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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U 理 论” 的 拓 展 研 究【摘 要】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是基数的确定。委托代理问题凡涉及量化指标,如利润额,销售额等,必定存在一个基数确定问题。但是如何确定基数?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正确地确定基数之所以困难是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这信息不对称问题。与代理人相比,委托人明显地缺乏信息。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进行信息不对称博弈时应采取何种对策,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胡祖光教授通过研究提出的“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在许多企业的实际运用中都较好地解决了基数确定的难题。本论文是在“HU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拓展研究。本文首先对原系统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在
2、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基数确定的新系统。新系统除了保有“HU理论”激励代理人“跳起来摘苹果”的优良性质,更重要的是设置了多报激励机制,引导代理人在对未来实际完成数不明确的情况下,大胆地报一个较高的自报数,并努力完成之。从而改变了在原系统中,代理人自报数过于保守的情况。接下来对原系统增设多报奖励系数后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其参数关系进行了补充,确保了其激励代理人多报功能的的实现。然后将新系统同原系统进行比较,分析各自的优缺点及适用情况。关键词:代理人;委托人;自报数;实际完成数;净收益DEVELOPMENT AND EXTENSION OF HU THEORYAbstract:The core of
3、the problem of agency is how to determine the basis. There must be a problem of basis-determining in the problem of agency when it comes to the quantified targets, such as profit, sale volume ,etc. But how to determine the basis has been a difficult question which baffles the people all over the wor
4、ld. The reason that it is hard to determine the basis accurately is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the principal and the agent. In contrast to the agent, the principal has less information obviously. So it is urgent to find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what kind of countermeasure the principal sho
5、uld choose in the contrast game of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with the agent . “The Theory of Assessing Basis Determination”, ie “HU Theory” raised by Professor Hu Zuguang is just a good way to solve this problem, which has been applied in many enterprises and solved the problem of determing the basi
6、s successfully. This treatise is the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xtension of HU Theory. Firstly on the base of the original system ,this treatise construsts a new system to determining the basis .The new system can guild the agent to report a bigger self-offered and exert himself to accomplish
