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观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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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观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摘要】和谐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社会理想,儒家对其推崇备至。和谐意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形成了特有的和谐观。这表现在和谐与治道、和谐与情理法、和谐与无讼三个方面。【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 和谐! 治道! 情理法! 无讼 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从上古到清末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成果。在发展过程中,它形成了自己独树一帜的风格,并在历史上对周边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者在构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进程中起了

2、重要的作用。和谐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社会理想,儒家对其推崇备至。中庸说: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齐而不相悖。和谐是天地万物孕育发展的根基与关键。孔子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财富多少、合理分配、和睦相处和人心稳定的辩证关系。孟子说: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揭示的是人心团结对战胜困难的最高价值。在儒家思想中,和谐具有和睦、协调、恰当、平衡和完美之意,它构成儒家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和谐作为哲学范畴,和谐意识作为文化基因也参与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建构,并产生了重大影响,形成了特有的和谐观。马

3、克思曾经说过: 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今天看来,古人的和谐观并不全部符合现代化法治理论的要求,可法治国家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建立,只有相互衔接的才是牢固的。因此,分析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观仍是不无裨益的。一、和谐与治道天道、人道、治道是儒学的三个构成性要素。天道关注的问题不是天堂世界,而是天命、天性、天理、支配宇宙的最高法则等;人道阐述的问题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如君臣、夫妇、长幼等;天道的规律在人道中得以反映,人道的准则在天道中获得支持,而治道解决的是以天道、人道为依据,如何治国的问题。追求治道与天道、人道的协调,从而

4、使治道在历史经验之外获得自然的性质是古代国人在这一问题上的思维模式。在三道中,天道是根本,人道是归宿,治道是沟通二者的桥梁。不过在古人的学说中,人道和治道并不截然分开,泾渭分明,而往往以人道概之。在不同的学说中,天道往往有不同的指向。在天道和人道的关系问题上,绝大多数儒家学者持 天人合一的观点。根据张岱年先生的考察,明确提出 天人合一命题的是宋代的张载。虽然出现较晚,但 天人合一的思想却由来以久。西周初期,面对商纣灭亡的教训和神权学说的破绽,以周公为代表的统治者提出了 以德配天、 敬德保民的思想。它的进步意义在于承认人在天道面前不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其前提就是天人之间是相通的

5、。这里的天道具有天命的意义。它预示着天人感应观的初步萌芽,其中的尚德主张对后世治国方略的选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的提出意味着人们开始着眼于人道去思考和解释天道,从天道来寻求人道的哲学依据并加以论证。孟子继承孔子仁学的同时,进而寻找仁道的根据。他说: 仁义礼智根于心, 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二,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性即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善心。修身养性是事天立命的必由之路。在这里,天道具有天性的意义,道德的属性,天人合一成为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它的哲学依据仍是天人相通。既然人性是善的,那么在治理国家方

6、面就应重视德,实行德治。孟子所走的途径不是从天道引人道,而是从人道来把握天道。到西汉董仲舒时,天被认为是宇宙万物的最高主宰, 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同时被赋予了意志、目的的人格属性。在吸收先秦阴阳五行学说的基础上,董仲舒构造了一个天人合一的完整体系。首先,天人相类。 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天创造万物是为了人类的生养、发展。天人之间是相通的。其次,人副天数。天按照自己的模型创造了人类,人类从生理到道德感情都是天的复制品,与天相副。天之所以如此创造人类,是为了实现天的意志。再次,天人感应。人若是违反天意,就会引起天的震怒,出现各种灾异,以示谴责和惩罚。天理和人事间的相互感应就预示了人类遵

7、循最高法则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对天道的揭示就成为天人合一思想的核心内容。董仲舒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事物都统一于阴阳五行之道,而且永远是阳尊阴卑,阳主阴附。董仲舒认为,天的 目的在于生养万物,这是阳的作用,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而对统治者来说他们肩负着协调天理人事,沟通天道和人道的责任。所谓 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共有也。阴阳观是古代中国一个普遍的现象,易传云:一阴一阳之谓道;墨子云: 阴阳和合,莫不有也;庄子云: 至阴肃肃,至阳赫赫? 两者交通成和,而物生焉。荀子云: 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 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

8、化起。董仲舒将阴阳思想引入治道,除了赋予治国方略神秘性、权威性之外,也吸取了阴阳和谐化生万物的观点,意在论证德主刑辅是最和谐的选择,是必然的。 一阴一阳之道 这一哲学思想的基本信念不是斗争,不是矛盾冲突,更不是你压迫我、我压迫你,或你吃掉我、我吃掉你,而是亲合、和谐、均衡、有序。只有阴阳调和( 阴阳二者均不太盛或太衰,且保持阳尊阴卑之序)才能使任何事物和谐与正常。孔子云: 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宽象征德治, 猛象征法(刑)治,光有宽或猛都不行,只有宽猛相济,相互补充,才

