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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英国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培训考察报告关于英国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培训考察报告 关于英国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培训考察报告前不久,由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牵头组团,对英国政府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和好的做法进行了实地培训和考察。赴英期间,培训团组先后走访了英国贸工部、国际贸易署、竞争委员会、牛津郡政府、工商联合会、公务员治理学院和伦敦高伟绅律师行等部门和单位,与英国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座谈和交流,取得了较大收获。 一、关于英国政府行政的基本情况 在过去五十年中,英国政府随着社会发展和职能变化,通过多次改革,公务员人数逐步减少,行政方式不断调整、完善,行政成本逐步降低,行政效率也得
2、到了提高。通过培训考察,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英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其队伍建设公务员治理的法制化、行政过程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咨询与把关、行政方式合同治理的有效运用以及重视发挥独立机构的作用等,无一不体现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英国政府部门自觉依法行政的强烈意识和较高水平,其规范并富有特色的做法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一)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治理 十九世纪中期,为加强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治理,有人提出: ()公务员应该是一个稳定的终身职业; ()公务员应该保持中立性,政党的变更不能影响公务员队伍稳定; ()公务员不应承担任何决策责任,只是执行决策。这三个观点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年英
3、国通过公务员总则,明确“公务员的工资由议会提供”、“英国首相是英国公务员的最高领导”。年英国成立了公务员治理部,由首相兼任部长。在撒切尔夫人任期内,英国现代公务员治理体系逐步形成。目前,英国的公务员基本上是实行终身制,多数人员是大学毕业后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加入公务员行列,直至退休。 公务员的人员范围和级别划分。英国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中心政府范围之内,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只是当地政府的雇佣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年撒切尔夫人执政之初,公务员的人数为万,经过近年的改革,年为万人,其中高级公务员为人。关于公务员级别划分,首相是公务员的最高领导,对议会负责,内阁大臣接受首相领导并对议会负责。各部门
4、均设永久第一部长、第二部长,第 一、第二永久部长初任时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务员,以后各届政府一般在无空缺时不做更换,第 一、第二永久部长的职责是负责对所属部门内部公务员进行指导、监督。英国公务员一般分为高级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两类,高级公务员又分为级,一般公务员分为级。 公务员治理的法律制度。根据英国公务员准则及部长工作程序规定,各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制度。 ()公务员行为规范。如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政府,保持正直、老实、公正、客观,帮助政府制定政策,执行决定,治理公共事务等。 ()公务员义务。如必须对议会负责,向议会和公众通报尽可能多的关于政府政策、决定和活动的有
5、关信息,不得欺骗和故意误导议会和公众,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务员准则相冲突的活动等。 ()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录用、包括其内部调动均适用就业法,采用与社会其他机构、单位相同的录用程序。英国议会设立公8 务员服务委员会直接对议会负责,高级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得到该委员会的认可。 公务员的绩效评价及监督。公务员绩效评价首先是由本人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并与直接上司讨论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将评价结果报人事部门。每个月或者个月考核一次,年终由部门负责人作出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公务员本人收入。公务员晋升不仅仅根据工作年限,同时根据工作表现,通常由上一级主管
6、,越级提拔必须经过难度较大的考核。 (二)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地位和职责 在培训考察中我们了解到,英国政府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法律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政府机关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的审查;公司登记、商标注册的有关法律事务;根据本部门的不同职能所具有的相关法律事务。 法律办公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该办公室的专业人员进入政府机关工作,即成为政府高级专业人员,不属于一般公务员序列。但其级别设置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基本工资是固定的,享受非凡津贴。即使这样,其收入与社会律师的收入还是有明显差距(一般而言,比伦敦当地律师收入低、比外地律师收入高),其优势主要是工作较为稳定。办公室的编制人数根据政府机关法律事务的需