7、it when he doesnt make clear the future profit through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reporting more ,in addition to making the agent ”jump to pick apple” .And then the treatise analyses the characters of the 胡静 (1981.1 ),女,浙江工商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为中国数量经济学学会会员。 original system which adds a new coefficient of
8、 rewarding for bigger self-offered. Then it supplements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coefficients ,in order to assure the system to encourage the agent to report a bigger basis. After that, it compares the new system with the original one so as to analyze each other merits and demerits and find the adapt
9、ing situations.Key words : agent; principal; self-offered; actual profit; net income, 引 言自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以来,企业制度经历了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的演化变迁。这种企业制度变迁是自然人企业向法人企业的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内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委托代理问题也从无到有地产生,并深刻地影响经济发展的进程。西方学者对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他们的研究基本上是纯理论的。尽管这些理论对人们的思维有启发,但却很少有实用性。例如,哈里斯和拉维夫在1979年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结果表明,如果所有者(委
10、托人)无法观察经营者(代理人)的行为,而经营者又是风险中性的,则最佳方案是所有者向经营者收取“固定租金”。显然,上述“固定租金”就是承包基数。但哈里斯和拉维夫却没有能够指出如何科学地确定基数这一关键问题。马斯金和蒂洛尔讨论了委托人拥有私人信息的承包合同谈判过程,但他们同样未能指出如何科学地确定基数。张春霖指出,如果经理(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那么“股东(委托人)可与经理签一个合同,规定一年中经理向股东上交利润若干,超过的全部归经理,不足的由经理补齐。换句话说,经理取得了剩余索取权”;张维迎也指出,“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即上交利润后的余额)授予负责经营决策的成员(即代理人)是最优的。”但是,他们
11、同样未能指出上交利润(即基数)应该是多少这样一个实践中的关键性问题。综上所述可知,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是基数的确定。委托代理问题凡涉及量化指标,如利润额,销售额等,必定存在一个基数确定问题。因为委托人既然要把一个量化的任务委托给代理人,必然要确定基数;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基数,就被认为是完成了委托的任务,就可以得到奖励。但如何正确地确定基数?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正确地确定基数之所以困难,是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与代理人相比,委托人明显地缺乏信息。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进行信息不对称博弈时应采取何种对策,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胡祖光教授通过研究提出的“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
