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用法律知识小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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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这个词听上去是一个很严肃,很抽象,也很遥远的概念。然而,近几年来,在我们国家大力宣扬法治理念的进程中,“法律”已经变的非常亲民了。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尤其在婚姻家庭继承、房屋权益、侵权责任、合同债务等方面,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小帮手。对于普通老百姓、社区居民来说,这些是与我们现实生活最接近的生活法律问题。正是基于此,我们才制作了生活常用法律知识小手册这本让社区居民朋友们可以浅显易懂且实用的法律工具书。这本小册子汇聚了百姓生活的热点法律问题,以问答并结合相应漫画的形式呈现给读者。这样既能将法律的知识传达,又不会让居民朋友们在阅读时感到枯燥乏味。我们希望这本生活常用法律知识小

2、手册可以使居民朋友们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小问题,逐步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减少生活中不必要的纷争,进而为建设和谐社区作出一份力量。 目 录婚姻、家庭、继承篇1、多大年龄结婚算是晚婚?晚婚假是多长时间?2、复婚还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吗?3、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会有什么后果?属于无效婚姻就一直无效吗?4、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被撤销之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5、哪些情况算重婚?重婚罪如何处罚?6、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7、哪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 8、父母出钱帮忙买房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9、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男方要求将房产写在他父母名下,说反正老人去世后房产都会归

3、他全部继承,这样是否会侵害女方的合法权益?10、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救济手段?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11、双方同居多年,是否形成事实婚姻?12、是否结婚并经过多少年之后,婚前的财产就成为共同财产?13、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14、只要证明对方有婚外性行为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吗?15、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但因为有孩子,也不想离婚,能不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6、是否夫妻分居两年之后就算是自动离婚?17、离婚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吗?18、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还有权利要求分割吗?19、夫妻

4、一方付出较多,离婚时是否可以多分财产?20、离婚后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话,债权人就只有向一方要吗?2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22、离婚时双方都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怎么样判断孩子该归哪一方抚养?23、离婚时,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如何实现和受保护?24、离婚之后,女方改嫁时,是否可以变更由自己抚养的未成年孩子姓现在丈夫的姓?25、什么是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26、法定继承情况下遗产按什么顺序继承?27、继承从何时开始?28、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之间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29、什么是遗嘱继承?法律对口头遗嘱有什么特

5、殊规定?30、有多份遗嘱的,哪份为准?31、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32、被继承人遗产已经被继承人分配,但还有对外债务时怎么办?房屋权益篇1、商品房的预售与现售相比,有哪些特点?2、什么是商品房的五证、二书?3、商品房现售应具备哪些条件?4、商品房销售有哪些计价方式?5、商品房委托销售时,买受人应注意哪些事项?6、楼书或广告中所写的“起价、均价、套价”等具体是什么意思?7、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那些内容?8、售楼广告和说明书能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然条款?9、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10、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11、商品房认购书效力如何认定?12、开发商

6、一房多售如何处理?13、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后,开发商是否有权变更设计?14、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15、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16、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抵押、买卖吗?17、夫妻一方可以做主出卖共有房屋吗?18、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19、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吗?20、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吗?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吗?21、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那么该合同对死者共同生活的家人还有效吗?2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吗?23、出租房屋出售后,租赁合同还有效吗?侵权责任篇1、 什么是侵权行为?2、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有哪些?

7、3、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4、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5、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6、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7、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何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8、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9、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人在此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侵权责任?10、 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应该

8、如何主张权利?11、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2、 对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怎样规定的?13、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如何承担损害责任?14、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路”的范围有哪些?15、汽车在小区内的道路上撞人属于交通事故吗?16、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17、因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就一定犯了交通肇事罪吗?18、酒驾与醉驾的区别在哪里?19、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20、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21、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在何时作出?包括哪些内容?22、“私了”有什么讲究?“私了”应当如何赔偿

9、?23、“私了”后,怎么保险理赔?2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怎样办?25、调解过程中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吗?26、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时要做哪些事?27、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什么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28、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29、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30、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如何承担责任?31、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合同债务篇1、 什么是合同?公民应怎

