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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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 要 共同侵权是侵权法上的一种重要且特殊的侵权形态,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构成共同侵权,全体行为人须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侵权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的意思联络形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若导致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无法造成此损害后果时构成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只肯定了主观共同侵权的形态。 关键词 共同侵权 主观共同侵权 客观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伍茵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方向研究生,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中图分类号

2、: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96-03 与单独侵权相比较,多数人侵权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当侵害人为多数人的情况下,若他们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他们将因此特殊关系的存在须对损害结果承担严苛的连带赔偿责任。2010 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构筑了新的共同侵权制度体系,但是,新法的实施并未结束理论界对共同侵权制度热烈探讨的状况,反而提供了新的研究平台。在数人侵权的范畴下,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此问题是研究共同侵权制度的逻辑起点与核心。 一、共同侵权中“共同”之认识 共同侵权行为的准确界定是困扰学界的难题,长期以来争议的

3、焦点在于对“共同”的认识。把握好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的法律内涵,是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理解的关键。 (一)对“共同”认识之学界纷争 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一词的理解认识,我国学界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学说: 1.主观共同说 主观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成立标准的核心与关键是数个侵权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如果侵权人之间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在本质上因缺乏某种关联性而无法形成一个整体,也就不能认定数个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主观说作为比较早期的理论,深受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影响,是早期立法者和司法者所认同的主流学说。 2.客观共同说 与主观共同说不同,客观共同说对共同侵权认定的标准并不以侵

4、权人之间存在主观意思联络为前提,只要数个侵权人之间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就可认定数个侵权人之间成立共同侵权而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客观共同说的理论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将被纳入共同侵权的范畴,结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范围被大大地扩张。 3.折中说 折中说也称主客观统一说,该学说认为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都同时存在不足。在主观共同说理论下,受害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数个侵权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那么则无法认定侵权人之间属于共同侵权,受害人只能向各个侵害人要求他们承担各自的赔偿份额,高昂的诉讼成本和败诉、执行不能的风险都使受害人的实际救济成为未知数,因此主观共同理论对受害人

5、而言是不利的。在客观共同说的理论下,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却显得过于宽泛,只要客观的数个行为之间在结果上导致出现了同一个损害后果,数侵权人则构成共同侵权而须承担连带责任。客观共同理论导致的后果是致使公民处于一种未知的责任承担风险之中,任何人需要为自身的行为与根本未知的他人行为结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对于公民的自由来说是极大的限制。因此,折中说主张应该综合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作为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 (二)对“共同”理解的选择及理由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相连,共同侵权的成立与责任的分配紧密相关,一旦成立共同侵权,数个行为人之间将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债务人有义务对外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责任的

6、承担可能超出自身应给付的份额。可见,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严格还是宽泛,范围是广还是窄,都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试分析,主观说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更注重行为联系的紧密性,并且对紧密性的要求标准是严苛的,仅限定在主观上的关联性。换言之,主观说对连带责任的适用也是谨慎的,如果不能够确定行为人之间有共同认识的关联性,都不要求行为人承担严苛的连带责任。客观说的特点是大大地扩张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该标准确实对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救济提供了更大的便捷与保障,受害人可以请求任一加害人寻求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可以看到,比较主观说与客观说的主张分歧,关键在于二者对行为人责任负担的公

7、平与受害人的损害救济保护倾向的不同导致了长期以来学界对共同性认定的矛盾纷争。 当前,主观共同标准构成共同侵权已得到认同,认定的争议是是否要扩大共同侵权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领域。笔者认为:在主观共同侵权形态之外,部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有可能也有必要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这属于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形态。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将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纳入共同侵权范畴是侵权责任法救济功能的要求和体现。侵权责任法属于传统私法领域,体现法律对侵权人实施的侵害他人法益行为作出的不适法之评价,更是在民事主体权益遭遇侵害受到损害后,责令侵权行为人通过恢复原状、消除妨碍、赔偿损害等方式给予受害人充分的赔偿以填补受