12、”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许多企业在实际运用中都较好地解决了基数确定的难题。本文是在“HU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的研究,构建了一个新的基数确定系统,并对新、原系统进行比较,分析各自的优缺点及各自的适应情况,以期对“HU理论”有所丰富和发展。一、“HU理论”的基本内容及性质证明胡祖光教授在研究企业内部委托代理问题时提出的确定委托代理基数的“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正是为解决此难题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尝试。“HU理论”是以经济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为前提,承认委托人与代理人处于不对称的企业信息状态,通过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剩余索取权分享机制,使代理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能够发生自动努力,达
13、到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目标均衡。“HU理论”的基本内容是(胡祖光,2001): 委托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在期初提出要求数D (完成利润的底数) , 并通过与代理人的协商事先确定代理人的权重系数W (由于代理人更多地了解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 一般地有0.5W 1) , 然后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提出一个自报数S (SD ) , 委托人和代理人于是共同确定一个合同基数C = W S + (1 - W )D , 期末代理人完成基数利润,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P0C,其中P0为基数留利比例(0P0 1)。由于信息不对称, 为了防止在签约前代理人隐瞒信息(如个人的实际能力水平), 故意少报, 合同同时
14、规定一个少报惩罚系数P2(0 P2 1), 如果期末代理人的实际净产出即完成的利润A大于自报数S , 则代理人必须上交“少报罚金”(A - S ) P2 。另一方面由于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在签约后的努力程度, 为了使得代理人能够在签约后努力工作, 必须给予一定的激励, 即使得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 如果代理人的实际净产出超过合同基数C, 则超过部分的比例P1 (0P1 1) 归代理人所有, 不足的部分以同样比例由代理人补足, 即代理人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A - C) P1 。代理人的期末净收益为为一个分段函数: 下面将通过严格的数学证明来证明“HU理论”的优良性质,即“HU理论”下,代
15、理人在期初报自报数时会自动报一个他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最大数,也就是“跳起来摘苹果”。已知:委托人要求数为D;代理人自报数为S;合同基数CWS+(1-W)D (0W1);期末实际完成数为A;基数留利比例为P0 (为使证明简练起见,取P00,即基数利润全部上缴委托人);超额奖励系数P1;少报受罚系数P2 。求证:代理人出于追求自身净收益最大的目的,将会自动地使自报数等于他期末最大实际完成数(假设代理人对自己的实际能力具有完全信息),即S=A。证明:代理人的净收益N是以下两项的代数和:(1)超基数奖励:P1(AC)(当AC时,此项为负,表示代理人完不成合同基数时的欠收补足数);(2)少报罚金:P2(
16、SA)(当SA时此数为零,表示多报不奖)N是一个分段函数: 当SA时,N,其中P1、P2都是事先确定好的系数;D是委托人的要求数,一旦给定,也是常数;A是代理人的期末实际完成数,同样是一个常量。这样,代理人的自报数S是唯一的变量,代理人正是要通过选择自报数S来使其净收益N最大。因此,要使N最大,必须使第一项极大化。因为SA,所以S必须取最大值S=A,即代理人的自报数S等于他通过最大努力后能达到的实际完成数A。当然,前提是S前的系数为正,即 0或 P2WP1当SA时,N,S前的系数为负,要使N极大,S必须取其最小值SA。证毕。这样,不仅证明了“联合确定基数法”的优良性质,而且得到了该优良性质得以
17、实现的重要参数条件: P2WP1同时,可以发现SA时,N的表达式中的第三项,要激励代理人使实际完成数A更大一些,需要有 P1P20即 P1P2综上分析,联合确定基数法的参数关系为: P1P2WP1即 超额奖励系数少报受罚系数W超额奖励系数二、新系统的构建与性质分析(一)新系统的构建在上面的分析中,假定代理人具有企业经营的充分信息,即他知道自己通过最大努力到期末实际能完成多少,从而在“HU理论”下,代理人出于追求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而使自报数S等于他实际完成数A。但是,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确定代理基数在前,而代理人代理后所发生的实际数在后。一般情况下,代理人由于对未来实际信息的掌握不足,在申报自报数
