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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我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下属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第六
2、条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八条 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监督检查记录。第十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第十一条 不同现场的监督检查应制作不同的监督检查记录。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人。第十四条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