8、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在预防和惩戒功能以外,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是侵权法核心的价值追求。具体到共同侵权领域,共同侵权连接对应连带责任的制度设计就在于侧重对受害人的救济保护,让受害人能请求任意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而提高受偿的可能。所以,为了更好地体现侵权责任法对受害者的救济功能,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应当适当放宽,不应严格限定在主观共同这一点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若符合一定的关联性,也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但需要明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含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范畴之中。如何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范畴中认定哪部分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是关

9、键点和难点,此问题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其次,将客观共同侵权纳入共同侵权范畴并不会导致某一侵权人过分承担责任的不公。连带责任的要求是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但对内各侵权人仍然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事先给付的超出自己份额的赔偿尚有对内的追偿权。因此,从最终责任归属来看,尽管对先作出赔偿的侵权人来说会产生追偿程序增加的成本,但与受害人的保护救济相比较,法律应该更应当偏向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此外,当今社会已经形成了综合性的救济责任体系,责任保险的加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压力。 综上所述,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认定上,笔者主张主观关联或者客观关联下的数人侵权行为都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10、主观相联和客观相联都属于一种特殊的“关联性”,数个侵权行为之间会因为存在这种关联性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具体而言:当数个侵权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他们实施的行为肯定是共同侵权行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多个行为之间若达到客观紧密联系的标准,也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认定之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之本质即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具备某种程度的“关联性”,主观关联或者客观关联均可。以下,笔者将分析如何具体运用“关联性”标准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一)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主观关联的认定 判断侵权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主观关联,通说地位的共同过错说基本成为共识,即以各侵权行为人之间

11、存在主观关联的依据是他们都对损害结果存在主观上应受责难的状态,包括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的主观心理。司法实务中,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多个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只有一人实施了行为,也可以请求全体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多个行为人共同的意志把行为结合成一个整体,尽管他们分工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多个侵权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性和统一性。主观共同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已无明显争议,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二)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客观关联的认定 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客观关联是共同侵权行为认定里的最难点。 1.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限定的两个标准 在

12、客观关联的界定下,数个侵权行为之间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否可以区分被视为认定共同侵权构成与否的一般标准。然而,“损害结果的单一性与不可分性并不是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所在,损害结果的可分与不可分完全可以被看做是技术性问题,而技术性的问题是可通过法律的任性规定加以解决的。”不可否认,结果的不可分性是构成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的要件之一,但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客观关联性更在于数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都是造成损害后果不可缺失的原因部分。也就是说,在结果不可分的标准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原因共同性”:即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不会造成最后的损害结果。只有达到这样的标准才可以依托这样的关联度将一般情况下

13、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上升为一种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行为,如果缺少某一行为都会改变最后的损害后果,那么数个侵权行为则不构成共同侵权。 2.不同因果关系形态下客观关联的分析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形态在生活中表现多样,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会由不同因果关系引起的:可能是部分的因果关系,偶合的因果关系,也可能是竞合的因果关系,正是这些不同状态的因果关系复杂了数个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客观关联的认定。因此,有必要结合案例来分析如何判断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客观关联。 (1)部分因果关系下。部分因果关系,即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各自之间完全无意思上的联络。假设:丙同时与甲乙结怨,而后甲、乙各自起意,甲砸坏

14、了丙车的车灯,乙毁损丙之车的后窗。在此案例中,依据“结果共同性”的标准明显可以把甲、乙的行为排除在共同侵权之外,此时加害人仅承担自己份额内的赔偿责任 (2)偶合的因果关系下。偶合的因果关系是指若仅有各行为人单独的行为均不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有多个行为结合在一起才有唯一确定的损害后果发生的形态。比如:分处不同地区的A、B两个化工厂分别于同一时间向同一条河流排放污水,由于水中的化学物质相结合产生有毒物质导致C稻田颗粒无收。在这案例里,损害结果是由于A、B两个侵权行为的结合导致,缺少其中一个都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此时符合结果共同和原因共同的要求,故A和B的侵权行为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须对C承担连带

15、赔偿责任。再举经典的五角亭案例,依照相同的原理,可以认定各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竞合的因果关系下。“竞合因果关系是指两个同时存在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此,将前述所举A、B排放污水的案例稍作修改,情况又会不同。假设A、B两化工厂在同一时刻没有联系地排污,污水导致C谷物受污染死亡。经过实验发现,A或B所排污水单独排放都足以导致C的谷物死亡。此时,笔者认为A和B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因为A和B的行为实际上不存在任何的关联性质,二者根本无需结合也会造成损害的发生,缺少任意一方都不会造成损害结果的改变。因此,受害人有权要求A或B承担全部责任