7、要设定。在法律办公室之外,英国政府部门通常还设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公众的投诉,类似我国的行政复议。但这个专门机构及公众投诉的受理程序,并不是专门法律规定的,而是英国行政机关的通行做法。受理投诉专门机构的名称不一,有的称为“直接联络部”,有的称为“公共请求办公室”。 英国贸工部法律办公室的情况。该部设有部长1人(内阁成员)、副部长7人、常任秘书1人,下设12个部门主任,有4000多人在总部工作,还有6000多人在分属部门工作(有些人属于代理人)。该部法律办公室下设三个咨询处和一个调查诉讼处,其中负责咨询的法律工作人员有96人,负责调查诉讼的有22人。法律办公室的工作是保证贸工部依法履行职责。
8、从法律咨询服务上看,其主要对象是贸工部所属各部门、部长级官员、政府其它部委法律机构等,法律办公室要在政府制订政策之初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比如,英国公司尽管享有很大的经营自由,但在以下三个方面仍然受到政府监控: (1) 国内角度,如公平竞争、非凡行业的管制(电力、电信、液化气、水、邮政、电讯、电子设备、原子能等)、消费者合法权益、进出口治理、标准化等; (2)欧盟角度,涉及私有化、企业兼并和与政府有关的法律案件,可直接提交欧盟审理;此外还包括与WTO的关系,英国公司要遵守有关规定; (3)涉及其他公共事业角度,如土地、卫生健康、金融保险等。法律办公室通过法律咨询服务,为决策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论证,
9、防止越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贸工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三个方面作出决定,依法行使职权。 从行政诉讼上看,法律办公室的工作重点是保证行政执法中法律程序得到遵守。比如,英国行政 6 7 8 法律程序强调: 公司、个人提起的诉讼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争议部分确实存在;原告、被告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开庭时要有2-3名法官参加,当事人双方就证据、法律依据等展开辨论。如何遵守并做好这些程序要求,需要法律办公室严格把关。在涉及欧盟法律时,法律办公室还要非凡关注英国企业商贸权益的维护。在与WTO的关系上,贸工部是作为英国的主要决策部门之一开展工作的,法律办公室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英国公司和国家利益。 (
10、三)政府行政治理中的合同方式 英国政府在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的过程中,为了把公共服务职能更好地推向市场,在政府内部广泛采用了合同方式,保证了行政治理的规范和完善。英国的学者、官员乃至行业协会均对此做法给予肯定,有的人甚至誉有加,这是我们在培训考察中感受非凡突出的一点。 合同方式在行政治理中的运用范围。英国是高税收、高福利国家,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是由政府投资产生的。国家的宏观调控除采用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外,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来实施。而政府机关落实这些政策以及对一些公共事业(如高速公路、国家级供水、供电系统、石油管线的铺设等)的治理,一般都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从高速公路的监管到英中
11、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举办“深圳高科技活动”,他们均按照严密的法律运作机制,与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规范化治理。这种合同的签订是政府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政府通过合同明确规定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确定项目所应达到的指标,并根据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分阶段履行自身承担的付费义务。 运用合同方式的特点。政府行政机关通过采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合理使用公共资金,同时加强治理、监督。其特点是: 第一,政府机关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对于国家重点扶持或者重大公共项目,通过合同规定了明确、具体、公开的项目指标,公务员只是执行合同,基本没有自由裁量权。第 二,对公务员要求较高。公务员不能仅
12、是“通才”,而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不仅要知晓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而且应当懂得企业如何能实现项目指标;此外,合同的谈判和制定,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务员要依据相应法律进行。第 三,有效运用招标体制。政府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企业,企业通过竞标争取项目合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从而在政府财政资金的运用中形成了一种良性竞争机制。第 四,有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职能分设,分别由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实施,避免了暗箱作,同时责任明确;二是行政机关对合同项目的监督。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对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公众也可以
13、对项目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机关根据监督结果和公众的举报,对项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有效控制。第五,有利于对公务员的考核和评价。在项目合同治理中,公务员不仅负责合同的签订,而且要负责合同的履行,项目的最后落实情况,直接反映了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成为考核和评价公务员业绩的硬指标。 总之,英国政府和公众普遍认为,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和公共事业治理中,通过合同方式增强了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对公共事业的治理能力和对市场运作的监督能力。 6 7 8 (四)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 在英国政府组织结构中,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是一个非常非凡、作用突出的序列。目前,英国有多个独立机构,大多设立于年
