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十大专题简介.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3010234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6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法律思想史十大专题简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十大专题简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十大专题简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十大专题简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十大专题简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十大专题简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法律思想史十大专题简介.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国法律思想史十大专题简介第一讲:以德配天”的内容及对后世的影响一、“以德配天”的内涵“以德配天”是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学说,宣称君主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认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二、“以德配天”简介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旦等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了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上天”只会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

2、去上天的庇佑,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以德配天”的神权政治主张,在当时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明德慎罚”。三、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的政治主张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四、以德配天对后世的影响“以德配天”的主张代表

3、了西周时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念和基本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商汤可以法桀、武王可以伐纣的逻辑问题,而且也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法律观念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讲:先秦儒家法律

4、思想的主要内容一、 仁学与仁政说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主张仁者爱人,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即主张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二、“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孟子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荀子认为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三、 德主刑辅论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

5、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不反对刑罚。四、 论法与刑孔子要求统治者应关心法度。认为只有遵循礼的原则,使用刑罚才能适当。孟子则要求统治者“省刑罚”,主张“罪人不孥”,即只惩罚罪犯本人,而不株连妻室儿女。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律的人,要求统治者做到“进退有律”,主张慎刑慎杀。五、为民制产,轻瑶薄赋孔子反对准求财利,主张富民、足食。要求统治者减轻剥削,使劳动者得以安心生产。孟子和荀子都主张给农民以私有土地,以保证农民有起码的生存条件。六、“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

6、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先秦儒家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使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第三讲:“明德慎罚”思想的内涵和作用一、“明德慎罚”的内涵“明德慎罚”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明德慎罚”思想作为儒家传统思想的一部分,有其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但我们不能对其全盘否定,更应看到其正面价值,同时许多行之有效的治国措施,也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二、“明德慎罚”的作用第一,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西周德治强调统治者的“

7、自我修养”,但是当今社会不存在所谓统治者,是否这一条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呢?当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同于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但是二者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共同点都掌握着强大的国家公权力,都存在腐败的可能和便利条件。因此,当今腐败现象的大量出现,使得人民对于政府的信任度下降,虽然政府在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都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却见效甚微,这也说明了腐败现象并不是一个单纯依靠法律或者制度就能够解决的社会问题,更需要从思想上入手,因为没有绝对完美的法律或制度,更何况再完美的法律和制度也需要有人来执行,从这个方面来看,强调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身修养”的提高是无论如何都不为过分的。我认为这就需要建立起一套国家

8、管理者阶层所共有的“德治”理念来提高其自身修养,例如,服务理念、勤俭理念、守法理念等等。 第二,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在经济建设大潮的冲击之下,我国国民整体道德水准已呈明显下滑趋势,在青少年人群中更加明显。爱国主义情结消失,社会主义荣辱观没有开成,犯罪率不断攀升都是最好的例证。这种状况仅仅依靠法制建设是无尖得到改善的,必须依靠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公民道德教育来改变。现在我们正开展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就是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的一个例证。第三,德治必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即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无论在什么时候、在那种情况下,我们都应当坚持刑法不是万能的、惩罚不是

9、最终目的的观点。正如周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勉励人民立德,我们的刑罚惩罚是为了改造,改造是为了不再危害社会。传统思想告诉我们,刑乃惩恶于已然、德乃禁恶于未然。由于道德规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我们必须要有法律来制裁那些未能避免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救济受害者。同时我们也应当倡导德治,以减少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的发生。第四讲:道家、儒家、法家和墨家思想简介一、道家、儒家、法家和墨家的主要代表人物道家以老子、庄子为主要代表;儒家以孔子、孟子为主要代表;法家以韩非子为主要代表;墨家以墨子为主要代表。二、道家、儒家、法家和墨家的主要思想道家思想:崇尚自然,有辩证法的因素和无神论的倾向,同时主张清静

10、无为,反对斗争;儒家思想:主张礼治,强调传统的伦常关系,尤其注重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等;法家思想:主张反对礼制,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墨家思想:主张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天志、非命、非乐、节用、节葬。三、道家、儒家、法家和墨家的主要思想1、道家在中国,道家的“避世”、“无为”,恰恰反映了中国文化的柔韧一面,可以说对儒家思想是个补充。道家以道为世界的本原和普遍法则 ,认为天道无为 ,道法自然 ,据此提出无为而治 、贵柔守雌、以柔克刚等政治、军事策略。老子的“小国寡民”说的是古代社会自然村落的状态,不过却和现代社会的自治理想

11、有许多相似之处。庄子逃避政治的思想使人们认为整个道家都是主张逃避主义的。事实上,庄子对社会政治的批判精神是无与伦比的,他可以说是古代无君论的祖师。2、儒家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儒家认为,无论人

