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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办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
2、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五)涉案地区达2个以上的;(六)其他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第三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各市或涉及两个以上市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予以督办。各市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查处工作。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办工作。第四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3、可以适当补助案件办理经费。第二章 报 告第六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案发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报告。第七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名称、案件来源、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基本情况;(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报告。第八条 各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本辖区内年度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总体分析报告,包括数量类别、基本
4、特点和典型意义;(二)文化市场各领域重大案件的规范名称、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办案单位、办案人员;(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第九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涉及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报告。第三章 督 办第十条 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办理重大案件,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督办。第十一条 督办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地区的,由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指定管辖,接受指定管辖的不得将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转给其他部门查处。第十二条 对需要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由督办部门填写文化市
5、场重大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经督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发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办案件的名称、来源、基本情况及督办部门、承办部门、督办要求等内容。第十三条 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后立即制定案件查处方案,并组织立案调查。案件查处方案应当报送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备案;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求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立案调查前报告查处方案的,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并在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同意后执行。案件督办前已经立案的,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停止调查处理,但应
6、当将查处方案及相关情况报告督办机构;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求调整查处方案的,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调整。第十四条 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收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后,须在9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以书面形式请示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第十五条 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督办职责:(一)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二)对落实督办要求不力或者案件办理进度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催办;(三)对办理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7、四)其他需要承担的督办职责。第十六条 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主要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需要继续督办的,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撤销督办,向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发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撤销督办函,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及时跟踪了解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出专门人员前往案发地督促检查或者直接参与案件查处工作。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情形外,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督办案件信息及办理情况。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二)故意推诿、拖延、瞒报的;(三)案件久拖不决或者拒不落实督办要求的;(四)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