14、代,这些独立机构规模不大,专业性较强,人员精干,效率较高,成为英国政府行政的一个特色。 独立机构的起源及性质。年英国工党的一份剖析国防部组织结构的报告提出,国防部部长是通才而不是专家,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影响了国防部行政治理效果,因此建议增加专家治理。撒切尔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在调整经济政策、推进政府治理方式转变时,将工商界专业性人士吸纳到政府中,同时将各部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独立出来,按市场化模式运作,成立具有一定非凡职能的独立机构。独立机构的性质属于行政机构,其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或大臣)任命,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公务员,也有一定比例的非公务员。独立机构的经费由议会提供
15、,以保证独立机构区别于政府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实践中,鉴于独立机构的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大臣)任命,因此其应向部长(大臣)负责。但长期以来,由于独立机构业务的专业性,在议会问及独立机构业务范围的问题时,一般是由独立机构直接向议会报告,而不是由其隶属的部门报告,因而在议会、政府部门、独立机构之间产生了矛盾,英国议会也对此有一定争议。因为按照英国政府的治理体制,应当由部长向议会报告(大臣)工作。为了解决这类矛盾,英国最近规定,独立机构不能出席议会会议,所涉及问题一律由政府部门部长(大臣)向议会报告,政府部门同时对独立机构的运营负有监管责任。 英国贸工部的独立机构情况。该部主要设有个独
16、立机构: 公司协调机构,负责公司注册、收集法定文件、向公司提供有用资料等方面的工作;雇佣法庭服务机构,对企业和雇员向法庭起诉提供行政帮助;破产服务机构,负责破产、清算方面的事务、为制订破产政策提供建议;国家计量、测量办公室,负责贸易方面的计量、测量、标定工作;专利办公室,负责专利、商标、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治理;无线通信机构,负责治理有关无线电讯业务。 二、关于英国行政法律制度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行政机制 (一)英国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 英国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它虽然属于公法的范畴,但这种公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浓厚的私法色彩,既缺乏明确而独立的公法体系,也没有统一审理这类公法争议的
17、行政法院。我们在培训中了解到,英国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时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公民之间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长期以来,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但值得注重的是,近年来,随着行政治理的专业化和政府职能的法定化,英国法院成立了行政法庭,并明确了较高的层级管辖。 英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 宪法原则,普通法精神,大量的习惯法和司法审查判例、国内成文法和欧共体(欧盟,下同)法。欧共体法中有关条约、法规可以直接适用,如罗马条约、欧洲共同体法1972等,而欧共体的法令则不能直接适用,必须按其精神制定国内法。 英国法 6 7 8 院的组织结构主要有治安法院、郡法院
18、、巡回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最高法院)以及欧共体初级法院、欧共体法院。其中行政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庭负责审理(类似于我国的一审),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再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上议院。 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典型地体现出其行政法的特点。在这次培训考察中,我们通过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做法,对英国行政法治的基础、非凡是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有了一定的了解。 (二)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 英国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英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或个人侵害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其中司法审查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1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
19、英国行政司法审查是由高等法院对负责行使公共职责或权力的团体或个人进行的司法监督,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或法院作出决定的过程,而不是看其决定本身。高等法院有25名专职法官负责处理行政案件,具体由行政法庭进行审理。行政法庭每年审理的行政案件有5300多件,其中4400多个案件与司法审查有关。 2司法审查的条件、依据。司法审查的条件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必须是行使公共职责或职能的团体或个人。同时,假如存在其他法律救济方式,法院通常不会准予司法审查。二是司法审查的申请人要有“足够的利害关系”。提出司法审查有四个依据: (1) 不合法。行政机关或法院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无权作