10、样订立合同?2、 有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 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在一方违约时可以没收或要求双倍返还吗?4、 什么是定金?定金有哪些类型?5、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6、 定金和违约金能一起适用么?7、 借条要怎样写才会有法律效力?8、 双方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到期未还是否可以要求支持利息?9、 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借贷吗?10、 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款有什么区别?11、 私人之间可以借贷吗?12、 私人借贷要注意什么问题?13、 私人之间借贷的利率如何计算?14、 熟悉的亲友间借款有必要写借条吗?15、 双方对有无约定借款利率发生争议该怎么办?16、 打了欠

11、条但没注明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17、 公司是否可以向公民借款?婚姻 家庭 继承篇1、 多大年龄结婚算是晚婚?晚婚假是多长时间? 答:男的年满25周岁,女的年满23周岁以后才结婚的,就属于晚婚。但是要注意,“晚婚”仅指第一次结婚,如果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不属于晚婚的范围。根据地方性法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至27天各地不等的假期奖励。2、复婚还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吗? 答:复婚是指双方离婚后又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也必须按照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如果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的,双方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仍属于未婚同

12、居行为。3、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会有什么后果?属于无效婚姻就一直无效吗?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

13、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被撤销之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

14、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5、哪些情况算重婚?重婚罪如何处罚? 答: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15、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答: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到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期间。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等。(2)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一方或双方根据著作权所获得的稿酬,无论著作权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稿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或双

16、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7、哪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 答: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归个人所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人身

17、保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此外,双方约定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亦属夫妻个人财产。(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8、父母出钱帮忙买房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8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

18、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父母只想赠与自己的子女的,所以为让父母的意思能得到保障,除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单方名下外,还建议父母作出一份声明说该房只归自己子女所有并进行公证,或由父母与夫妻共同签订一份协议说明此房只是对单方的赠与,然后夫妻都在协议上签名。但最重要的是要和夫妻中的一方友好协商,以免家庭因此造成严重的纠纷。9、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男方要求将房产写在他父母名下,说反正老人去世后房产都会归他全部继承,这样是否会侵害女方的合法权益?答:如果购买房产的款项是男方父母所出,那么这样做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是用婚后的共同财产所购买,这样做会损害女方的权益。写在老人名下

19、,房产产权只能是属于老人所有,老人有处分房产的全部权利,将来是否由男方继承与产权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万一离婚,女方是无权对该房产主张分割。10、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救济手段?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 答: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或强制力殴打、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残害的行为,致使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受到伤害或摧残。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局、派出所寻求救助,公安部

20、门应当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对加害行为进行阻止。受害人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进行劝说、阻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着眼于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使受害人避免加害的继续进行。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操作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因此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其主要方式如下: 一、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

21、门处理此事。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二、向当地居委、妇联、双方单位投诉,由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和处理,同样应当保留上述第一条中的证据包括相片。三、请求双方亲友调解,并通过录音录相方式保留证据。11、双方同居多年,是否形成事实婚姻? 答: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婚姻法实施后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的,分别以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

22、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处理,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12、是否结婚并经过多少年之后,婚前的财产就成为共同财产? 答: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前,是存在结婚若干年后某些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后,除非双方有书面约定,否则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13、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 答: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

23、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4、只要证明对方有婚外性行为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吗?答:有婚外性行为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会作为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并准许离婚。所谓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并不等同于婚外性行为,因此只是掌握对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法院也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15、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但因为有孩子,也不想离婚,能不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答:根据2011年8月最高法院的最新

24、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存有上述的理由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否则只能通过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或诉讼离婚的形式解决共同财产归属问题。16、 是否夫妻分居两年之后就算是自动离婚? 答:这种说法是对新婚姻法的重大误解,夫妻分居两年只是可以作为法院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而离婚

25、必须通过法院判决、调解或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是依法离婚。17、离婚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答:法律上并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而只有侵害赔偿的说法。婚姻损害赔偿只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法定情况时,法院才能应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主张青春损失费则由于无法律依据将无法得到支持。18、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还有权利要求分割吗? 答:按照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而且如果一方有故意隐匿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还可以要求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另一方多分作为对对方进行适当的

26、惩罚,因此,建议先掌握并固定好确切的证据,再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向对方进行主张。19、夫妻一方付出较多,离婚时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要求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上述情形法院将不予支持。20、离婚后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话,债权人就只有向一方要吗? 答:从此情况来看,约定债务由一方全部承担,有着逃避债务的意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2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男方能否提出离