12、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3、法家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

13、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法家反对礼制,重视法律。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4、墨家儒家讲以德治国,崇尚模范作用;墨家走集权主义治国道路,崇尚服从上级。墨子的学说对当时的思想界影响很大,与儒家并称“显学”,墨家学派是儒家学派的主要反对派。 墨家实施“兼爱、非攻”的

14、主张。墨家学派在政治上所代表的是广大小生产者、小私有者阶层的利益。墨子的学说仍脱离不了殷周的传统思想,但赋以了“非命、兼爱”的内容,以反对儒家的“天命”和“爱有差等”的思想。墨子认为,“执有命是天下之大害”,极力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不应有亲疏贵贱之别。他的“非攻”思想,体现了当时人民反对掠夺战争的意向。在政治上,他主张改善劳动者和小生产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提出“尚贤”和“尚同”的观点,认为,“官无常贵,民无终贱”。墨家思想在中国民间的社会底层流传着,对中国文化的影响之大,并不亚于儒学和道学。第五讲:“缘法而治的本质和对当代法治的影响一、“缘法而治”的概念缘法而治:又称“垂法而治”,即依

15、法律条文治理国家和实施社会管理。反对宗法制时代的“因人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这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是战国中期商鞅提出的。反映整个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思想。“缘法而治”思想对封建官吏徇私枉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促进了封建法制的建设,但过于强调重刑的作用。二、“缘法而治”的内容“缘法而治”的内容包括建立一套符合现实社会的法令制度,执法平等,认为自公侯将相到大夫乃至平民百姓,皆应“从王令”。强调令出必行,信赏必罚以及重刑,以保障法律得以执行。它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其主要内容是:法布于众;刑无等级;依法办事。三、“

16、缘法而治”的本质商鞅主张以“法”代“礼”,他认为,法之重要,是因为它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但“缘法而治”与“人治”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君主治理天下的手段而已,只不过人治强调人的作用,而法治强调法的作用。但不管是“人治”还是“缘法而治”,都是统治者制定的,谈不上是人民的意志,人民与统治者根本不可能平等,人民只有义务而无权利,而统治者是没有义务的。再者,“缘法而治”的“法”完全是从有利于维护王权的统治而制定的,不可能从反映自由、平等、人权等法的内在价值出发而制定。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其公正权威被君权至上所替代。四、“缘法而治”对当代法治的影响“缘法而治”思想和我们当代社会所提倡的民主形式

17、的法治思想有着根本区别,其更多的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这种法治是运用法律来实现人治。但是,“缘法而治”思想对我们的法治发展仍具有一定的影响。(一)积极影响第一、有利于法律的制定:在古代社会它体现的是专制君主的意志,而在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人民当家作主,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缘断于法”思想的提出对于我国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借鉴的作用。第二、有利于抑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在现代社会,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的主要目的。“缘法而治”思想中对官员职务犯罪进行处罚的思想也影响着现代法律的发展。第三、有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缘法而治”的思想还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民法律的认同感,使得更多的

18、公民遵守法律。(二)消极影响第一、“缘法而治”造成了人们普遍存在的权威主义的思维习惯,百姓普遍在主观上自觉向君主认同, 抱着对圣王明君的期待和一味顺从的奴仆心理,绝大多数人丧失独立人格与自主意识。因此,在当代社会中,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制,使人民知道自己有何权利,并懂得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从表面上看,“事皆决于法”讲究的是在法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的是贵族特权。但事实上,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并不是绝对的人人平等的法治。“事皆决于法”逐渐演变成为“事皆决于上” ,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因此,对于“缘断于法”思想,我们应该要取其精华,取其糟粕,依

19、法治国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人民的权益,健全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六讲:什么是“三纲五常”?一、三纲五常的内涵三纲五常: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指: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重要思想,最早源于孔子,儒教通过三纲五常的教化来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政治制度,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规范社会道德的同时也成为了封建统治者禁锢劳动人民思想的精神枷锁,使得其中的愚忠思想滋生蔓延。二、对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的解读三纲说的是,君主应该成为臣下的表率,父亲应该成为儿子的表率,丈夫应该成为妻子的表率,身处某种位置,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0、正人先正己,三纲非但不是奴役压迫,反而是对上位者的约束,三纲并非是为臣、子、妻定的,而是给君、父、夫定的!“五常即五典,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五常的另一说为“五伦”,即古人所谓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种人伦关系。用忠、孝、悌、忍、善为“五伦”关系准则。五常说的是爱之仁,正之义,君之礼,哲思智,情同信,春生化万物而成仁,秋刚正利收而为义,礼是形式,智为思想,信是保证。五常又称“五典”,即五种行为规则。三纲、五常这两个词,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容,它渊源于先秦时代的孔子。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孟子进而提出“