18、时,不可能对他在期末的实际完成数A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总会有或多或少的偏差。那么,此时代理人在期初申报基数时会怎么做呢?是保守地少报?还是大胆地多报?接下来就进行分析。为了便于分析,引入自报数相对偏差b这个指标,它显示代理人期初申报自报数时对他期末所能实现利润估计的准确度,用自报数S与实际完成数A的相对偏差来表示:b (b0)当自报数S实际完成数A时,取S1(1b)A ;当自报数S实际完成数A时,取S2(1b)A 。在自报准确率相同的情况下,对少报(SA)和多报(SA)时代理人的净收益情况进行比较。当SS1时,代理人的净收益为 N1P1(AC) P2(S1A)P1AWS1+(1W)DP2bAP1
19、(1WWb)A(1W) P1DP2bA (1)当SS2时,代理人的净收益为 N2P1(AC) P1AWS2+(1W)D P1(1WWb)A(1W) P1D (2)用(2-1)式减(2-2)式得 N1N22Wb P1bP2A =(2WP1P2)bA (3)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实际能力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必要让权数向代理人倾斜,也就是说,代理人在确定最终合同承包基数C的决定权应大于0.5。这一方面可表达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这会自动抬高合同基数,从而解决了委托人由于对代理人能力不了解,而提出过低的要求数D后产生的利益向代理人大幅度倾斜的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
20、有W0.5 。由于W0.5 ,则2W1,又P1P2,所以2WP1P2 。可见N1N2,即代理人少报时的净收益大于多报时的净收益,代理人为了追求更大的净收益,在对未来实际完成数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会报一个保守的自报数。当然委托人是不希望这种情况的发生,这不利于调动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阻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代理人实际工作的努力是有弹性的,当他把自报数S定为未来实际可能完成数的高限,然后努力奋斗,是完全有可能达到;相反,如果代理人把自报数定得过于保守,会导致代理人在提前完成自报数后裹足不前。那么,如何激励代理人在对未来实际完成数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多报呢?由(2-3)式可知,若2WP1P2,则N1
21、N2,即代理人多报所获得的净收益超过了少报时的净收益,代理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便会将期初自报数定得较高,并在实际生产中努力完成之。由此,在原系统的基础上拓展出了一个新的系统,参数关系满足P22WP1WP1,即:少报惩罚系数2W超额奖励系数W超额奖励系数。(二) 新系统性质分析参数关系的变动是否会影响新系统激励代理人“跳起来摘苹果”的功能呢?由第一节的证明可以看出,使得“HU理论”优良性质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是:少报受罚系数P2W超额奖励系数P1。新系统的参数关系是P22WP1WP1,显然新系统保留了“HU理论”参数关系最精华的部分,因此在新系统中,代理人仍然会为了获得最大的净收益,而“跳起来摘苹
22、果”自觉地报一个他自己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最大基数,即S=A 。新系统优于原系统的重要性质在于它可引导代理人在对未来实际完成利润能力不明确时,大胆地报出一个较大的自报数,并努力完成之。对于这一点,前面已经用数学方法予以证明,下面用图像形象地对新系统的这一性质进行分析。期初代理人申报自报数时,对期末净收益的预计值N是关于自报数S的一个分段函数: (4)图2-1是新系统的代理人净收益曲线N(S),曲线的斜率k表示代理人的边际净收益,反映了代理人的期末净收益额随自报数S改变而变动的情况。无论是新系统还是原系统,N(S)在SA时达到最大,而SA和SA时代理人因自报数不准确而受到惩罚,N(S)均有不同程度
23、的下降,所以只需考察代理人的边际净收益的绝对值。当SA时,N(S)的斜率为k1P2WP1;当SA时,斜率为k2WP1。 P2WP1WP1P22 WP10由图1可以看出,N(S)在SA时达到最大,SA时N(S)的坡度比SA时的坡度缓,表示随着自报数准确度的降低,SA时N(S)下滑的趋势小于SA时的趋势,因此代理人多报所获得的净收益要大于他相应少报时的净收益。bA A bA S O NN2N1图1 新系统的代理人净收益曲线作为对比,再来看一下原系统的代理人净收益曲线,原系统的代理人净收益N(S)函数式与新系统的相同,同为(2-4)式,图像如图2所示。原系统的参数关系为P1P2WP1,因为W一般情况
