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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郝秀荣,住所:赛罕区邮电小区9号楼2单元6号,电话:13019509054被执行人:吴连芳,住所: 赛罕区铁路林场小区8号楼3单元1号。电话:13260044329申请事项:1.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九月十一日做出的(2013)赛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2. 请求被执行人承担延迟履行期间10000元的债务利息,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3. 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50元。4. 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郝秀荣与被执行人吴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做出(2013)赛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5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因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赛罕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郝秀荣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