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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节 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第五节 煤矿安全案例分析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在一次能源结构中将长期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目前约占一次能源构成的70%,预计到2050年所占比例也将不低于50%。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保证并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煤矿安全生产则是煤炭工业高速发展的有利保障,是关系到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 中央政治局06年3月27日下午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
2、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的工作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第一个就是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创新,先后于2000年组建了国家煤矿监察局,2001年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把原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委管调整国务院的直接机构,重新组建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2005年2月又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监管总局,在总局管理下,又分设国家煤矿安全
3、监察局。在2004年1月9日,我国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1月17日、18日,第一次以国务院的名义召开了全国安全工作会议;人民日报第一次就安全生产工作发表社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随后,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的新政策、新措施。 根据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的统计数据,在19902000年的11年间,全国煤矿共生产煤炭126.83亿t,共死亡66196人,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5.22。从世界上重要产煤国家的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可以看出,1998年美国百万吨死
4、亡率为0.06,波兰为0.59,英国为0.17,印度为0.93,世界上主要产煤国家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0.5 ,而1996年我国各类煤矿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5.3,比1998年的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平均百万吨死亡率高出近9倍,因各类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250亿元。.新中国成立以来,其累计损失超过4000多亿元。(见P6表1-2)所示.200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0,同比减少0.85.2004年百万吨死亡率为3.08。同比减少1.09。2005年百万吨死亡率为2.811,同比减少0.269。2006年百万吨死亡率为2.041,同比减少0.77.这是成绩的取得,是我们经过
5、各个方面不懈努力的结果.但面对这一组组数字,一次次血淋淋的灾难告诉我们,煤炭安全形式依然十分严峻,不能再用矿工的血去染红乌黑的煤。我们清楚地看到煤炭工业所面临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3项措施:(1)建立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2)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这是煤矿提高安全生产状况,达到“2007年,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1/4,事故死亡人数下降三成,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下降三成”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我们公司实现5231的重要保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
6、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煤矿安全管理是一项多因数、多环节、动态复杂的系统工程。煤矿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这不仅是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安全本身就是煤矿的最大效益。只有牢牢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依靠科技进步,建立一套现代化的煤炭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才能促进煤矿工业的蓬勃发展。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
7、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998年12月1日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002年11月1日实行的安全生产法也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目前,随着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认识的不断深化,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实现人、机、环境、管理的有机统一,必须重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标本兼治,因此又在原方针的基础上增加了综合治理,即12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是指在处
8、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作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的的查找隐患,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综合治理” 是指根
9、治事故和危害的一种最佳方法。就是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对待,它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抓好安全工作,真正实现人、机、环境、管理的有机统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的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 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反之, 只有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
10、,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的意义。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内容和十条标准1.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内容(1)把坚持“安全第一”作为煤矿生产建设的行动准则。在煤田地质勘探,矿井设计、计划、生产、建设的全过程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人、财、物、资金等方面优先满足安全的需要。(2)各级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从局长或公司经理到矿长,直到区队长都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命令、条例、规程;指挥生产建设要安全先行;每天开始工作应首先检查安全,首先解决安全上存在的问题。(3)要实现安全工作人人管理
11、。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让每个部门、每个单位、每个人都负起本职范围的安全工作责任,作到层层抓、人人管,并给予每个矿工保护自己安全,参与安全管理的权利。(4)要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要预先熟悉并掌握矿井自然灾害因素;预先分析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和地点;预先采取防治措施;预先制定事故处理计划。同时必须搞好科学管理、文明生产,为矿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5)要严格安全监察。建立安全检查机构,配备足够的原则性强、业务水平高、身体好的干部,并给予他们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生产的权利。(6)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7)要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惩制度。要把尊章守纪、安全生产作为提干、
12、评选先进和奖励的前提。对违章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8)要制定煤矿安全法规。煤矿安全法规是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和保障。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依据安全法规的要求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2.安全生产方针的十条标准为了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国家早在1985年就提出了相关的十条标准。这十条标准为: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2.把“安全第一”的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4.有健全的生产责任制并加以层层落实。5.人、才、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
13、执行规程、指令和文件。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把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8.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9.业务保障搞的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3. 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措施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1.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4. 认真组织、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5.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6. 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7.要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8.做
14、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9.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10.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十分重视,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深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近年来,国家又采取了多项重大举措,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国家也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了20几部部门规章,可以说,在安全生产领域我们基本上可以作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对事故高发领域也进行了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了事故查处的力度,依法治国,建设社
15、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已被载入我国宪法。这标志着我国将开始实现从人治走向法治,从主要依靠政策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战略转变。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是这一治国方略在煤矿生产中的必然要求。而健全和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实现法治化的重要前提。2005年3月5日温总理在十届人大三中全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消除各种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发生。由于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关怀和支持,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
16、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它们的效率仅次于宪法,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二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三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极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
17、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其意义是四个需要,既: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2. 安
18、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内容共有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19、。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
20、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矿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
21、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2.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22、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
23、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内容都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三)煤炭法 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签发第75号命令,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
24、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煤炭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
25、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3个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1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成立了20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71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这种体制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 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由于
26、执法主体从劳动部门到煤矿监察机构的转换,实行的是垂直管理,因此过去有关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为了明确责任权力,解决修改法律法规费时较长问题,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行政法规,解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现实间题比较适宜。 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全国煤矿每年均有较多重大事故发生,人员伤亡大,不仅给职工家属带来巨大痛苦,而且还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近几年,美国、俄罗斯、南非、波兰、印度等国家煤矿的死亡人数都在明显下降,我国与世界产煤国家安全状况的差距太大,其中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适应,安全监察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
27、、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五章50条。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五)规程 1.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规程于2006年10月25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规程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我
28、国原有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生产实践为基础,向世界先进水平靠近、不迁就保护落后,结合我国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实际,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探索,具有权威、科学、实用、全面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是煤矿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地位。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或少发生煤矿事故。其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 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2.规程的主要内容
29、规程共有四编751条。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编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该规程为第七次修订本,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
30、) 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处罚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主要内容处罚办法共有6章78条,主要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及附则。其中的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中规定行政处罚共有9种,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
31、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法处罚规定也明确、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各种具体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32、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各种具体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投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3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及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34、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4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35、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
36、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方面的法律责任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37、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38、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面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业整顿。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8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
39、制度的法律责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共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此规定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照上述规定处罚9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
40、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由生产经
41、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4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
43、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接到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
4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煤矿安全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责任 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即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违反本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2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法律责任 从事
45、煤炭生产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负责其中安全条件的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生产。”违反本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此外,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还要求,煤矿投人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如果出现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
46、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情况,就要追究法律责任。煤炭法第67条规定了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行政责任,即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伪造、冒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应该从重处罚。可见,即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的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了验收、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意见,也并不意味着煤矿就可以投人生产,必须在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办完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才具有从事煤炭生产的合法资格。 3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责任 尽管经过验收合格,但验收合格
47、并不能保证所有的安全设施和条件永远符合要求,而安全设施和条件永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证和必要条件,因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对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经常的检查,如果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如果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那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所谓“决定吊销”就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应该执行吊销决定,配合办理有关手续。之所以“移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