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012282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2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职责分工.2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收取.4第四章抵债资产的保管.13第五章抵债资产的处置.16第六章 账务处理.21第七章信息与档案管理.24第八章监督检查.24第九章附则.2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强化责任约束,明确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操作程序,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

2、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公允价值及收取时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资产公允价值是指抵债资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之间自愿进行交易所达成的抵债资产购买、销售的金额。抵债

3、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第四条 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一)严格控制原则。我行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在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当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没有更好的保全手段时,可

4、以考虑实施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我行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三)妥善保管原则。抵债资产收取后,要设定专人进行保管,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发生丢失、毁损现象。(四)及时处置原则。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董事会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审定,并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制度相关问题和争议。第六条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资产保全工作领

5、导小组扩大会议(在原有成员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会计结算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相关授权规定,负责具体落实抵债资产政策,具体审批抵债资产收取、处置项目。涉及项目审批事项时,审计部有权列席会议,但不参与表决。具体审批抵债资产项目时,由资产保全部门提请召开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成员部门必须全部出席,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对审批事项进行表决时,组长、副组长及出席会议的除审计部外的其余成员部门各具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人员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应形成完整详尽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全程录音和书面形式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永久保存。第七条 各级机构抵债资产项目审批应采取资产

6、保全部门审核、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集体审批方式进行。第八条 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以物抵债项目的申报工作。涉及抵债资产的项目,业务部门应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第九条 各级资产保全部门是全行抵债资产的归口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工作。具体包括:(一)以物抵债项目的申报;(二)审核下级机构抵债资产项目的申报材料;(三)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经营、处置和信息管理;(四)抵债资产的风险分类初分、申报工作;(五)对下级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工作。第十条 风险合规部门负责抵债资产风险分类审批、风险管理控制工作,负责与

7、抵债资产相关的法律工作。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财务制度、政策的制定,负责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购建指标、相关费用的申报及审批工作,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工作,抵债资产的财务核算工作,收取阶段通过协议抵债方式取得的实物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第十二条 会计结算部门负责抵债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抵债资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收取第十四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作价,抵偿我行债权。(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

8、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抵偿我行债权。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按照协议抵债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对我行的债务,且担保人也无货币支付能力或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应根据双方的意向性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意向,组织申报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我行有破产财产分配受偿权,拟进行实物资产分配的;(四)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照司法程序降价处

9、置仍然无法成交,拟被裁决以物抵债的;(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款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保质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先于我行为第三人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且所设优先权已覆盖标的物全部价值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军事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

10、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价实明显不符,且又需要向抵债人支付补价的资产;(十)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一)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第十七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抵债的,房屋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十八条 在实施以物抵债时,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变现、变现价值高的资产进行抵债。第十九条 在实施以物抵债前,要密

11、切关注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事先全面掌握债务人、担保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状况。债权到期或出现风险时,要及时对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资产或其他债权人先于我行采取保全措施,保证在实施以物抵债时对受偿资产有更多的选择。拟抵债资产的调查应采取实地调查和到相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内容包括:(一)资产的权属、权证、现状、抵(质)押情况;(二)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三)是否涉及法律纠纷;(四)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监管; (五)是否属于限制、禁止流通物; (六)是否属于伪劣、变质、过期商品等;(七)是否属于不得用于抵偿债

12、务的其他财产。第二十条 在申报以物抵债方案时,要申报初步设定的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收取责任人、保管责任人、处置责任人情况。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负责组织抵债资产申报、接收、方案报批、实施等工作。收取责任人具体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抵债资产的收取、登记和移交等工作。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的变更,应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 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要通过规定程序聘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在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准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

13、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在收取阶段,通过协议抵债方式取得的实物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二)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变现所得偿还债权,不足部分继续追索债务人或担保人。若拍卖流拍后,按照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的,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的确定抵债金额。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抵债金额不合理的,应依法申

14、请复议或申诉。申请复议或申诉无效的,可拒绝以物抵债,而采用其他方式继续追索我行债权。第二十二条 合理确定抵债资产公允价值。根据收取的条件和情况,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一)收取时已经有确定的买受人,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金额确定。(二)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抵债资产的市场价格金额确定。抵债资产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三)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结合抵债资产的状况,确定公允价值。(四)符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条件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估计资产公允

15、价值。(五)收取抵债资产确定公允价值时,对涉及到以下的因素必须详细分析,量化涉及到的因素影响公允价值的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据或文件材料。1.资产是否有清晰完整的产权,各项登记手续是否完备(达到直接在市场上销售程度);2.同类资产最近期市场价值的波动情况;3.资产评估情况。包括最近一次评估时间;评估方法;评估人资质;最近一期抵债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快速变现价格;评估报告形成后出现的不利于抵债资产的因素;评估中的假设条件是否合理,如对商用房产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是否恰当,作为价格参照的其他房屋与该不动产的可比性等;4.资产在市场上待售的时间,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的建议拍卖价,最近

