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交往的思想汇报材料参考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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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常交往的思想汇报材料参考范文 1 目前,部分官员为了避免负责任、受牵连,对企业“软拒绝”,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认为,官僚不作为,会出现政府有权不作为而企业没有足够权力来作为的现象。现在“不接电话、不批文件就是一些官员的新常态”,这种情况很麻烦。近些年来,官员腐败都和与企业勾肩搭背有很大的关系。有的官员和企业走得很近,打成一片,看起来是和企业很“密切”,但是往往都是各有所图,互取所需。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官商之间“圈子”文化盛行,大搞权钱交易。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也加大官商勾结打击力度,“不敢腐”渐成气候,然而,另一个极端却出现了:为了避免“负责任”“受

2、牵连”,一些官员对企业家避而不见,或者搞“软拒绝”,从过去的“勾肩搭背”变成了“背对着背”,这不能不说是走入另一个极端。我们构建健康的官商关系,不是建立官商勾肩搭背的关系,当然也不是对企业家视而不见,让官商背对背。官商可以缩短距离,但底线是不能“粘”在一起,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要相敬如宾。这个道就是遵守党纪国法,有了道,官商交往就不应该有什么害怕的。当前,一些官商之所以背对着背,一方面是还有官商勾肩搭背,一些官员怕受牵连;另外一方面,由于一些官员缺少正确的为官理念,有了好处才办事,没有好处就不办事。“官商”关系的厘清,正是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题中之意。

3、建立新型的官商关系,要破立并举。在“破”上,就要加大对官商勾结在一起腐败的打击力度,要整治不正常的官商关系。2013年以来,中央发布多项针对性规定,进一步从严规范干部行为。此外,中组部发文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EMBA这类培训,沾染了一些非正常的政商关系,异化为结交人脉的俱乐部、利益资源的集散地、官商勾结的名利场,对这样的官商勾结土壤当然要铲除,今后我们还要加大这方面的“破”的力度。其次,要在“建”上做文章,建立官商如何交往的制度,只有订立规矩,让官员在和商人交往中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从而达到交往有道的目的。另外,不断健全完善“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制度,厘清政府职能边界,

4、划定企业经营边界,对不履行责任的官员,要加大问责追究力度,从而让干部既不敢乱为,又不敢不为。勾肩搭背和背对背都不是官商交往的“新常态”,每一个官员都要认识到无论是勾肩搭背,还是背对背,都不会长久下去,只有建立正常健康的关系,才会让群众满意。 2江西省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曾滨华算不上什么大官,他的案件却比较典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014年4月11日,法院判决认定,曾滨华受贿113.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真想不到他也犯受贿罪!”许多认识他的人都感到意想不到。在案发之前,一些群众认为他是“好干部”,因为他确实为当地办了些得民心的事;尤其是与他打过交道的房地产商认为他

5、是“好朋友”,觉得他比那些不收钱也不办事甚至光收钱不办事的官员要好得多;那些共事过的机关干部也认为他是“好领导”,因为他谦虚、和气,也善于理解人,和大家合得来。这样的“三好”干部为什么会犯罪?按照曾滨华的话说,自己是“随大流犯的罪”。为跟上领导步伐随大流翻开曾滨华案案卷,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里,曾滨华说了自己之所以犯罪的原因:“在乡镇呆了这么多年,坐上局长这个位置很不容易,为了保位置,我要去给县领导送礼,为了跟上领导的步伐,我得随大流,我是被同化的。”曾滨华刚上任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时,工作比较踏实,不懂得送礼这一套,更不敢拿人家的钱。直到2005年7月,为了本局被确认为县参公管理单位,需

6、要找兼任编委会主任的县长杨晓春协调,汇报多次都没有结果,他百思不得其解。有一天他听同事说,有人给县长送钱。他一下子豁然开朗,懂得了一个道理,那就是要想县长帮忙,得靠送礼解决。他便试着送去2万元,果然被笑纳,问题也很快得到解决。.就这样,他一发不可收拾,一而再、再而三上门行贿,先后给予县长杨晓春17万余元,直到杨晓春案发。并且,他心里同时在想,既然领导可以拿,我为什么不能拿?我如果不拿,拿什么去孝敬领导?于是,他自己也踏上了受贿犯罪的不归路。为搞好社会关系随大流时间一长,曾滨华就麻木了,他曾大言不惭地说:很多人给我送钱,都是朋友关系,他们有的一放下钱就走,拉都拉不住,“我能同他翻脸吗?像这样的事

7、,我实在推不掉,我也要有社会关系,不能把关系搞僵,实际上朋友之间送礼,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单位下属到局领导家看望,这是规矩,最多也只能算是非正常礼金”。案卷中还有一份证人证言认为,“曾滨华是个富有人情味的好局长”。这位证人是名工程师,他谈了切身体会:“我为了承接安惠园项目的部分设计业务,送给了曾滨华1万元,他知道我爱人患上胃癌后,马上就把1万元退还给了我,还从照顾的角度另外给我承接的设计项目每平米增加了2元钱。”可见,这位局长是很“讲义气”的。正因如此,他的朋友越来越多,且一一得到帮助:承建宁都县建筑商黄某,为廉租房B1、B2楼建筑工程,分九次送给他17万元;福建建筑商吴某,在承建“沐春苑”保

8、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分四次送给他4万元,曾滨华为他及时支付的工程款项;个体户廖某分五次送给曾滨华13万元,便承接了房产局第二期廉租房的避雷工程、公房装修工程及办公楼维修工程;个体户徐某,为承接该县“沐春苑”项目第一二三标段的机械孔桩工程,给了他10万元,曾滨华很讲“信用”,拿了钱就认真帮忙这样几次下来,受贿数额很快突破百万大关。逢年过节收礼随大流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陈述阶段,曾滨华称自己受贿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我不知逢年过节收礼是犯罪。”“过去总认为过年过节朋友来往属于正常,没想到是犯罪,现在看来是错了。我今年才52岁,以后的路很长,希望能给我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再为社会作些贡献。”认为过节收礼不

9、算受贿的大有人在。如2004年10月四川省南充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开庭,法庭上李斌也辩称所收现金基本上都是在重大节假日,尤其是在春节前,按节前拜年的社会习俗收受的,认为不是受贿。南京大学预防职务犯罪研究所对服刑人员问卷调查,七成职务犯罪人员也不认为逢年过节收礼是犯罪,看来这问题确实具有普遍性。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正常节日中的礼尚往来,与受贿犯罪有本质区别,关键点在于:第一,前者是对等的人情往来,而后者借机受贿是单向的利益输送;第二,前者交往的基础是亲情友谊,后者互动的基础是职权

10、影响;第三,前者的动机是人际关怀,与职务无关,后者指向的目标是“办事”,即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他人给予曾滨华的礼金,其中多有明确的工作帮助意向,有的为得到提拔,有的为承揽工程,虽然数额有多有少,本质上均属于贿赂。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提出过犯罪学习理论,认为有些犯罪是向他人学习形成行为惯性的结果。法国环境犯罪学派代表人物杜尔凯在模仿规律一书中断言:“社会生活中所有重要行为的实施都受模仿规律的支配。”职务犯罪的随大流现象,也许正是这种理论的实际呈现。在我国,当前随大流犯罪的现象尤其需要警惕,一些人把个别的、偶然的、暂时的逍遥法外、法不责众现象看成普遍的规律,认为别人犯罪安然无恙,自己便可效仿。殊不知,刑罚是犯罪的必然报应,腐败犯罪始终是高风险的“作业”,不要以身试法,不是不报,而是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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