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程序价值论的统一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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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程序价值论的统一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的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程序价值论的统一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的毕业论文怎么写,小编为你提供一篇范文参考,希望您喜欢! "认识论"与"价值论"的争论,我们发现,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曲解使人们踏上了探求事实绝对化的不归路;而对价值论的过分偏重又使人们几近堕入实体虚无主义的深渊.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必须跳出原先那种非此即彼的两极思维模式,深入分析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价值论二者的关系,以求最终觅到一个解决证据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良方. 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大主要问题,

2、认识论所要解决的是关于人对世界的认识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对认识对象的认识何以可能,同时存在哪些局限的问题.而价值论所要关注的则是如何评价主体与客体的这种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即当人们以其内在固有的价值尺度去理解和协调人与世界的相互关系时就产生了价值论问题.因此,价值论与认识论二者之间是密不可分的.人类在对人与世界的关系进行评价时,体现的是一种目的性要求(指符合人们价值标准的要求)与对象性活动的统一.即人们要按照其固有的价值尺度(包括主体自己的评价和外部的评价)对那种对象性活动(认识活动)进行善恶评价,符合善的标准的,才是人们乐于接受的,从而也才是有价值的活动;反之,则是被人们所拒斥的,从而也是没

3、有价值的.可以说,如果人们的这种对象性的认识活动没有那种目的性要求或者说是价值尺度作为参照系,那么也就没有了善恶之分、好坏之别,人类将恣意任行,而不必接受任何道德上的否定与谴责.所以,正是这种价值评价使人的认识具有了真正的目的性和能动性,支配着主体的认识活动,也制约着主体的任意和妄为,使其不致偏离善的轨道.另一方面,人类的这种价值评判更不能脱离人类的认识活动这个基本前提,因为评价的对象恰恰就是人类认识对象性世界的这种活动本身.所以,可以说,脱离了认识论的价值论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总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认识论与价值论二者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缺一不可的.认识活动是价值评断活动得以存在的前

4、提,而价值评断又是对认识活动的一种制约与促动. 在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关系也是如此,二者是同等重要、相互作用的.认识论在证明活动中始终发挥着指导作用,而价值论则集中体现为程序价值,对认识活动提供指引与制约.首先,证明的过程即是认识的过程.它既包括对证据的认识,也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绝大多数案件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的;即使在疑罪这一特殊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也是经历了艰难的认识过程,才会作出无罪的判决.所有案件的查处均离不开认识论的指导.其次,诉讼证明既是一项认识活动,又是一项法律活动,故它必须接受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程序价值论的指引及制约.人们对案件事实的

5、探究不是随意的、无止境的,它应当受到法定程序的规制,即事实之真的探寻要受到法律之善的制约,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之善应优于事实之真. 无论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均需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正义应当用正义的方式去实现.在这里离开程序正义的制约所取得的"实体正义"为无效,而抛开人们对实体正义的追求而坚守的"程序正义"为残缺不全的正义.也就是说,在我们的证据理论中,必须将认识论与价值论并重,只有这样才能同时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要求,才能使我们的诉讼活动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在刑事诉讼证明中强调认识论与价值论的

6、并重还源于对诉讼主体的关注.一方面,证明作为一项认识活动,必须以认识主体(诉讼参与人与司法人员)为中介,无视认识主体的存在及作用,必将割裂认识的环节、陷入机械唯物论的泥潭.故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的环境及条件,注重公安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诉讼证明作为一项法律活动,理应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其核心是强调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为此,应以程序正义的理念为指导,限制司法人员权力的滥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将事实的发现置于法律程序的控制当中,尽可能为认识主体提供理性、民主、文明的诉讼空间,更好地完成证明任务. 由此可见,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程序价值论的统一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有助于发挥二者的优点,避免了片面强调一点之不足.一方面,它使理论研究摆脱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模式,使得证据法学的研究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前景;另一方面,这种统一并重的指导思想有助于正确地指引司法实践,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得以兼顾,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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