16、一次拍卖保留价格以及当地市场状况等;5.计划以何种方式处置资产,过去处置这类资产的能力和经验;6.资产将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的因素;7.其他因素,包括房产的留置权问题,房产的出租问题,环境危害问题,税收及保险问题等。第二十三条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第二十四条 申报以物抵债,应制定以物抵债方案。以物抵债方案应包含抵债资产收取方案和处置方案,两个方案原则上要同时研究制订合

17、并申报,处置方案中要对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方式、变现途径、变现时间、变现费用及预计损失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无可行处置方案的,原则上不得收取。对于无可行处置方案确需收取的,经过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可在收取后三个月内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抵债资产收取方案内容包括:(一)债务形成情况(性质、起止日、具体过程)和欠我行的债务本息余额、风险分类和损失准备计提结果情况;(二)债务人及担保人目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三)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责任认定情况;(四)已采取的债权清收措施及这些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五)以物抵债的理由;(六)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位置、来源渠道、占管形式、各

18、项权证办理情况、所有权权属、目前账面价值、欠缴税费及资产现状和瑕疵情况;(七)评估机构情况及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及所抵偿债务金额;(八)抵债资产的计价依据及公允价值分析;(九)收取抵债资产发生相关税费的合理性分析;(十)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和变现计划;(十一)对于收取手续不健全的物品或权利资产,在提出以物抵债方案中,除上述内容外,要着重分析债务人或担保人主要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取该项抵债资产的风险及利弊分析,以及可行的处置方案;(十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收取责任人和保管责任人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收取方案附件内容包括:(一)采用协议方式抵债的:1.债务人以物抵债申请或已经审查认可的双方意向

19、性协议;2.有关法律性文件和证明,包括原借款和担保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明或权证,抵(质)押登记证明等;3.经合法资质单位出具的抵债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4.责任认定材料;5.最近一期债权的风险分类认定材料;6.其它相关材料。(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1.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意向、拟破产分配方案;2.有关法律性文件和证明,包括原借款和担保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明或权证,抵(质)押登记证明等;3.经合法资质机构出具的抵债资产评估报告;4.责任认定材料;5.最近一期债权的风险分类认定材料;6.其它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 确定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申报材料与以物抵债申报方案及附件材料同时

20、申报,主要包括: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认申报书;(二)资产公允价值定价依据材料,如买受人的购买意向协议书、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询价函、评估报告中的快速变现价证明;同类资产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的询价材料;(三)资产的瑕疵证明材料及瑕疵影响资产公允价值的说明;(四)资产拖欠税费、工程款等证明材料;法律纠纷材料;(五)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材料。第二十八条 按照权限规定,以物抵债方案经资产保全部门初步审核、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核后,逐级报批。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的收取由贷款审批行的上级机构资产保全部门审核,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集

21、体审批。第三十条 采取协议抵债的,要在收到审批机构同意收取的批复后,与债务人、抵债人或其他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抵债协议文本要经过上级行风险合规部门的法律审查。协议内容包括:要明确抵债资产的基本情况、数量;商定的抵债资产价值、抵偿债权本息及税费金额;抵债资产价值与抵偿债权差额的处理方式;抵债资产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权证的移交时间、地点、方式;过户手续的办理及税费的负担;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协议的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等条款。对于收取的抵债资产存在承租人等优先购买权人的,应在签订抵债协议前取得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抵债金额应扣除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及相应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税费

22、等。第三十一条 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要及时取得生效裁决书。需要办理财产权属证明移交等手续的,应督促法院、仲裁机构向房产、土地、工商管理、交通等有关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十二条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或裁决书生效后,要及时与抵债人办理抵债资产及相关权证的移交手续。对于需要过户的资产,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第三十三条 在取得抵债资产及其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当日,收取责任人应填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一式四联,资产保全部门、会计结算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及抵债人各一联;收取责任人还应填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收取情况登记表。第四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三十四条 有权审批机构应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

23、类别、特点、状况以及有利于管理原则,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委托保管、就地保管。第三十五条 有权审批机构应按照有利于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保管责任人。保管责任人具体负责抵债资产的检查、登记、信息维护、日常维护。保管责任人应及时向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反映抵债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保管责任人的变更,应由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分清保管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申报发起行在取得抵债资产10个工作日内,做好交接的登记工作,填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交接登记簿并逐级上报备案。第三十七条 权利类资产及抵债资产的权利凭证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按照规定由会计部门负责入库保管。权利凭证的移交,应填制抵债资产交接

