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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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浅析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单位自首是指单位犯罪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或单位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单位或正在接受罚金刑处罚的单位,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单位其他罪行的行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即单位犯罪后的自首行为的成立要件问题。(一)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从司法实践看,构成自首应当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三个条件。2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传唤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

2、,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其所知的犯罪事实。接受审查和裁判,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后,必须随时听候司法机关传唤,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单位自首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自首行为,其构成要件与自首的构成要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同时单位自首与自首又有所不同,犯罪单位是无生命的组织体,其之所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因为法律将单位拟制为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其单位本身没有意志,与自然人不同,其本身不能自动投案。关于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二要件说、三

3、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二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包括单位自动投案和单位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方面。三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应包含单位自动投案、单位如实供述罪行和单位自愿接受审判三个方面。四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除了上述三要件说的三方面要件之外,还应包括体现单位意志。二要件说没有充分考虑到自动投案后,必须随时听候司法机关传唤,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这一法律特征。三要件说没有注意到单位与自然人的区别,而是仅将自首的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直接引入单位自首中,这不能体现单位自首的特殊性。四要件说虽然克服了上述缺陷,但始终没注意到单位实施自首行为要依赖于自然人实施。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还包括

4、以单位名义实施自首行为,单位自首必须是主观上有单位自首的意图,客观上以单位名义实施,单位自首意志与以单位名义实施是成立单位自首主客观相统一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1据此,笔者认为,构成单位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投案人要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投案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自首行为、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和接受审查和裁判五个方面的要件。单位自首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自首,单位自动投案、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方面构成要件与自首相似,对其进行认定基本上没有问题,学界没有多大争论。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单位的整体意志、谁能代表单位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自首。(二)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单位整体意

5、志的界定 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它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即单位整体意志。2单位整体意志问题即判断某一自然人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行为,如该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则为单位行为,不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则为自然人的行为。体现自然人个人意志的行为,固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只有体现单位意志的单位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有学者认为,判断一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要从如下几点进行分析,1.该行为是否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2.该行为是否通过单位成员或单位代理人组织实施;3.该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4.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1依该观点,通过单位成员或单位代理

6、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行为即为体现单位意志的单位行为,实施了该行为则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笔者赞同此观点。也有学者认为,在单位组织中,作为其构成人员的自然人分为形成单位意志、代表单位中枢机构的组成人员和单位中枢机构组成人员以外的一般组成人员,第一类组成人员其本身就是单位的决策机构,他们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所做出的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对此,上述观点中的第一条就不适用。2笔者认为,即使在该种情况下,也仍然是适用的,虽然其本身就是单位的中枢机构的组成人员,但其并非为中枢机构,而是中枢机构的组成人员而已,其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所做出

7、的决定,仍然要经过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只不过该种行为是由其组成人员来实施的,即使在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单位中,厂长、经理做出的上述行为也是经过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的,只是这里的决策人员就是实施单位行为的厂长、经理自己。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也是构成单位自首的必要条件。如何认定一自首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整体意志,是认定单位自首的关键。有学者认为,认定单位自首中的单位整体意志,关键是看自首行为是否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实施。3这里的单位决定是指,根据法律或单位章程的规定,有权代表单位做出决定的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如依照公司法所设立的公司中,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即可认为是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单

8、位决策者决定是指,经过法律和单位章程的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做出决定,如在个人负责制的单位中,厂长、经理做出的决定,即可认定为单位决策者的决定。这种观点将单位整体意志,分为集体负责制中的决策机构决定、认可,以及个人负责制中的决策者决定、认可两种不同的形成机制,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只看到了认定单位整体意志和单位自首的客观方面的内容,而忽略了其主观方面的内容,即忽视了该行为必须是为了单位利益并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认定单位自首必须要主、客观的统一。单位自自首是单位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悔罪行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整体意志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该行为经过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第二,该行为是

9、通过单位成员或单位代理人组织实施;第三,该行为要以单位名义实施;第四,违法所得为单位所有。那么,能否在认定单位自首中的单位整体意志时套用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整体意志,回答是否定的,虽然两者都是单位意志,但两者分属不同的制度,单位犯罪属于犯罪制度,单位自首则属于量刑制度,在不同的制度之下有不同的内容。单位自首行为是单位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是为了获得刑罚的宽大处罚,对社会来说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其危险性在减小,无所谓违法,故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不应成为单位自首内容。因此,笔者认为,认定单位自首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应从如下两方面着手。1.该行为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在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单位,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认可,在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单位中由负责人决定、认可。所谓决定是指,单位成员的自首行为是经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实施的。所谓认可应指单位成员在单位实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其后得到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的认可,并在该单位受到侦查机关盘查、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情况。2.该行为是通过单位成员或单位代理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这实质上体现为谁能代表单位并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自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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