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议期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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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复议期限 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览表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事后报警证据提交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检验鉴定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

2、通部门 尸体处理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民事财产损失

3、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注: 1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2尸体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3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三、车物损失鉴定为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委托物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肇事车辆、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要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参与鉴定。其鉴定结论书作为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四、有

4、关复议规定1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5、。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四条对此已予明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没有法律依据。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仅是处理交通事太的证据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了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

6、定书存在错误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下理中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 申请行政复议:暂时性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牌照行驶证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的;对当事人裁决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处罚的;建法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不受理交通事故报案的;超过法定期限不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采取法定措施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的;不对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予以处罚的。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已于2000年3月29日经第4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2000年6月2

7、7日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交通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行政机关是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交通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第四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8、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五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该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六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七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

9、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三)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四)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或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并由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记录在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中,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

10、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

11、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交通行政复议申请自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

1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前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交通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由复议机关记录在案,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书或者在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终止,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十六条

13、申请人在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时,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转送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

14、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

15、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交通行政复议决

16、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交通行政复议文书(除邮寄、公告送达外)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署印。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延长交通行政复议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

17、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交通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在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交通部第39号令发布的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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