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口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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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赛口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流程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订立合同登记备案承办机构:镇农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承办机构:镇林业站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申请人提出申请,告知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收到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

2、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审查不属于许可范围或不属于乡镇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县教育局审核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审查不通过,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审查通过,存档备案,送达决定承办机构: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和批准承办机构: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

3、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对接到举报或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未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乡镇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事实不清不予立案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予以立

4、案 经批评教育予以改正的,结案 对予以立案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劝其 履行法律义务,送其子女入学。 对教育未改正的,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承办机构:镇社会事务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 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承办机构:镇安监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有关部门下达补助对象、金额等名册 将名册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名册送财政所通知代发财政所将钱转到各补助对象粮补银行卡

5、承办机构:镇财政分局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县财政局、教育局下达受助学生人数及金额各学校确定寄宿生补助对象并公示上报发放花名册至县教育局审核报送发放花名册到各乡镇财政所财政局据传资金到各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财政所填报明白册银行代发至一卡通承办机构:镇财政分局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

6、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接收环保部门通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各专业机构人员检查本区域内遭受污染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应对污染遭遇重大污染事故,迅速将采集到的有关污染数据(值)上报县政府环保部门污染消除后,统计相应损失,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承办机构: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根据检查或接受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并出示执行证件检

7、查核实执法人员提出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对情况不属实不予立案审批对情况属实,由检查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符合立案条件,报领导批准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由案件调查人员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强制意见,填写行政强制告知书,报领导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将行政强制告知书送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依据、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行政强制,拆除承办机构: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

8、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承办机构: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事件发生先期处置,拨打有关紧急电话预警发布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应急结束,善后处理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承办机构: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

9、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下达催告通知书自行铲除不自行铲除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执行铲除的,报告公安机关(当地派出所)执行强制铲除。承办机构:镇派出所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承办机构:镇劳保所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办户籍所在地拟离开本县日以上到异地务工、经商的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服务中心领取和填写办

10、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户口簿以及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及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当事人申请乡镇社会服务中心发放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即时填制并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乡镇申请人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在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限期在个月内补办。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办机构:镇计生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现居住地从事计划

11、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通报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反馈,并备案承办机构:镇计生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生育服务登记流程图初次生育夫妻在孕期内亲自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一方或双方为本地户口流入人口持有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若因长期、多地、多次流动造成婚育情况难核实,可让当事人填写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本人结婚证、1寸照片2张、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等)。持有本人结婚证、1寸照片2张、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等)。真实填写生殖

12、保健服务证登记表,村级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计生办。真实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村级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审核后,即时办证,并免费发放给该夫妻。乡镇计生办审核后,即时办证,并免费发放给该夫妻。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其他相关信息核查地通报。承办机构:镇计生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独生子女光荣证核发申请人申请经审查不符合颁发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颁发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者, 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

1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附下列材料:1、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照片一张。归卷与存档、录入办证系统1、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 不予受理。 2、受理的,原件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乡镇计生办受理审核承办机构:镇计生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兵役登记流程图乡镇武装部对辖区内年满18周岁的适龄青年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并告知本人适龄青年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

14、前往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乡镇武装部介绍兵役登记相关政策,适龄青年填写兵役登记表乡镇武装部初审:核对户口簿;查验适龄青年的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填写政治审查情况结论并签名。乡镇武装部根据初审结果,确定预征对象乡镇武装部初检:测量体重、身高、检查视力;询问病史;填写身体目测情况结论并签名。发放通知书:乡镇武装部界定并填写兵役登记结论;将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汇总、上报县人武部审批;乡镇武装部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告知预征对象相关事项。承办机构:镇武装部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出具购买毒性中药证明个人提供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15、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调查、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出具证明个人持乡镇人民政府证明购买规定数量的毒性中药承办机构: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图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当事人协商争议解决协商成功提出处理申请协商不成调解制作并送达调解书达成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书否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处理意见承办机构: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制定植树造林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工作乡镇人民

16、政府根据县植树造林总体规划及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 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的意见规划经修改完善后,提请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同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规划经修改完善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规划经批准后,公布、组织实施承办机构:镇林业站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申请人窗口直接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研究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同意,告知理由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批准 同意承办机构:镇农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