9、是善政。董仲舒将孔子的政道观披上阴阳和谐的思想,更为符合古人的和谐观念,所赋予的宗教神学色彩使之成为万古不易的真理。二、和谐与情理法明初刘惟谦在进明律表中说:大明律 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是应天顺民的产物,所以它可以成为 百代之准绳。法律质量的高低其评判标准就是看能否上法天理下合民情。天理、国法、人情协调一致,互为表里,相为补充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特色之一。 无法无天、 伤天害理、天理难容这些民间流传多少代的俗语,揭示的就是国法与天理的相通性。民众认为二者应是相容的,一致的。在西汉初,随着儒家思想主导地位的确立,三纲五常成为天理的基本内容,之后其不仅成为立法创制的指导原则,而且成为法律的基本内容。人

10、情即人之常情,在中国古代社会表现为建立在宗法结构上的以血缘伦理亲情为基础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西汉始,儒家所倡导的礼逐渐为法律所吸收,法律的伦理色彩越来越浓重,直至唐朝才告定型,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有伦理法的称呼。情理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综合为治的立法模式,能够起到单一法律所起不到的作用,增强法律的效果,而这正是统治阶级最需要的。国法披上天理的外衣,能赋予其神秘的宗教色彩,从而具有不可抗拒的神圣性。为国法赋予人情的内涵,冲淡了其僵硬和冷酷的外表,缩短了与民众的距离,增强了民众对其的认同感,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在现实中的推行难度和成本。在司法审判中,由情理法三位一体的属性所决定,影响官吏作出判决的

11、依据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不论是以理说法,还是以情示法,都会增强判决的社会效果。但三者在立法上的协调一致并不意味着司法冲突的消灭。在天理、国法之间,二者的统一往往是以压抑甚至剥夺人的本性需求为前提的,他同民众对法律所持的公平价值判断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在国法与人情之间,人情入法的程度也是有限度的,如果国法与人情完全合二为一,国法就会失去维持国家秩序的根本功能。当天理、国法、人情在个案中产生冲突的时候,民众往往是以平衡、协调三者的艺术、效果作为评判官员能力、司法公正的标准的。严格执法在许多情况下不仅不为民众所认同,反而可能引起他们的抵触心理甚至激化矛盾。在民众关注的不是法律逻辑,而是判决结果可接

12、受性的前提下,要求官吏重视的就不是三者的某一方面或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素如何实现最佳的组合。名公书判清明集云: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尽管有时候法律的客观性、一致性不能不受到损害,可在民众看来这就是最大的和谐。因此,法律局限问题的解决最终会落实到对官员的要求上。一是官吏的素质。清代樊增祥说: 大抵审判之事,一要天分,二要学问,三要阅历,四要存心公恕,不贪不酷不偏,然后可为折狱之良吏。世尝有读书万卷而坐衙不能一言,治律专家而作官不了一案者。该令等谓六个月毕业,即可养出无数人才,天下果有此

13、等幸事乎?吾祷祀以求矣。在樊氏看来,光靠短时间内读书习律而无天分、阅历,要培养出司法人才,不啻是天方夜谭。二是官吏的选拔。朱熹说: 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他要求司法官吏处理每个案件时,都要做到 使义理所存,纤悉毕照,每个案件都要达到 下合法意,下慰民情,要 常屈以申恩,而不使执法之意有以胜其好生之德,要 常行于法之外。这代表了古时思想家们对司法的一般看法。三、和谐与无讼追求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特征之一。由此而造成了古代国人耻讼、贱讼、恐讼、息讼的法律意识,也推动了与此相配套的制度的建立。儒家思想特有的和谐观对无讼文化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作为儒学的创始人,孔子就是无讼论的极力鼓

14、吹者。孔子宣称: 听讼,吾犹人矣,必也使无讼乎。他认为,审判案件的目的就在于使诉讼即纠纷不再发生。因为,孔子崇尚的 大同世界就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这种将无讼等同于和谐的认识对后世的学者、统治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汉人陆贾的理想是:是以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董仲舒说: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无一人之狱。讼事多寡是判断官员政绩优劣,世道治与乱、清明与昏暗的标准之一。儒家之所以对无讼如此推崇,关键的原因在于他们是在礼教、伦理的背景下来认识诉讼的性质的。孔子的弟子有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15、,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儒家认为礼的运用,以和为贵;不以礼数来调节,和是不能实现的。由此而知,礼是和谐的基础,也是实现无讼的途径。孔子反复赞美西周,除了对周礼的向往外,还因为西周 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是一个无讼的社会。孔子要求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不要违礼,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动,非礼勿动。如果人们能够遵礼,纠纷乃至诉讼就不会发生。孔子认为: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孟子认为: 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平。人和人之间的交往要恪守礼制,它是判断人际关系乃至社会和谐的标准。孔子还说: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以德行来教化,以礼数来约束,人们会有羞耻之心并严格遵守,这样自然无争无讼。明代清官海瑞分析 江南刁讼现象时,认为是缺德, 不讲信修睦,不知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则莫可止也。这意味着纠纷的减少除外在的规范之外,还需要通过教化和自身修养深化为内心信条。儒家希望通过道德榜样的作用和 内省、 反身的途径达到高尚的精神境界。到那时,人们就不会存在争斗之心。为此,儒家设计了一系列道德标准,比如: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忠恕、 见得思义、 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等。在后人的观念中,诉讼总是和道德败坏联系在一起。儒家在向往无讼社会的同时,也指明了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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