21、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董仲舒按照他的大道“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董仲舒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五常之道”实际上是“三纲”的具体化。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他看来,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五常之道。坚持五常之道,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从宋代朱熹开始,三纲五常联用。它起到了一定的维护社会秩序、

22、规范人际关系的作用。三、对三纲五常的评价三纲五常是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被用于教化天下、维护社会伦理。三纲五常为封建阶级统治和等级秩序的神圣性和合理性而辩护,成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本理论,为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维护和提倡。它们作为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和观念,被写进封建家族的族谱中,起着规范、禁锢人们思想、行为的作用。2000多年来,它一直影响着中国人的国民性。当然,这种思想在一定时期也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际关系的作用。虽然三纲五常对塑造中华民族性格、重视主观意志力量,注重气节、品德,自我节制、发奋立志、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3、,但用三纲五常维系专制统治,压抑、扼杀人们的自然欲求,也给后世产生了相当的消极影响。第七讲:对唐律疏议的解读一、唐律疏议简介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共30卷,由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帝之命编撰。二、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唐律疏议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它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在中国法制史上,它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它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成

24、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它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三、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唐

25、律疏议的法律思想相当丰富,在此只就其礼法结合、维护“三纲”和等级特权的思想进行论述。第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以前,对礼仪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的认识总有对应或制裂的趋向,到了唐代,才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第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首先,“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其次,“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

26、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再次,“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第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表现在:首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其次,良贱异法:良,指良人

27、,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在刑罚方面,同罪异罚的规定甚多。在诉讼方面,唐律从主从尊卑的原则出发,不许部曲和奴婢告发主人,否则处以绞刑。由于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第八讲:“存天理,灭人欲”的基本内容一、“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理学思想的重要观点之一,但这句名言并非由朱熹发明。“存天理,灭人欲”属于心性修炼。“天理”是公

28、,是大善,是人的仁爱之心。“人欲” 是私,是小恶,是人的自私之情。“存天理”就是存善,追寻天理,循道而行。“灭人欲”就是去恶,克己省身,修身养性。简单的说,“存天理”就是向善,“灭人欲” 就是去恶。通俗的理解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防范个人欲望的过度膨胀,追寻维护社会、道德、政风和民风的和谐与美好。综上,“存天理,灭人欲”,实际上是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容全盘否定。二、朱熹“存理灭欲”的基本内容朱熹“存理灭欲”的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存理灭欲”必须先要“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朱熹说:“天理人欲,其间甚微。于其发处,仔细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知其为天理,便知其为人欲。

29、既知其为人欲,则人欲便不行。”“自一念之微,以至事事物物,若静若动,凡居处饮食言语,无不是事,无不各有个天理人欲,须是逐一验过。虽在静处坐,亦须验个敬、肆。敬便是天理,肆便是人欲。”在朱熹看来,只有通过明理,才能灭去私欲,所以,朱熹更多地讲“明天理、灭人欲”。第二、“存理灭欲”是复归于人的本心的必要环节。朱熹认为,人的本心“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故学者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这就是复归于人的本心。他还说:“孩提之童,莫不知爱其亲;及其长也,莫不知敬其兄。人皆有是知,而不能极尽其知者,人欲害之也。故学者必须先克人欲以致其知,则无不明矣。

30、”可见,在朱熹那里,“存理灭欲”是属于自我修养、复归于人的本心的道德范畴,即使是统治者也必须遵从。因此,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就是要通过明辨天理人欲之异,复归于人的本心。第三、“存理灭欲”是一个循序渐进、自然而然的过程。在朱熹看来,尽去人欲,“这事不易言,须是格物精熟,方到此”。他还说:“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正如游兵攻围拔守,人欲自消铄去。”因此,他要求在体认出天理人欲之后,“著力除去了私底,不要做,,味就理上去做,次第渐渐见得,道理自然纯熟”。朱熹还说:“既知学问,则天理自然发见,而人欲渐渐消去者,固是好矣。”显然,在朱熹看来,“存理灭欲”并不是单纯地通过外在的力量,而是要通过个人自

31、身的道德修养,循序渐进,“自然纯熟”。三、“存天理、灭人欲”的理论缺陷朱熹“存天理、灭人欲”在理论上的缺陷,是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所谓“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这就有可能把属于社会伦理的“天理”看作独立于人之外的存在,在社会还没有制定出合法的程序来确立“天理”的内容时,而被任意赋予各种规定,从而造成如清代戴震所说的“以理杀人”。当然,这并不是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所希望看到的。第九讲:株连九族和株连三族释义一、九族、三族定义九族包括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

32、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这里的族人指直系亲属和配偶)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