24、下会大于0.5,所以P2WP1WP1P22 WP10即,由图像可以看出,与新系统的情况相反,SA时N(S)的坡度较SA时的坡度陡,表示在自报相对偏差相同的情况下少报时的净收益N1大于少报时的净收益N2 。bA A bA S O NN1N2图2原系统代理人净收益曲线三、原系统增设新参数的分析(一)原系统增设新参数的性质证明原系统为了克服代理人自报数趋于保守这一缺点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即改变原来“多报不将”的规定,设置了多报奖励系数P3,目的是希望通过对代理人自报数超过期末完成数的行为给予奖励来激励代理人多报。当然,在新规则下“HU理论”的优良性质仍然存在,证明如下:增设了多报奖励系数P3后,代理
25、人的净收益是以下三项的代数和: (1)超级基数奖励:P1(AC) (当AC时,此项表示代理人完不成合同基数时的补足数);(2)少报罚金:P2(SA) (当SA时);(3)多报奖励:P3(SA) (当SA时)。当SA时(2)、(3)两项相等,均为0。由于少报罚金和多报奖励不可能同时出现,因此,N是一个分段函数: 上式中,除了第一项含有变量S外,第二、三项都是常数项。当SA时,要使N极大,S必须取最大值S=A,当然此时S的系数必须为正,即 P2W P10或 P2W P1当SA时,要使净收益N极大,S必须取最小值S=A,此时S的系数必须为负,即 P3W P10或 P3W P1把上述两个结果合在一起,
26、得 P2W P1P3即 少报受罚系数W超额奖励系数多报奖励系数这样便证明了原系统增加“多报受奖“规定后,代理人仍然会自动地使自报数S等于其实际能力A。同时在证明中得到了使得“联合确定系数法”得优良性质实现P3需要满足的关系式: P2W P1P3(二)对参数关系的补充那么,设置了多报奖励系数P3,并满足上述参数条件,原系统是否就一定能够起到激励代理人多报的作用了呢?下面就对此进行来分析。在自报相对偏差b相同的情况下,对少报(SA)和多报(SA)时代理人的净收益情况进行比较。当SA时,取自报数S1(1b)A ,代理人的净收益为 N1P1(AC) P2(S1A)P1AWS1+(1W)DP2bAP1(
27、1WWb)A(1W) P1DP2bA (3-1)当SA时,取自报数S2(1b)A,代理人的净收益为 N2P1(AC)P3(S2A) P1AWS2+(1W)D+ P3bA P1(1WWb)A(1W) P1D+ P3bA (3-2)比较两种情况的净收益N1与N2,用(3-1)式减(3-2)式 N1N22Wb P1bP2A+ P3bA =(2WP1P2P3)bA (3-3)因为b,A均为正数,所以N1与N2的大小由(2WP1P2 P3)的正负来确定。由于P2W P1,P2 2W P1W P1,因此P3P2 2W P1P3W P1;又P3W P1,P3W P10,所以(2WP1P2P3)的正负性不确定
28、。可见原系统即使增设了多报奖励系数P3,并满足参数关系P2WP1P3,也不能确保代理人在多报时的净收益比相应少报时的净收益高,必须同时满足P2P32WP10,即P32WP1P2,才能够起到激励代理人多报的作用。所以原系统的参数关系应为P2WP1P3,且P32WP1P2 ,前者是鼓励代理人“讲实话”的机制,后者为多报激励机制。图3就是原系统参数关系经过补充后的代理人净收益曲线。bA A bA S O NN2N1图3原系统设置多报受奖系数P3的代理人净收益曲线当SA时,N(S)的斜率为k1P2WP1;当SA时,斜率为k2P3WP1。P3P2 2W P10观察上图可以发现,此时净收益N(S)的图像同
29、新系统的图像形状类似,SA时N(S)的坡度小于SA时的坡度,代理人受到较高净收益的诱惑会选择多报。四、新系统与原系统的比较分析(一) 激励机制实现途径比较分析 新系统和增设多报奖励系数的原系统同样具有激励代理人多报的作用,但二者激励作用产生的机理却存在很大的差别。1、新系统激励机制的实现途径新系统没有增加参数,通过改变原来的参数关系,即使P22WP1,来引导代理人多报。新系统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现参数关系的改变:(1) 增大少报惩罚系数P2,不改变超基奖励系数P1 A S O NN(S=A)P1(A-C)k1P2WP1k2WP1图4新系统改变参数关系途径一:不改变P1,增大P2由上图可知,由
30、于增大P2,即增强了对少报的惩罚力度, SA时代理人的净收益减小了;而SA时,净收益没有变化。由于P22WP1,因此在少报、多报两种情况下代理人的净收益对比关系发生了改变。因为P1不变,所以N(S) 在S=A时的最大值没有改变。(2) 不改变报惩罚系数P2,减小超基奖励系数P1超基奖励系数P1反映的是委托人对代理人超额完成合同基数的奖励程度,由于P1变小,所以当SA时,代理人的边际净收益k1减少,即N随着自报数S变化程度减小,而当SA时,边际净收益k2却增大,意味着这种变动加剧,从而使代理人多报时的净收益超过了相应少报时的净收益。“超额奖励”是对代理人的动力机制,它激励代理人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努
31、力工作,使完成数尽可能超过合同基数,来获得更多的收益。但若P1变得很小,代理人提高完成额A所获得的净收益N的增加却不大,代理人就会失去奋发努力超额完成合同基数的动力。从图5中我们还发现,由于P1的减小,SA时N的最大值也变小了。可见这种激励代理人多报的方法并不很合适。 A S O NN(S=A)P1(A-C)k1P2WP1k2WP1图5新系统改变参数关系途径二:不改变P2,减小P1 (3) 增大多报惩罚系数P2,减小超基奖励系数P1在这种方法中,P1和P2均发生了改变,但P1减小的幅度不易过大,原因上面已作解释。如图6所示,由于超额奖励的动力机制减弱和少报受罚的压力机制增强,SA时N(S)的斜