20、出决定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均为不合法。 (2)程序不当。即违反自然公正法则、程序不公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自然公正法则包括由不具偏见的机构进行公平审理,为每一方提供足够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 (3)不合理。一般情况下,假如这个决定是合理的,法院不干涉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4)违反人权。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决定不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和英国人权法。 3司法审查的程序。 (1) 提起诉讼。起诉人必须遵守诉前行为议定书,根据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民事诉讼开始前,必须经过一个程序,即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信息,协商、和解。假如通过该程序能解决问题,就可以避免诉讼。申请人在提起司法审查诉讼前,也应写信给政府机关,
21、告诉其起诉的依据和理由,使行政机关有时间作出解释或改变其决定。 (2)许可。法官一般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未听取口头陈述前),决定是否给予提起司法审查的许可。实际上很多司法审查案件在这一阶段就被终止了,每年4400多司法审查案件中只有201X多件正式进入审查过程。假如法院拒绝给予许可,或所给予的许可附带一定条件,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开庭听取口头陈述,重新考虑其决定。假如法官听取口头陈述后仍拒绝给予许可,申请人可以在7天内向上诉法院上诉。假如上诉法院仍拒绝许可,申请人就不能再上诉了。一个案件从提起到许可大约要8个星期时间。 (3)审理。司法审查案件一般由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公开开庭审理,法官主要审
22、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文件及证据,听取双方代理律师的陈述。如各方同意,法院可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案件。一个案件从许可到审理结束大约要20个星期时间。 (4)上诉。上诉法院在审查上诉申请时,只针对原审法官是否有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审查,而不再审查案件事实本身。 (三)英国市场竞争立法和竞争委员会(CopetitionCommiion) 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但在反垄断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英国成文法已有多年的历史。 反垄断的政府机构。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专门法案,成立了调查垄断和企业合并问题的机构垄断与合并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公共事业治理机构提出的有关垄断与其企业合并的案件(
23、如有关通讯、燃气、水、电力等方面),并向政府和有关治理 6 7 8 机构提交调查报告,由政府作出决定。九十年代又在此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专门的竞争治理机构。 维护公平竞争立法。年英国通过了竞争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将英国竞争法律制度与欧洲委员会的有关法律相衔接;二是赋予政府竞争治理机构新的权利,如有权调查卡特尔和优势企业阻碍竞争的行为,有权对被认定有阻碍竞争行为的企业处以年营业额以下的罚款等;三是成立了竞争委员会上诉法庭。此外,竞争法案还规定,竞争委员会由政府提供经费,向议会负责。 竞争委员会。英国新的竞争法案把和新成立的上诉法庭合并成立了现在的竞争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对政府、公
24、平贸易办公室和公共事业治理机构提出的的有关垄断和有碍公平竞争的企业合并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该竞争法案同时明确规定,由英国贸工部对竞争委员会进行监督。竞争委员会委员有名,任期年,可重复连任,由国家贸工秘书负责任命。竞争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三个机构: 一是由董事会主席直接负责的调查机构,负责对各案件的调查和报告的起草、提交、公布与出版;二是由董事会成员负责的上诉法庭,负责审理对公平贸易办公室及其他治理机构作出的有关卡特尔和优势企业阻碍竞争行为处理决定不服而上诉的案件;三是由董事会成员任行政长官的行政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专业组、案件组、战略计划、上诉案件的日常治理和后勤服务
25、。 竞争委员会工作程序。 (1) 对每个案件组成专门调查组,委员会工作人员分别参加各调查组的工作; (2)进行事实调查,包括由相关利益团体提供证据、听取被调查主体的陈述; (3)根据调查的有关情况、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4)就是否有损公众利益作出结论; ( 5) 提出纠正措施,包括禁止合并、要求拆分业务、价格控制等; (6)起草、提交调查报告; (7)出版、公布调查报告,并接受议会、媒体的质疑。被调查对象和相关利益团体假如对竞争委员会的结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假如认为竞争委员会报告不合理、行为违法或者报告的措施不当,有权推翻报告结论。 除竞争委员会外,英国还有公平贸易办公室
26、作为处理竞争与垄断一般性问题的行政机构。一般说来,竞争案件首先由公平贸易办公室进行审理,只有在案件比较复杂时,公平贸易办公室才提交竞争委员会进一步调查。年,公平贸易办公室涉及的企业合并案件有多个,其中只有个案件提交竞争委员会处理。 据了解,英国将于明年月出台新修订的竞争法案。届时将依法赋予竞争委员会对所调查案件的决定权,而不仅仅是提交调查报告。同时,对调查内容和标准也将作出新规定,重点是调查认定企业合并是否会导致实质性的减弱竞争;调查认定是否存在阻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的可能等。 三、几点启示与建议 英国政府的行政方式,非凡是在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方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特色。尽管我国的国体、政体
