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法规讲座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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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法律法规讲座提纲 一、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概述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及适用范围三、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四、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五、招标投标法基本法律制度六 法律责任 (一)招标投标1、招标是指招标人将拟采购物资或拟发包工程,服务项目的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律或者其他组织。从合同法原理来说,招投标活动也是双方平等主体之间为实现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最后以合同的书面形式达成交易。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只能算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而投标人的投标才相当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阶段.与此相对应,招标人从众多投标人中选择最满意的一家(即中标人)

2、的行为,发 出中标通知书则相当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阶段。 (二)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 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 11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狭义的招标投标法 广义的招标投标法 (四)招标投标法的意义 1、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实质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的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 2、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通过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在工程、服务

3、、货物采购领域的具体体现。 3、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大制度设计和发明”。“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 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及适用范围 法律体系 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配套实施细则,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性文件为指导的法律体系。 包括国家和省两个层面: (一)从国家层面看,分四个层次: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4、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20091361号。 4、部门规章: 国定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 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5、动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二)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原则1、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均不溯及以往,特别规定的除外。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6、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三、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

7、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四、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1、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

8、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2、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招标文件:投标人不应超过自己的最大剩余生产能力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违背商业信用和诚实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

9、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招标文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予以全额没收: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主动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的;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包括如下四方面: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

10、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五、招标投标法基本法律制度(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1、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第三条)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

11、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符合上述招标范围,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和单项设备材料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禁止规避招标第四条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活动不受地区的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1、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标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3、:(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 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1、信息发布发生不同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公众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信函、电信、传真等方式发出邀请书。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中国日报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建设报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2、招标人可选择范围不同 公开招标时,一切符合

14、招标条件的建筑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招标人可以在众多投标人中选择报价低、工期短、信誉好的承包人; 邀请招标时,仅有接到邀请书的建筑企业可以投标,缩小了招标人的选择范围,可能会将有实力的竞争者排除在外。3、适用范围不同 公开招标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是目前建筑市场通行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适用于私人工程、保密工程或性质特殊、需要有专业技术的工程。 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15、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指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 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招

16、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一律不得自行组织招标。 (三) 招标投标的法律程序 1、招标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1)招标阶段招标阶段是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形式,向公众或数人发出投标邀请的阶段。 招标阶段工作 履行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 确定招标方式,自行招标的,组建招标机构,代理招标的,确定委托的代理机构; 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标底; 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售出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阶段注意的问题:A、实

17、行委托招标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B、公开招标要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C、招标公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 D、发布公告的时间、报名时间以及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 E、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

18、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

19、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20、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

21、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标底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

22、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标的价作参考,不能以标的价、预算价为依据废标。 招标公告: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中国日报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建设报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招标阶段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问题:招标文件编制瑕疵 招标文件对设备材料的项目名称、型号、类型、配置、技术参数、规格、数量要求不明确、具体、科学,提高或超过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往往造成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响应不一致,评标专家无法评定

23、而造成流标。 设置技术性倾向条款或限制性条款,如要求专有技术、指定生产厂家、特定品牌产品的要求。 可能产生投标人追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过错导致其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招标公告期限不足: 招标文件发出开始至投标截止时间为要约邀请期间,要满足投标人投标准备时间和澄清答疑时间。 招标文件规定交付地点不具体或与实际不符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投标阶段: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

24、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通常包括下列条件: A、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B、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 与业绩证明;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文件 : 一、通用资质条件11项 、专用资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及年检记录。 具有本次招标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包(或子包)的投标。 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25、提供的同类设备未因该设备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在国内设备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在国内设备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通报批评或投诉。 投标人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设备的能力。 投标人对外购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具备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设备,或

26、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不接受代理投标或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应为国内设备/材料的代理商,实行经销商(代理商)制的设备/材料除外(实行经销商(代理商)制的设备/材料,制造商应提供产品营销模式证明),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投标人已得到制造商的充分授权;(2)投标人有能力按合同规定提供设备/材料维修、备品备件供应等技术服务;(3)提供投标人及制造商的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4)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及以上;(5)投标人应具有投标产品三年以上的成功代理经验(附证明材料),且三年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

27、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

28、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的行为: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

29、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阶段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问题:不交或不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公开招标中,少数系统电子开标问题D、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4)评标阶段: 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过程。对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A、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30、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B、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C、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

31、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D、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重新招标; E、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 标 原 则: 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 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要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

32、出中标人。商务评审内容: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质量保证认证书、资格许可证、业绩证明材料、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价格是投标人设备运至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包括本体、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配合、技术服务、买方参加设计联络会和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政府规费等全部费用的价格。技术评审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 求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法定废标条款: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

33、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一)两者都没有的情况(四)报价唯一性(七)违法行为不限于本次招标活动。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

34、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废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有关条款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31条 不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的投标函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未附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35、授权委托书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投标人投标文件是一种新要约,投标人收到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表示承诺。 (5)定标阶段: 定标:经开标和评标等程序后,确定中标候选人人,公示结束后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接受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A、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 (一)能够最大限度

36、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37、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能力审查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合同。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

38、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取消资格: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从国家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任何项目的

39、评标工作,招标人也不得再聘请其担任评标委员。 行政处分(3)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 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

40、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

41、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

42、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

43、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44、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

4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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