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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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而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使得污染进一步扩大。本文分别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及行政法律责任三方面探讨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延长企业责任主体资格、改善环境执法处罚机制、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等对策建议,使得企业积极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关键词: 企业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 引言: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漠视环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的现象,多数都是由企业所实施的。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企业的环境责任问题。企业环境责任不仅是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低碳经济的要求, 也是提高企业

2、竞争力,保证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的环境责任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实现。正文:企业环境责任源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学者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也是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发展而来的。如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环境污染问题也在全球化,企业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也越来越处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导地位了。所谓的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规定于法律中的企业环境保护义务,是企业必须予以履行的责任。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环境责任范围的认知以及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在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上特殊功效的信仰。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企业环境民事责任、企业环境行政责任和企业环境刑事责任。民事诉讼在应对企业环境社

3、会责任违法行为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起诉资格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那些人身或财产权益直接受到他人民事不法行为侵害的人。因为环境侵权具有潜在性、间接性和侵害对象不确定性等特点,这显然对环境民事侵害的受害人十分不利。第二,缺乏对企业终止后环境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制。环境侵权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及侵害程度严重等特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与企业终止后无须为之前的环境侵权行为负责存在矛盾。环境污染不是立竿见影的,需要经历一

4、个比较长的过程。损害结果的出现依赖于人与环境的生态链。由于人与环境互动关系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多重性,极有可能出现损害结果己产生,却无法确定环境侵权主体的情况。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施的现实困境:第一,环境侵权行政诉讼起诉资格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虽然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仍然要受行政法上起诉资格要件和受案范围的制约。依据行政法的理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二,行政处罚形式多

5、以罚款为主,环境执法具有软弱性、不彻底性。之所以法无威严,是因为我们在法律设计上存在很大缺陷。通过行政罚款方式来保证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承担不进如人意。环境执法存在“一低二高三难”现象,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执法举证难、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难和强制整改难。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行政处罚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这就导致了部分公司在权衡利弊之后,长期恶意偷排、长期超标排放。第三,我国对企业环境侵权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为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

6、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企业环境侵权的行政救济方面,我国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企业环境行政纠纷,不具有法定执行力,因而不能圆满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企业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实施的现实困境:第一,我国法律对危害环境的规定,均把从事环境违法活动,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环境保护法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436条也作了类似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多属于结果犯,要求的结果多为对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害。这显然与国家重在预防的环保政策背道而驰

7、。环境犯罪具有潜在危险性和后果严重性等特殊性,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就将对环境产生现实及潜在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不能得到及时控制,其结果必将造成对环境无可挽回的严重破坏。第二,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仍然坚持了传统刑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取向,强调对人身、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例如我国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9条“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均规定了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才构成犯罪,显然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这种立法取向为指导,刑法对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存在保护范围小、法网不严密的缺点。第三,我国目前采用“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传统刑法归罪原则,无力应

8、对当前复杂的环境保护形势。因为环境侵害行为具有特殊性,在一定情况下,单一的排污行为或开发行为或许尚不足以损害环境资源,然而,众多的行为累加则可能造成对环境的危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采用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传统刑法原则,则无法追究不法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从而导致企业的盈利成本向社会的环境成本转化,不符合公正公平的法律观念。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总结国内的成功法律规范,对目前法律体系中能够体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完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综合考量我国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力度和宽度,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完善我国企业环境法律社会责任,强化企

9、业环境社会责任,让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得益彰,和谐统一。(一)我国企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之完善建议第一,延长企业责任主体资格,确定企业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如若让终止后的企业自身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应当由企业的股东承担终止后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但该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并非是无限的,而是以其从企业获得的利益为限。企业终止后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期间设计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期间过长不仅有损企业股东的利益,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终止后的5年内,其诉讼主体地位仍然存在。企业的债务人可以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并且特殊的纠纷,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在必要

10、的情况下,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第二,进一步明确规定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虽然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以及许多单行法均采取了环境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4款却做了不同的规定。立法之间的冲突会引起实践操作的混乱,有必要在专门的环境责任法律中,例如环境纠纷处理法明确规定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制度第一,优化执法机构的建设。我国应加大力度对环境执法机关提供财政支持,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保障环境执法行政机关真正履行其法定职责。通过执法条件的改善,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同时,

11、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严格执法。第二,强化环境执法责任制。对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不力的政府领导,应加强问责力度,使污染企业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失去形成的温床。(三)我国企业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完善1,双罚制原则的完善(1)完善环境犯罪企业处罚机制。细化刑法第346条关于“单位犯本节第338条到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的规定,对企业环境犯罪的罚金幅度、罚金数额及其相应的情节加以详细的规定,并对自然人主体与企业主体的罚金规定加以区分。(2)及时更新附属刑法的相关规定。针对附属刑法更新改进不及时所造成法律打架的现象,要根据新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对照改进附属刑法的相关

12、条文,该废止的废止,该变更的变更,并在刑法修正案中加以明确。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2,罚金刑制度的完善。(1)明确罚金刑数额。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结果,处以不同的罚金数额,其数额的幅度在法条中应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不仅增加了法的透明性,限制了过度的自由裁量,对企业环境破坏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防治作用。(2)优化罚金刑执行方式。建立罚金刑的易科制度,即在犯罪企业不能缴纳或者不愿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法院可按一定的标准将罚金折算成勒令歇业、暂时关闭等刑罚辅助措施,既避免了罚金执行不能的刑罚空白,又防止罚金刑形同虚设的局面。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我认为,构建我国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应该从以下

13、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扩大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当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时,如果对起诉资格限制过严,公众无法主动提起诉讼,将导致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的法院很难主动介入。在实践中,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宜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作扩张解释,将环境民事诉讼的起诉资格要件扩大到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完善支持起诉制度。现行多部法律中关于对受害单位和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支持的规定为受害者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受侵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提供了保障。构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环保管理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为具有原告资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物质帮助、

14、技术支持和精神鼓励,从而使其更有效的提起公益诉讼,免除其后顾之忧。第三,完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激励机制。任何诉讼和纠纷都是有成本的,提起诉讼必然意味着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消耗。为更好的促使企业承担起其应尽的环境社会责任,我们应注意到原告在经济上的期待,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奖励以补偿其为维护公益在诉讼中所牺牲的既得利益。 结语:环境是生产力的重要要素,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们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实际就是维护自身与子孙后代的福社。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经济体,有义务在尊重自然的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发展生产,运用先进技术,发展低碳经济,积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由于中国特殊的发展路径、

15、社会结构、法律规制和政府的管理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现状并不理想。为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探索切实可行的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路径。分别从民事、刑事及行政等方面多管齐下,促使企业积极承担环境法律责任,让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得益彰,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1)刘俊海 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 (2)陈泉生 环境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版 (3)吴真 发展循环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行政与法2008年第10期(4)王明远 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5)王秀梅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沈弥雷 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问题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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