33、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二、族刑的演变族刑的历史发展线索并不难寻觅。春秋时期,始有三族的记载。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当然,秦国在当时,在许多方面总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当政后,过于看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广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这就为族刑的实施和范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终也难逃灭家之灾,正所谓作法自毙也。至秦始皇时,情况变得更加严峻和糟糕。作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并毫

34、不手软地贯彻于实践之中,为巩固中央集权,大凡以古非今、挟书、妄言、诽谤皆施以族刑,这是与秦之暴政相适应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倾覆的进程,也为后世所广泛抨击和挞伐。此后,汉朝虽也曾偶见废族刑之举,但终未能持之以恒,君王们往往自食其言。汉以后至唐以前,族刑不废,其株连范围开始走向规范化,形成了某些惯例,如族刑对象限制在谋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范围,出嫁之女只随夫家连坐,并出现了不杀祖父母、孙及女性亲属的倾向。这就为唐律对族刑的限制性规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唐律中,规定谋反、大逆两罪,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它亲属均免去死刑,只是按其亲疏关系,或收、或流。而一般死罪,只杀本人,亲属

35、受免死之刑。这种不入于死刑的缘坐,已非严格意义上的族刑了。所以,相比而言,唐律对族刑的范围控制得较为狭窄。然而到明、清时,族刑株连的范围又得以扩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贯彻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指导思想,即对属于典礼及风俗教化性质的一般犯罪减轻处罚的同时,加重了诸如谋反、大逆这类重罪的惩罚,有犯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显然,与唐朝相比,这将使被杀的人数成倍增加。所幸刀下留情,尚未波及女性亲属,但她们仍难逃给付功臣之家为奴的厄运。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

36、律,且在具体执行上更呈宽滥的趋势。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狱,在处罚上多施用族刑,极尽惨无人道之致。族刑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庭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坐。至此,族刑连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废止了。三、株连九族刑罚制度的思考由上可知,株连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这种族刑,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虽然这种酷刑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和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

37、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第十讲:对“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解读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概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洋务派的指导思想,张之洞在其著作劝学篇中全面论述了这一思想。张之洞为了调和统治阶级顽固派和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阐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中体”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的儒家学说;“西学”是指近代西方的先进科技。“西学”为“中体”服务。体:主体、本质;用:由主体派生,为主体服务的表现形式。中学:指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的纲常名教;西学:指西方的先进科技、文化

38、、思想,主要指近代科学技术。 “中学为体”: 是以中国的纲常名教作为决定国家命运的根本。 “西学为用”: 是采用西方近代科技,仿效其教育、赋税、武备等办洋务,挽救清王朝。“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指学习西方科技来巩固清朝的封建统治。19 世纪 7080 年代 ,早期改良派曾提出 “ 主以中学,辅以西学”的口号,主要目的是鼓励人们向西方学习,反对顽固守旧 。到了 19 世纪末 ,发生了尖锐激烈的旧学与新学、中学与西学之争。守旧的封建顽固派坚决反对西学,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事物都采取仇视和排斥态度。而资产阶级维新派则积极提倡西学,认为中国不但应当学习西方国家的科学技术,更要效仿它们的议院制,改革封

39、建君主专制制度 。张之洞强调“ 中学为内学 ,西学为外学 ;中学治身心,西学应世事”。表面上是要“新旧兼学”,实际上是站在旧学、中学一边,反对接受西方资产阶级政治伦理学说。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影响“中体西用”论对晚清的影响是具有实质性的,特别是在教育上:其一、1901年初,清政府实行“新政”,把“中体西用”作为教改的指导思想,即“教法当以四书五经纲常大义为主,以历代史鉴以及中外政治艺学为辅”;其二、1903年,张之洞主持厘订癸卯学制,提出以“中体西用”为“立学宗旨”,强调“以忠孝为敷教之本,以礼法为训俗之方,以练习技能为致用治生之具”;其三、1906年,清学部正式宣布“中体西用”的教育宗

40、旨,规定:“中国政教之所固有,而亟宜发明以拒异说者。”又说“中国民质之所最缺”的是“西学”,“而亟宜针砭以图振起者”。同年,发布上渝,强调“学堂以中学为主,西学为辅”。四、“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评价一方面 认识到了学习西方的必要性,改变了天朝上国自居的蒙昧。另一个方面,只强调学习西方的技术,而未涉及西方的政治制度。故而有其局限性。也是因为洋务派是地主阶级的阶级性决定的。洋务派意图通过在不改变清王朝的统治的前提下(中学为体),引进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发展中国(西学为用),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是失败的。因为腐朽的清王朝已经阻碍了时代的发展,只有推翻清王朝才能救中国。但洋务派引进西方先进生产力的做法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现代工业的起步和发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