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法律法规的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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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设法律法规的认识摘要:从1989年到现在,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的建设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建设法规体系已基本构建,有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实现,但是还不够成熟,现在正处于完善和调整之中,在建设法律法规建设和落实上还有一些漏洞和不足,本文主要就工程招投标方面探讨我国建设法律法规所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建议。关键词:招标 投标 建设 法律招标投标的灵魂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为施工企

2、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和采购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之一。但近年来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一些建设项目的质量与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一个原因就是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足和优待完善的地方。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招标投标是参与国际竞争的最直接手段,很多的国际竞争通过招投标完成。因此招投标在国际竞争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为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投标活动在各领域被广泛应用。各国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招投标行为,并加以规范。尤其在利用国家融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以及大型基础设施、

3、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项目的建设中,各国以强制招标的方式对采购方式加以限制,充分保护公共利益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我国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由于正处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初级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基本由政府投资,少数由社会机构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也由政府作为偿债主体,因此在本质上说还是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如何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达到资源最佳配置的效果,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招标的形式。招标的目的是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能否找到合适的项目实施者,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工期和投资的要求;二是在项目实施者的选择过程中是否保证了对所有参与者

4、的公正、公平、公开。前者与后者是相辅相成,招标过程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是招标的主要问题。2当前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21 招标中介组织不够规范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或者省、生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社会各界对招标代理机构认识不足,建设行政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没有利用好各种媒体和机会大力宣传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招标投标质量、覆盖面和投资效益等。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

5、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22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陪标、贿赂投标、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压低标价现象层出。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成熟,相应体制没有跟上,.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贿赂腐蚀官员,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23承包单位转包问

6、题现今“豆腐渣工程” 存在和安全问题多发的一个根源是“转包”现象的存在。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出现了“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实际在施工现场的都是不够资质的小公司,中标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24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25执法不严,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

7、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以逃避监督检查。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检查组对五年来建筑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发布报告称: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很突出,“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隐患。在所签订的标准合同后面,有一份附加协议,标准合同价是虚价,私下商定的协议才是实价。标准合同报送市场管理部门备案,附加协议留在公

8、司作为结算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来源己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而在我们所见到的几十份招标文件里,却没有一家如实写明资金情况,而在规范的招标文件文本中,也只标明了资金来源”。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审核部门没有依法把关。资金严重短缺不到位,也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势必会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后果。3.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3.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

9、。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3.2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违法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10、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

11、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3.3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3.4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 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3.5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

12、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3.6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

13、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总之,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纵观我国建设法规建设起步晚,自上世纪末才引进到我国,但是发展迅速,成效显著

14、,在工程质量及安全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约束;工程人员行为法律约束及法律警示作用;工程风险的防范及处理;施工及采购领域公平公正竞争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深入,国际跨国公司和工程承包商将更实质性地进入中国建筑市场开展业务,中国建筑企业将面临国内市场和国际高端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但一些建设项目质量不达标,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操作,监督缺失等现象依然存在,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于是,建立更见完善的建设法规,必将丰富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理论建设产生积极的意义,更能节约资源,促进建设领域公平、秩序井然的良性发展。最为迫切需要完善的两个方面就是招标投标制和监理制,招投标能极大地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而监理制上述作用外,还对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设工程中的安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相信随着我国建设法规的健全,我国建设领域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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