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民间机构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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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机构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民间机构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民间机构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民间机构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部门、科研单位、专家学者都可能成为推进司法改革的力量,遗憾的是却鲜见民间机构的身影。司法改革实现法的过程需要全体民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挥创造力,民间机构正是一股极

2、具潜力的重要力量。成功典范如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台湾民间司改会,其对所在地的司法改革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司法改革既要立足中国国情、利用本土资源,也应了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改革情况,借鉴其优秀经验。那么,民间机构在司法改革中到底扮演怎样的角色?其作用空间有多大?引进的局限性在哪里?本文通过对台湾民间司改会进行介绍,以此探讨民间机构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一、台湾民间司改会概况民间司改会的全称是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1994年,官方成立了司法改革委员会后,一群改革派律师意识到司法改革中民间推动力的重要性,成立了民间司改会的前身。1995年11月,民间司改会筹备处正式成立,19

3、97年5月正式完成财团法人登记。民间司改会的成员主要是律师,其次是学者,也有少数法官、检察官参与。民间司改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专案工作、教育推广、个案追击三部分。专案工作又分为法案研究、监督观察和研讨活动。在法案研修方面,民间司改会推动了多项立法活动:如推动司法预算独立人宪,推动法务部制定死刑执行程序实施标准,推动法律扶助法通过。在监督观察方面,民间司改会开展了法官评监、律师评监、法庭观察、法院观察、政策监督。教育推广的形式包括开展司改论坛、座谈研讨、组织大学生营队活动,举办司法人文讲座等。个案追击的范例有对RCA(美国无线电公司)案、徐自强案、苏建和案的追击。二、民间机构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民间司

4、改会作为台湾司法改革民间力量的典型代表,其兴起、发展及经验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尽管大陆与台湾的政治、文化、人文等环境有所差异,但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民间司改会的经验对大陆民间机构的建设会有一定帮助。研究民间司改会的运作,我们发现民间机构在司法改革中可以起到如下作用:(一)调动民众的参与民间司改会定期出版司法改革杂志、电子报,不定期地在各大报言论广场发表司法改革相关文章,在电台主讲司法改革议题专题,累计出版司改著作十余本,还建立了网站,举办网络民调;开展教育推广活动,每年举行学生主题营队、国高中教师法治教育研讨会、博硕士论文奖助计划、民间法律学苑课程,以及不定期的司法人文讲座、研讨会等。民间

5、司改会不仅宣传司法改革,还向民众提供学习法律、参与司法改革研讨的机会。司法改革并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部门的事,也不仅是政府的职责,而需要调动民众的参与。民间司改会深信只有扎根于民间,才能真正的将台湾带入法治社会。(二)促进立法,表达民意民间司改会在推动立法方面的重大活动有两个:司法预算独立入宪、法律扶助法通过。旧的司法预算审查制度是由司法院先行编列概算后交由行政院作最后定案,再送交立法院审查,其症结在于让行政权控制了司法权,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在民间司改会和其他民间团体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将司法预算独立入宪。而法律援助是每个社会都需要的制度,无论哪里总有无力支付法律服务价格的低收入人群以及弱势群体存

6、在。虽然台湾法院有诉讼辅导,民间也有许多热心公益的律师、大学或社团义务协助许多案子,但是扶助的深度和广度不够。1998年民间司改会联合台北律师公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共同成立法律扶助基本法研拟小组,1999研拟法律援助基本法,2000完成法律扶助基本法立法草案,并于立法院提案完成。2001年提案法律扶助基本法草案进入立法院,2002年法律扶助基本法业经委员会审查通过,进行国会游说。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要搜集调查情况,征询专家学者建议,征求其他部门乃至民众的意见。征集学者和其他部门的意见还比较容易操作,征集其他法律人和民众的建议就比较困难了。很多人对立法不是没有建议,而是缺乏表达机会,缺乏与政府沟通

7、的渠道。尽管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途径征集民众意见,但是这种单个的、间接的沟通未免太薄弱,而召开研讨小组、起草法律草案、游说国会更不是单个民众的力量能够做成的。因此,民众需要成立民间机构,集中其意见,作为一个整体向政府传达民意。(三)发挥民间监督作用民间司改会的监督观察包括法官评监、律师评监、法庭观察、法院观察以及政策监督。以法官评监为例,民间司改会的目的是以民间力量监督司法质量,同时催生淘汰不适任法官的机制。评鉴内容包括裁判质量、品德操守及问案态度等项目,评监方式是民间司改会与律师公会合作,对律师进行问卷调查。从1998年起对外公布平均分数未达60分的法官名单。在2000年改进了评监方式,

8、改为由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该名法官审理案件之辩护律师者,方能针对该名法官在该案件上之表现给分,大幅提高评鉴的准确性及公信力。监督是权力行使中的永恒话题。民间司改会的法官评监活动将监督落实到具体某个法官,并将评监结果公之于众,使每个法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相较于笼统地批评司法不公更具说服力。而且,让承办被评监法官主办案件的律师来评价,能够让律师对法官行为形成制约,改变法庭上法官地位高于律师的情况。三、我国司法改革中引进民间力量的局限性大陆要借鉴台湾民间司改会的模式,尚存在一些问题:其一,在司法改革的模式上,台湾司法改革是朝野上下互动的模式,大陆的司法改革主要还是由上而下的模式,民间机构并没有充分

9、参与司法改革的空间。因此,要建立一个类似于民间司改会的民间机构,真正发挥促进司法改革的作用,相应的制度以及社会环境必须给予民间机构参与的空间。其二,大陆的律师阶层相对弱势,还有民间社会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大陆的律师阶层尚无法成为民间司法改革中流砥柱。其三,律师阶层或者说其他民间机构的力量如何跳脱自己的利益纠葛,扮演曼海姆所谓“自由翱翔的知识分子”的社会角色?从台湾民间司改会的经验看,民间机构完全有可能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推力,尽管目前大陆还存在上述限制民间机构发挥作用的因素,但只要我们借鉴台湾民间司改会的经验,根据大陆的情况建立、发展民间机构,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行调整,必能建立捍卫司法正

10、义、推动司法改革的民间机构。责任编辑王启梁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7.Snell-Hornby, Mary. Translation Studies: An Integ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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