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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执法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塑造“公正文明,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办理综合执法业务、咨询综合执法政策或进行其他涉及综合执法公务(含举报、投诉、查询等)时,接待的首位综合执法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办理、解答或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各执法分局的全体执法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本着认真负责、及时办理的原则,对服务
2、对象需要办理的事宜或提出的问题,无论是否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都应给予热情接待、引导,帮助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宜,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服务对象咨询有关综合执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执法程序等问题,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准确、快捷地答复;不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主动积极联系有关人员或引导介绍相关人员、部门予以解答。 第六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对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结;对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保证两次办理终结;对不符合法定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做好说明和解释工
3、作。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说明。对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主动告知所应联系的执法分局、处室,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属于本执法分局、处室、大队职责范围内,但有关人员不在或暂时联系不上的,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 第七条 对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负责向服务对象答复。 第八条 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予以帮助。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执法人员良好的素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十条 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并受到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或以其他形式表扬的执法人员,应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初次违反首问负责制,情节轻微的,由本人作出检查,并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所在执法分局、处室、大队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或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行政效能告诫、必要的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有关违反首问负责制的投诉由市局纪检监察室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