16、,但此时的连带责任与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却是不同的。在竞合的因果关系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实际上是几个独立的侵权行为,虽然具有 “结果共同性”,但缺少“原因共同性”的标准,故不应该认定为共同侵权。 在客观共同侵权的场合,因果关系的存在形态非常复杂,只有同时符合“结果共同性”和“原因共同性”这两个标准才可以认定构成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行为。如果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属于竞合因果关系下造成的损害,则不应认定为共同侵权。 三、对侵权责任法共同侵权制度的解读与思考 2010年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建立起了数人侵权的规范体系,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有必要回归法条本身,解读和思考新法体系下的共同侵权行为认定。

17、 (一)侵权责任法对数人侵权的规范体系 侵权责任法从第八条到第十二条共设置五个条文对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第十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第十一和第十二条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分立为两个条文,第十一条是对竞合因果关系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第十二条是对偶合因果关系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制度的法条分析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依然采用的是模糊的表述,“共同实施”究竟如何理解?从字面上看,仅仅从第八条无法作出判断,但笔者认为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其他的条文来通过体系解

18、释找到答案。第十条是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规定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推定让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危险的侵权形态中实际侵害人是一个还是几个并不可知,因此笔者认为共同危险不属于共同侵权,最多也只能称作准共同侵权行为。第九条是对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又区分为教唆对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如果是教唆成年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教唆者和实施者是存在主观共同意思的,因此属于主观共同侵权行为;教唆未成年实施侵权行为实际上只是教唆者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范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 “分别实施”意味着这两个法条是对无意思联络的单独行为的规定,因此,结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

19、第八条是关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规定,即法律认定主观相联的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 然而,侵权责任法有没有采取客观关联的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即立法是否吸纳认可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先分析第十一条:此条虽然规定当各侵害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通过前文分析,笔者已经指出此时的连带责任与共同侵权时承担的连带责任并非一致。虽然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是立法引入客观共同侵权行为的依据和表现,但笔者并不赞同。此种情况下,不能因为连带责任这责任承担形式的设置反推是对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同,连带责任的承担情形有很多,只从连带责任的外在表现而认定为共同侵权的性质是本末

20、倒置的思维,此时两个行为之间并没有“共同性”本质特征,不能将两个竞合的行为视作共同侵权行为。 接着分析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属于偶合因果关系下的数人侵权,此法条未规定数侵权人须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概括地认定由数人之间承担按份或平均分担责任。据此,笔者认为第十二条并没有采纳客观共同侵权的学说。试推想,如果立法在第八条的主观共同认定以外也采纳了客观共同认定,那么在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的偶然结合的情况下,法条必然会规定无意思联络偶合情况下侵权人须承担连带责任,但现行立法只是视为一般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行处理。因此,笔者认为第十二条并没有把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扩张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范畴。但是,第十二

21、条在可区分原因力大小前提下设置的是按份责任,在无法确定原因力时采取的是平均分担的做法,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吸收客观关联标准对受害人的倾向性保护,第十二条在未来的立法完善中可以修正为在无法区分原因力之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可知,侵权责任法认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只是采用了主观共同说的理论,但是,笔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仍需要再加上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这一类型,只是在具体认定上需要达到必要的标准。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可以通过对第十二条进行一定的修正得到完善。 注释: 五角亭案例:受害人院子里有一个五角的亭子,第一个小偷和第二个小偷先后各偷走一根柱子,亭子没有倒塌,第三个小偷也偷走了柱子,截下柱

22、子后亭子倒塌了。在本案中,损害结果是共同的,原因也是共同的,缺少任一行为均不可发生此损害后果。故应认定为共同侵权,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之规定。 参考文献: 1 伍再阳.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现代法学.1984(2).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3 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 胡长清.民法债编总论(上).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2001. 5 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 杨立新.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7 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8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05. 9 白隽永.共同侵权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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