24、登记簿。第三十八条 抵债资产已对外出租的,应由承租方负责保管抵债资产,承租方和抵债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由其保管。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应对承租方的保管、维护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并对承租方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专业性较强,不具备保管能力的抵债资产,可委托该类资产专业保管机构进行保管。对收取的异地抵债资产,可委托该资产所在地我行分支机构进行保管。 凡委托保管的抵债资产,委托行和保管行、单位应签订书面委托保管协议,明确保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及委托保管行为发生和终止后的交接事项。第三十九条 定期检查、账实核对抵债资产。资产保全部门按季组织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保管责任人与会计

25、部门对抵债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其实物形态、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核对登记簿。检查中若发现账实有不符的,由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及时向分管行长及上级资产保全部门报告并据实处理。保管责任人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特点、状况进行日常维护。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抵债资产毁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管责任人应及时向经营主责任人汇报。对抵债资产已投保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对造成资产损失存在主观责任的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保管期间,除按照法律规定、协议约定或资产日常维护需要支付的税、费外,原则上不能对抵债资产

26、进行新的资金投入。凡资产存在较大瑕疵,只有投入资金才能具备处置条件的,或增加投入后能够提高资产变现价值的,在进行投入产出分析并报原方案的审批机构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适当投入。抵债资产保管期间的资金投入纳入全行预算管理范围内,在提交原方案的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前,由计划财务部根据预算安排进行预算控制。第四十一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对于收取前已由抵债人对外出租的,能够解除租赁合同的,应要求抵债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如不能解除租赁关系,要在收取抵债资产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并尽量缩短租赁期限,租金收入由我行收取。租赁期满后,原则上不得续租。在规定

27、时间内,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在租赁不影响处置的前提下,经抵债资产审批完成机构批准后可以在短时间内出租。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抵债资产处置时限。出租抵债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加强对出租抵债资产的管理。租金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按照规定列其他业务收入。第五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四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统一管理、面向市场、把握时机、减少损失”的原则。第四十三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日或记载抵债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的取得日;有履行期限的,以履行期限届满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之日起2年

28、内予以处置;动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资产应当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第四十四条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一)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位置、所有权权属、权证情况、目前账面价值、减值准备余额;(二)抵债资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以及入账处理日期;(三)抵债资产的经营、处置方式,以及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并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解释和论证;(四)抵债资产经营、处置价格及计价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五)抵债资产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分析;(六)抵债资产处置的预计损失(升值)额和损失(升值)

29、率;(七)收取、保管及处置的损失责任认定情况;(八)抵债资产折损的原因分析;(九)处置责任人的情况。第四十五条 处置方案附件内容包括:(一)抵债资产的入账凭证复印件;(二)对拟处置的抵债资产经过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三)收取时的以物抵债方案,审批机构同意收取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四)对以分期收款方式进行抵债资产处置的,需报送受让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和收款的担保措施;(五)其它相关材料。第四十六条 对于已经批准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未在有效期内进行处置时,要按照授权规定重新申报审批。若拟变更处置方案,必须重新报批。重新申报处置方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报调整处置价格或变更处

30、置方式的请示文件;(二)原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三)调整处置价格或处置方式的原因和理由。第四十七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由贷款审批行的上级机构资产保全部门审核,资产保全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集体审批。第四十八条 抵债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透明的方式。抵债资产处置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不适于公开拍卖或采用其他方式能够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打包出售、招标处置、委托销售等方式处置变现。选聘中介机构时,要引入竞争机制,确保公平交易。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国邮

31、政储蓄银行房地产和土地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邮银发2011651号)中规定的准入条件,其他估价机构准入条件另行规定。抵债资产评估机构与贷款发放环节的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也不得存在关联关系。第五十条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采用有保留价的拍卖方式。确定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并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按照贴近市场的原则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经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中资产处置保留底价,属于商业机密,未处置前不准对外泄露。对确定的保留底价,要与拍卖机构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避免竞买人与拍卖机构恶意串通,造成资产损失。为

32、防止泄密,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宣布开始时,书面提供给拍卖师。起拍价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拍卖保留价。对部分低值易耗品、日用消费品等资产,经审批后也可以采取无保留价方式拍卖。不动产、机器设备、权利凭证等资产采取拍卖以外方式处置的,要确定保留价。第五十一条 要加强拍卖成交资金的监督管理,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成交资金的结算方式、回收期限、账户管理、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有效控制资金流向,避免截留或挪用。为保证公开、公正、公平拍卖,在合同中要规定拍卖公司必须在当地主要报纸刊登广告,并约定广告版面、广告次数等,规定每项资产每次拍卖,必须确保有3家以上(含)竞买人交保证金方可组织拍卖。第五十二条 凡不良资