17、0556-734000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申请人窗口直接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研究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同意,告知理由签订合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备案承办机构:镇农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发包方/承包方提交申请材料接受申请材料镇人民政府做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办证的原因报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承办机构:镇农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18、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发包方/承包方提交申请材料接受申请材料镇人民政府做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办证的原因报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承办机构:镇农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发包方/承包方提交申请材料接受申请材料镇人民政府做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办证的原因报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承办机构:镇农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19、建设用地的审核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审查是否通过过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实地调查审核乡镇政府审核上报通过通过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户籍人口情况原有宅基地情况建房户主提出用地申请建房原由村民代表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并张榜公布公布期内有异议,向户主反馈情况,消除矛盾申请用地地类面积建房具体地址公布期内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其它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规划国土资源所现场勘查,初审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初审不合格,告知户主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否有权属矛盾纠纷初

20、审合格,受理建房申请占用建设用地的,用地股组织实地抽查占用农用地的,县局用地股实地察看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原房权属依据符合条件的户主,由国土资源所组织资料上报户籍人口资料异地新建需提供原房处理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它 承办机构:镇国土资源所 服务电话:0556- 7181234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成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组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研究土地利用战略、确定规划目标根据下达指标计划,组织编制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规划图件审查和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组织听证,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规划修编成果逐级上报审批公

21、布实施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申请:按照下达的指标任务选择符合项目实施的地块受理:检查申报材料现场踏勘:是否符合地类和规划项目实施客观的要求征求项目区村组的意见上报立项申请,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承办机构: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成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明确政府保护责任编制专项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管理措施、工作目标。奖惩办法统一制作基本农田保护标示牌统一和完善基

22、本农田保护档案,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日常维护到位日常补划到位日常变更到位日常管理监测到位承办机构: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青苗补助费及附着物补偿费30%土地补偿纳入公积金(社保基金)公益金帐户全部安置费和70%土地补偿费纳入失地农民基础生活保障基本帐户村民代表研究方案、出具书面报告,填写发放登记表(签章)村民委员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经管人员初审,分管领导复审村民代表,民主理财经管人员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公开 征地协议审核、审批(记帐)承办机构:镇国土资源分局 服务电话:0556-718123

23、4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申请人申请是否受理 受理调查取证调解仲裁调解不成承办机构:镇司法所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申请人申请是否受理 受理调查取证调解仲裁调解不成承办机构:镇综治办、司法所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当天完成申请材料(申请书、村委会书面同意意见、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设计方案等材料)的

24、受理工作不属于本乡镇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申请人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符合规划的,作出准予上报决定上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现场勘查,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乡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符合规划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 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乡、镇总体规划编制流程图乡、镇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的意见规划经修改完善后,

25、提请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同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规划经修改完善后,上报县政府规划经批准后,公布、组织实施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乡、镇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的意见规划经修改完善后,提请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同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规划经修改完善后,上报县政府规划经批准后,公布、组织实施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

26、-734000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乡、镇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的意见规划经修改完善后,提请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同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规划经修改完善后,上报县政府规划经批准后,公布、组织实施承办机构: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乡、镇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经修改完善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规划经修改完善后,上报县政府规划经批准后,公布、组织实施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

27、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修改乡镇人民政府拟定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工作方案,落实编制单位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全面分析,制定、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初稿 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合理化 建议,制定、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草案 乡镇有关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根据审议意见,形 成近期建设规划文本审议稿形成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修改完善 形成近期建设规划文本,通过乡镇会议通过 后,上报县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

28、0556-7340001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 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领导审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作行政许可证件送达承办机构: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现场勘查,提出审查和处理意

29、见、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当天完成申请材料申请书、村委会议录及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公示材料及公示图片)的受理工作不属于本乡镇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申请人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乡镇党委扩大会集体研究决定,不符合规划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 符合规划的,作出准予许可的,通知送达 承办机构: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56-7340001 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

30、书、村委会证明和村民会议决议、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材料公示及公示图片)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现场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乡镇分管领导进行审查,提出用地审核意见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

31、、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申请人申请受理:镇政府当天完成申请材料(申请书、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临时建筑物设计图)的受理工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不属于本乡镇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申请人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送镇建设行政主管审查,现场勘查,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乡镇党委扩大会集体研究决定 作出不予许可的,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作出准予许可的,镇建设行政主管负责通知送达 签订合同 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或下级上报日常巡查 审查核实不予立案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公开承办机构:镇规划办 服务电话:0556-7340001监督机构:镇纪委 监督电话:0556-734000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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