32、率增大,代理人的净收益减少,而SA时N(S)的图像趋于平缓,但因为P1减小不大,所以此时N(S)斜率的改变也不是很明显。尽管如此,变化后两种情况的代理人净收益的对比关系还是发生了改变,从而实现了激励代理人多报的目的。 A S O NN(S=A)P1(A-C)k1P2WP1k2WP1图6新系统改变参数关系途径三:增大P2,减小P12、原系统激励机制的实现途径原系统在不改变原参数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增设多报奖励系数P3来激励代理人多报。 A S O NN(S=A)P1(A-C)k1P2WP1k2WP1N图7 原系统通过增设P3激励代理人多报由图7可知,SA时,代理人的净收益情况并没有发生改变;由于设
33、置了多报奖励系数P3,SA时代理人可获得奖励,所以净收益N(S)增大了,增量N为P3(SA)。因为P32WP1P2,所以增加后的净收益超过了SA时相应的净收益,使得代理人倾向于多报。而P1不变,代理人在S=A时的最大净收益仍为WP1(AD)。经过上面分析,我们发现新系统是运用增强对少报的惩罚力度或降低对超基数的奖励程度的方式来引导代理人提高期初自报数的,所以新系统的三种途径中SA时代理人的净收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而且超基奖励系数P1的减小还使得代理人S=A时的最大净收益降低。原系统则是以奖励的方式,通过增加SA时代理人的净收益来激励其多报(SA),而且SA时和S=A时代理人的收益并没有发生改
34、变。在新系统里,虽然代理人出于追求更高净收益的目的会抬高自报数,但他的这种行为往往不是主动自愿的,特别是最大净收益的减少还会引起代理人的不满情绪。相比之下,原系统的正向激励方法更容易为代理人所接受,他乐于为了获得多报奖励而提高自报数。新系统为委托人提供了三种途径来激励代理人提高自报数,使委托人可根据情况选择相应适合的激励方法,而原系统的激励方式只有一种,显得过于单一。新系统在不增加参数的前提下,只通过对原有参数关系的调整达到引导代理人多报的目的,新系统模型的构建较为简单容易。原系统增设了新系数,参数关系比较复杂,为代理人与委托人在期初签订合同进行谈判增加了工作量,计算收益时也较为繁琐。(二)
35、代理人消极怠工与利润跨年度转移问题分析1、代理人消极怠工问题分析原系统(不设置多报奖励系数P3)在实际生产中的代理人净收益为 其中S、D、P1、P2、W是委托人、代理人在期初订立合同时通过谈判确定好的,均为定值,实际完成数A是式中唯一的变量,所以N是A的一次函数,N=N(A)。如图8所示,当AS时,A的系数是P1,A增大,净收益N随之增加,当实际完成数达到期初自报数S时,净收益为代理人在期初预计的最大值,为WP1(SD)。在原系统中,由于代理人的自报数趋于保守,会出现未到期末(例如11月底)自报数S就已达到的情况。如果代理人在12月份继续生产,由图可知,尽管他的净收益会继续增加,但这时他的努力
36、在获得超基数奖励的同时,也遭到了少报的惩罚,使得代理人净收益上升的速度减缓,导致代理人在12月份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S A O Nk1P1k2P1P2图8 原系统(无P3)实际生产中代理人的净收益曲线这一问题在新系统中更加严重。新系统在实际生产中的代理人净收益为:N(A)的图像如图9所示,当AS时,随着A的增加,净收益曲线呈下降趋势,意味着此时代理人的工作非但不会增加他的净收益,而且还使得原本获得的净收益减少,导致代理人在完成期初自报数后消极怠工。但实际上,在新系统中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新系统的多报激励机制会使代理人在期初把自报数定为未来实际可能完成数的高限,所以代理人提前完成自报数的可
37、能性不大。原系统通过加大P1,P2之间的差距来解决这一问题。当AS时,N(A)的斜率为k2P1P2,使得P1P2,k2增加。较大的k2值,会对代理人继续以较高的积极性工作产生相当的激励力。 S A O Nk1P1k2P1P2图9新系统代理人实际完成过程中的净收益曲线2、利润的跨年度转移分析由前面的讨论可知,原系统中保守的自报数往往导致代理人未到期末(例如11月底)就已达到,那么截至11月底代理人的净收益为 N11WP(SD)若他在12月份继续工作,完成利润L,全年的利润总额SL,则代理人在年终获得的净收益总额为 N总P1(S+LC)+ P2 S(SL) (P2W P1)(1W) P1D(P1P
38、2)(SL) W P1(SD)(P1P2)L所以代理人在12月份的努力获得的净收益为NN总N11(P1P2)L (4-1)代理人如果通过会计处理将12月份赚取的利润L转移到下一年度,转移后的相关数据如表4-1。利润转移后代理人在下一年度所得到的净奖励增加额为: = P1S+LW(S+L)(1W)DP1SWS(1W)D =(1W) P1L (4-2) 表4-1 利润跨年转移前后的情况对比分析项目原定下一年度有关数据代理人转移利润L到下一年度后的有关数据代理人自报数SS+L委托人要求数DD合同基数CWS(1W)DW(S+L)(1W)D实际完成利润数S(S+L)超基数奖励P1SWS(1W)DP1S+