27、、所有制结构、法律体系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与英国相比有很大不同,但从政府治理经济的方式和手段来看,他们的许多做法和经验,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推进经贸系统依法行政等,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启示。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 6 7 8 积极探索政府治理经济的新方式 近年来,英国政府广泛运用合同方式规范行政治理的做法是很有创意和特色的。我国在进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制度改革时,从上至下都把精减行政审批项目作为主要目标,这在近期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应该看到,我们还未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因此,在下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非凡是在对经
28、贸领域取消47项行政审批后,如何有效地保证政府对经贸活动的必要调节和监管,需要进行新的探索。借鉴英国政府多种手段并举的经验,我们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果断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量大面广的政府管制、审批的陈旧方法,树立市场经济的新理念,使经贸行政治理职能转变的重点,以是否符合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衡量标准,真正集中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维护公平竞争、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来,主要依靠经济、法律手段的灵活运用,在产业政策和经贸立法引导、税收杠杆调节、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招标等方面探索新途径。 (二)加强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应该高度重视公务员的队伍
29、建设 借鉴英国公务员治理的经验,加强我国经贸系统公务员队伍的培训与监督,不断提高经贸执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非凡是法律素质,这是做好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组织保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知识更新和专业培训制度,尤其是对具有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实行培训考核制度。二是要加强对公员务执法队伍的监督,通过建立经贸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级行政治理人员的执法责任;确立内部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及执法目标;制定对内部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的考核办法,举报、控告的受理、查处办法等。三是应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应该重视强化执法监督治理体系的建设
30、英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完备,各方面形成监督合力,很值得借鉴。结合我国经贸行政的实际情况,建议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在内部监督方面,注重发挥行政部门内法律机构的执法监督作用。要尽快制定经贸委系统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经贸系统的依法行政,保证经贸法规、政策和领导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二是在外部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经贸行政执法必须经得起司法审查,同时还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明确专门的工作程序,及时处理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投诉。英国行政法庭是一个独立系统,不隶属于任何地方法院,这样更有利于保证法院行政审判的公正性。我国行
31、政案件数量大、情况复杂,为了搞好司法审查,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并推进司法改革,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三是舆论监督方面,要重视现代社会行政治理的发展趋势和特点,适应政务公开的要求,答应新闻界更多地介入经济行政治理领域,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褒正抨邪,反腐促廉。文秘站-nmz.版权所有 (四)合理设置政府治理经济机构,充分发挥行政支撑体系的作用 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必须做好反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工作,这是包括英国在内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重要经验。在我国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下,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垄断立法,并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合理、科学地设置政府治理经济的机构,非凡是依法设立统 一、高效的反垄断专门机构,以保证其履行好法定职责。此外,尽管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行业协会工作重心仍以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