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doc(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四、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令279号)第八章 罚 则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规则】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跨1个资质等级发包给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跨2个资质等级发包给施工或者委托给监理单位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无资质的监理单位
2、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裁量规则】1、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0.005+(5000万元-合同价款)(0.01-0.005)/5000万元100%2、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合同价款的0.5处以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3、(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裁量规则】1、第(一)项行为,处30万元罚款;第(二)、(五)、(八)项行为,处20万元的罚款;第(三)、(四)项行为,处50万元罚款;第(七)项行为,处35万元罚款。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4、督手续的,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处以50万元罚款;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20万元+(合同价款/1000万元)(50-20)万元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裁量规则】1、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0.01+(合同价款/1000万元)(0.02-0.01)100%2、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款的2%处以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5、,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裁量规则】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规则】工程档案,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移交的,
6、按以下罚款额度处罚:1、建设工程(除地下管线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处档案的,按管线(电缆等多孔管线和管沟)长度为标准处以罚款:长度在1000米(含)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长度在1000米以上4000米
7、(含) 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长度在4000米以上7000米(含)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长度在7000米以上10000米(含)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长度在10000米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8、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裁量规则】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按下列方式进行罚款处罚。1、对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0.02+(合同价款/2000万元)(0.04-0.02)100%2、对监理单位:监理酬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监理酬金在5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
9、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1万元+(合同价款/50万元)(2-1)3、对勘察单位:勘察费在50万元以上的,处勘察费2倍的罚款;勘察费在5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1万元+(合同价款/50万元)(2-1)4、对设计单位: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设计费2倍的罚款;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1万元+(合同价款/100万元)(2-1)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
10、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裁量规则】1、对施工单位按以下方式处以罚款:工程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0.02+(合同价款/2000万元)(0.04-0.02)100%2、对监理单位按以下方式处以罚款:监理酬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监理酬金在5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1万元+(合同价款/50万元)(2-1)3、对勘察单位按以下方式处以罚款:勘察费在50万元以上的,
11、处勘察费2倍的罚款;勘察费在5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1万元+(合同价款/50万元)(2-1)4、对设计单位按下列方式处以罚款: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设计费2倍的罚款;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1万元+(合同价款/100万元)(2-1)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裁量规则】1、对施工单位按以下方式处以罚款: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0.5+(合同价款/1000万元)(1-0.5)100%2、对勘察单位按以下方式处以罚款:勘察费在50万元以上的,处勘察费50%的罚款;勘察费在5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0.25+(合同价款/50万元)(0.5-0.25)100%3、对设计单位按下列方式处以罚款:设计费
13、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设计费50%的罚款;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0.25+(合同价款/100万元)(0.5-0.25)100%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裁量规则】
14、第(一)项行为,处30万元罚款;第(二)项行为,处20万元罚款;第(三)项行为,处10万元罚款;第(四)项行为,处30万元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裁量规则】工程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
15、款0.02+(合同价款/2000万元)(0.04-0.02)100%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裁量规则】1、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20万元罚款。2、虽然检测,但检测的程序、数量、时间、方法不符合规定的,处10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
16、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裁量规则】1、不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0万元罚款;2、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20万元罚款;3、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20万元罚款。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裁量规则】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
17、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处50万元罚款;降低工程质量的处100万元罚款;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将不合格的且涉及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按照合格签字的,处80万元罚款;虽不涉及结构安全,但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按照合格签字的,处50万元罚款;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处100万元罚款;由于疏忽大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处50万元罚款。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1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裁量规则】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属于总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属于参股关系的,处5万元罚款;属于控股关系的,处10万元罚款。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裁量规则】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造成严重危害,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20、行政处分。【无裁量】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无裁量】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处罚权限不在本机关】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裁量规则】给予单位罚款200万元(含)以上处罚的
21、,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200万元以下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 单位罚款额 0.05+(单位罚款额/200万元)(0.1-0.05)10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22、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裁量规则】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23、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下列方式进行罚款处罚: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款的2%处以罚款;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罚款额=合同价款0.01+(合同价款/1000万元)(0.02-0.01)100%2、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十七条 建设
24、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裁量规则】1、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按管线(电缆等多孔管线和管沟)长度为标准处以罚款:长度在1000米(含)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长度在1000米以上4000米(含) 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长度在4000米以上7000米(含)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长度在7000
25、米以上10000米(含)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长度在10000米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单位罚款10万元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下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 单位罚款额 0.05+(单位罚款额/10万元)(0.1-0.05)100%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26、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裁量规则】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规则】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承接5个以下项目的检测业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接5个以上项目的检测业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2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无裁量】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规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28、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裁量规则】第(一)项行为处2万元罚款;第(二)项行为处3万元罚款;第(三)项行为处2万元罚款;第(四)项行为处2万元罚款;第(五)项行为处1万元罚款;第(六)项行为处3万元罚款;第(七)项行为处2万元罚款;第(八)项行为处3万元罚
29、款。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裁量】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裁量规则】第(一)项行为处3万元罚款;第(二)项行为处3万元罚款;第(三)项行为, 弄虚作假送检1个试样的,处1万元罚款;弄虚作假送检2个试样的,处2万元罚款,弄虚作假送检3个及以上试样的处3万元罚款。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裁量规则】给予单位罚款3万元(含)以上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3万元以下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 单位罚款额 0.05+(单位罚款额/3万元)(0.1-0.05)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