意。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二) 行政强

20、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公民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迫其履行行政义务的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义务人故意不履行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为前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个别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因此,我国执行的是以申请人民法院为行政强制执行原则、行政机关直接执行为例外的制度。(三) 补救性法律责任补救性法律责任可分为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两类。凡能恢复原状的,就应该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可以用金钱赔偿,煤炭法第54条规定:“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

21、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这里的依法给予赔偿就是金钱赔偿形式的补救责任。很显然,补救责任与行政处罚不同,虽然承担补救责任,但其违法行为并未给予制裁。七.违反煤矿安全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一) 煤矿企业的行为与责任1. 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责任从事煤炭生产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和安全条件,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负责审查。只有既具备生产条件又具备安全条件,才能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煤炭生产。煤炭法第22条规定,煤矿投入生产前,应当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能从事煤炭生产。否则,擅自从事煤炭生产,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煤炭法第67条规定了擅自从事煤

22、炭生产的行政责任,即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停产。2. 不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法律责任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投入生产的煤炭企业,其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该吊销其煤矿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3. 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责任煤炭生产许可证是有限期的,它与煤矿企业生产服务年限相同。如期满时煤炭企业还可继续生产,则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未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视同擅自从事煤炭生产,追究其法律责任。4

23、. 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否则应该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吊销该许可证。5. 对员工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如果煤矿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上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6.采用危及安全的方法进行采矿的责任矿山安全法第14条规定,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破坏。煤炭法第3

24、1条规定,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办法。否则,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昌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7.机电设备及安全检测仪器不能安全使用的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对机电没备及

25、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否则,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空气合氧量不进行检测,不能保证安全要求的。第二,对下列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产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第三,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

26、引起的危害,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第四,沒有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矿长没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监督的。(二)煤矿企业职工的行为与责任1.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应该立即停止,并对有关管理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法律责任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

27、亡事故的,按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矿长和矿山安全员工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责任矿山安全法第27条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末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4.职工不

28、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责任矿山安全法第22条规定,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否则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1.滥发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对该行为应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构成的罪行是

29、玩忽职守罪。依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颁发煤矿生产许可证而不颁发的,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1.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责任煤炭法第62条规定,任

30、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矿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炭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煤炭法第75条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即由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包括煤矿企业自身和煤矿职工。2.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组成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五) 生产过程中违法行为举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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