27、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男方。但这一限制有两点例外: (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例如:女方

28、在婚前或婚后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的,其事实女方自己承认或经查明属实的,法院应该受理;女方婚后卖淫的,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女方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怀孕的,非法同居或重婚是违法行为,妨害了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也不予保护。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女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22、离婚时双方都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怎么样判断孩子该归哪一方抚养? 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如下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29、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

30、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四、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23、离婚时,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如何实现和受保护? 答:当事人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末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须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31、。 在探视权的判决生效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由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24、离婚之后,女方改嫁时,是否可以变更由自己抚养的未成年孩子姓现在丈夫的姓?答: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并没有规定允许在离婚后将子女的姓改为其他人的,即使是改为夫妻另一方的姓,也不能单方擅自进行改变。一

32、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25、什么是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范围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八)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

33、价额作为遗产。(九)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26、法定继承情况下遗产按什么顺序继承? 答: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继承开始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

34、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27、继承从何时开始? 答: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死亡又分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两种,这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的死亡未经证实,或者失踪的被继承人未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则不能视为继承已经开始。 由于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开始时间的,因此,如果被继承人是自然死亡,那么其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医院死亡诊断书或户口簿上的死亡登记为准),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如果被继承人系宣告死亡(即推定死亡),那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28、以夫妻名义同

35、居男女之间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分如下情形: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在第11问答

36、中我们已经知道如何区分事实婚姻和同居。) 对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遗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作了规定,如果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生活期间当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如果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认定非法同居关系的,则活着的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是若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根据互相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

37、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29、什么是遗嘱继承?法律对口头遗嘱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于口头遗嘱的内容容易失实,而且非常难以认定,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作了一些特殊规定:(1)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2)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

38、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0、有多份遗嘱的,哪份为准? 答: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1、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32、被继承人遗产已经被继承人分配,但还有对外债务时怎么办? 答: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

39、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房屋权益篇1、商品房的预售与现售相比,有哪些特点? 答:(1)、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承购人只获得商品房的期待权。(2)、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预购人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并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的预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预售条件、程序等的规定,否则不能预售商品房。(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购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出现某种原因

40、会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种质量瑕疵,因而承购人也就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这对于预购人而言,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4)、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之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以后,由于预购人仅仅为债权人而未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因而,赋予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对抗其他未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效力,以保护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之预购人的合法利益。2、什么是商品房的五证、二书?答:“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

41、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3、商品房现售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4、商品房销售有哪些计价方式?答: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有三种:按

42、套(单元)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建筑面积计价。计价方式用于确定商品房销售的总价款,但产权登记仍需按建筑面积方式计算。5、商品房委托销售时,买受人应注意哪些事项?答:(1)受委托销售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2)受委托销售机构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文件和商品销售委托书;(3)受委托销售机构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4)受委托销售机构应当以开发商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6、 楼书或广告中所写的“起价、均价、套价”等具体是什么意思?答:一般来说,“起价”是该楼盘中最低的售价。在整个楼盘中只有几套这样价格的房子,且是所有单元中

43、无论是楼层位置还是朝向、通风、采光均是最差的,要么购房人不愿买,要么根本买不着;更有甚者,有的楼盘根本就没有此价格的户型,仅仅为吸引客户而设的;“均价”在多层楼盘中多是指2、5层的售价 ,在高层楼盘中则多是位于68层的售价;“套价”则是开发商以每套商品房为单位出售房产的价格,每套房产根据所在楼层及朝向各有不同的销售价。7、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那些内容?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44、(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般来说,金华市区销售商品房时所用的买卖合同文本,都已经工商部门文本备案过的。8、售楼广告和说明书能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然条款? 答:一般来讲,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则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

45、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9、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答: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10、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答:(1)房地产商发

46、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11、商

47、品房认购书效力如何认定?答:主要应从认购书本身的内容进行判断处理:如果认购书签订的目的,在于为买卖双方以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约定,并为其作必要准备,则该认购书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如果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处理,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合同无效,否则合同有效。12、 开发商一房多售如何处理? 答:一房多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同一商品房重复销售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欺诈行为。从权属管理规定看,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或合同登记备案的买受人将优先获得该房的所有权,而其他买受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13、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后,开发商是否有权变更设计? 答: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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