33、产管理与处置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人,如不良资产原管户信贷人员、管户清收人员、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收取责任人、保管责任人、处置责任人、收取与处置参与审批人员及各级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均不得参与抵债资产的购买。对批准同意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经营管理主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办理领出手续,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领用、领出、变更保管通知书一式四联,保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会计结算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各执一联。第五十三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自用。确因需要转为自用的,按财务授权报计划财务部门审批获得购建指标后,再转为本行资产。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由资产使用部门签章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领用、领出

34、、变更保管通知书一式四联,资产使用部门、资产保全部门、会计结算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各执一联;会计部门填写相关抵债资产的出库单。第五十四条 对由于下列原因形成全额损失的抵债资产,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处置。(一)因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可回收价值的;(二)政府机构没收、丢失、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刑事犯罪等原因造成抵债资产全额损失的;(三)由于收取无效,经采取其他途径仍无法弥补,形成抵债资产有账无实的;(四)由于瑕疵严重、无法处置变现,或者其处置税费支出将高于资产账面价值,预计可回收金额为负数的;(五)其他情况形成抵债资产全额损失的。第五十五条 抵债资产处置要严格控制处置费用,除国家

35、规定的相关税费支出外,不得列支其它费用。单项抵债资产拍卖佣金控制在成交金额的3%之内,拍卖金额大的资产,应适当下调拍卖费用。在与拍卖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资产未拍卖处置成功,不支付任何费用。第五十六条 对异地抵债资产,暂时不能处置的,原则上应委托资产所在地我行管理,并与受托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托行要加强对委托资产保管,维护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先征得委托行同意后垫付,委托行应及时向受托行支付垫付的费用。受托行应按委托行审批同意的处置方案加快抵债资产处置。异地委托处置的抵债资产,由委托行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处置方案。第五十七条 抵债资产处置,原则上应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款

36、,付款期限控制在一个月以内。成交金额较大的项目,如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也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凡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成交金额的30%,最长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才可办理权属变更及相关手续,移交资产权证。抵债资产处置后,处置责任人应填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情况登记表。第六章 账务处理第五十八条 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债权的停息日。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第五十九条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公允价值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

37、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表内表外应收利息及罚息(如有)。第六十条 重组债权金额(包括本金及欠息)与受让的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冲减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资产减值准备后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第六十一条 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第六十二条 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已核销的贷款本息时,按照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确认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增加贷款损失准备,并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表外账。第六十三条 待处

38、理抵债资产未按照规定时间处置的,应转入“逾期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第六十四条 待处理抵债资产在未处置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要按季计提减值准备。第六十五条 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取得租金等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从处置收入中抵减。第六十六条 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值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值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

39、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第六十七条 抵债资产经批准转为固定资产或其他自用资产时,财务部门和会计部门根据资产保全部门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领用、领出、变更保管通知书和上级行有关批准文件,共同办理转账手续。第六十八条

40、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的,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抵债资产”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第六十九条 抵债资产发生盘亏或毁损时,凡办理了保险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向保管人收取的罚款和获得的保险公司赔款作为抵债资产处置收入,相关环节的核算比照抵债资产处置变现的有关内容办理。第七十条 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费用及收入、单证传递、账簿登记核对、账务处理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存量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每季度末应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

41、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第七章信息与档案管理第七十二条 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录入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有关要求参考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执行。第七十三条 抵债资产业务中形成的资料以资产项目为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收取、保管、处置等业务操作顺序操作。抵债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移交、保管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 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如果涉及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事先按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42、在按本实施办法完成收取或处置工作后,还应进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五条 上级行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行抵债资产业务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账务处理以及档案管理等。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第七十六条 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收取阶段的责任情形有:1.申报行(部门)对拟收取资产调查申报不实的;2.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收取抵债资产的;3.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值,造成损失的;4.抵债资产收取后,未及时入账或账外核算的;

43、5.抵债资产收取环节因相关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二)保管阶段的责任情形有:1.未按权限程序审批动用、自用、出租抵债资产的;2.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截留、挪用抵债资产租金收入的;3.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4.抵债资产保管环节因相关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发生盘亏的。(三)处置阶段的责任情形有:1.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处置抵债资产的;2.以部门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截留、挪用抵债资产处置收入的;3.恶意串通竞买人或中介机构,编造虚假情况,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价值,造成损失的;4.对拍卖资金监管不力造成损失的;5.泄漏尚未处置资产保留底价的;6.抵债

44、资产处置环节因相关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抵债资产发生损失的。(四)档案资料管理承担责任的有:对抵债资产档案资料管理不善造成毁损、遗失的。(五)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七十七条 出现第七十六条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但责任认定和追究不应作为抵债资产收取、处置和减值准备计提的前提。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物抵债方案申报书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认申报书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收取情况登记表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交接登记簿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核对登记簿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领用、领出、变更保管通知书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情况登记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