39、LW(S+L)(1W)D少报罚金00净奖励P1SWS(1W)DP1S+LW(S+L)(1W)D比较和,用(4-2)式减(4-1)式,得 (P2 WP1)L由于P2 WP1, ,因此代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会对实际完成数的超额部分进行隐瞒,将其转移到下一年度。但是因为一般情况下W0.5,(1W)0.5,而且P11,所以L。就是说,代理人跨年转移利润的这一行为使得他在下一年度所得奖励的净增加量不到全部转移利润的一半。因此,在“联合确定基数法”下,代理人隐瞒超自报基数的利润,并通过会计手段进行跨年度转移所造成的问题不像在传统方法下那么严重。3、解决方法的探索尽管如此,代理人在完成期初自报数后的消极怠工或
40、利润的跨年度转移问题,还是没有得到非常有效地解决。笔者认为增设允许代理人在完成期初自报数后上调自报数的规定,是避免出现上述两个问题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假设代理人在10月底就已经完成了年初提出的利润自报数,由于委托人允许代理人在11月初有一次调整自报数的机会,代理人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将自报数提高到了。我们知道“HU理论”具有使代理人“跳起来摘苹果”的优良性质,所以一定是代理人到12月底所能实现利润的最大数,接下来的两个月,他会竭尽所能去完成这个自报数,来获取最大的净收益,因而也就不会隐瞒这两个月的利润额。如果没有这个规定,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由于代理人在11、12月份的继续努力会同时受到
41、超额奖励和少报受罚,因而工作的积极性不会很大,最终的实际完成数必定会小于。可见,允许代理人调整自报数(只能上调)的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代理人跨年度转移利润现象的发生,而且能够极大限度地鼓励和调动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参考文献1 陈惠雄:联合基数确定法:一个激励相容的财务学范本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年第6期。2 丁元耀,贾让成:道德风险防范模型研究J,数量经济基数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3 “非对称信息下的委托代理理论应用研究”课题组:委托代理技术确定的理论与实践J,数量经济基数经济研究1999年第11期。4 杭州商学院课题组:委托人代理人博弈确定基数的三种主要方法的比较研究J,
42、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年第2期。5 胡祖光: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与实践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8年第5期。6 胡祖光,1999:基数确定一个企业家感兴趣的话题J,上海企业第2期。7 胡祖光,伍争荣,2000:应用型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管理中的基数确定问题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8 胡祖光:确定利润基数的新方法关于HU理论的对话J,浙江财税与会计2000年第5期。9 胡祖光:不对称信息博弈中的委托人对策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0年第9期。10 胡祖光:“联合确定基数法”对策论模型一个通俗的阐述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1年第4期。11 胡祖光,胡月晓:预测不良率的方法联
43、合基数确定法,上海金融2001年第7期。12 胡祖光:让经理们“跳起来摘苹果” J,企业管理2002年第2期13 贾让成,丁元耀,唐绍祥:未来收益不确定的委托代理基数的确定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1年第8期。14 Alfred Rappaport,1999:New Thinking on How to Link EXECTIVE Pay with PERFORMANCE,Harvard Business Review,March-April.15 Brian Atkinson, Frank Livesey, Bob Milward,1998:Applied Economics ,MACMILLAN PRESS LTD, London.16 Comper P ,J lerner,1999:An analysis of compensation is the US venture capital partnership.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51.17 Harris and Raviv,1989:Optimal incentive contrac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20.18 Harris,Milton, Ar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